马xxx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马xxx涉嫌抢劫罪一案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马xxx父亲马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马x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一审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认真研究了案件有关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被告马xxx一贯遵纪守法,刚刚结婚,女儿才三个月,父母年事已高,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所有人,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痛定思痛,我们既为他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家庭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势必将关系到他们的终身命运。因此,在关注被告人马xxx罪行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本案中存在的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希望法庭能在综观案情,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马xxx予以宽大处理。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同时,鉴于被告人对有关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按照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相关规定,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定性无不同意见。但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马xxx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本案从整体上分析以及对比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作用,被告人马x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即次要实行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首先,本案中的抢劫行为不是一个有组织、有策划、有预谋的行为,而是三被告人和杨xxx、延xxx临时起意实施的。所以,本案中主从犯的划分不能以谁是领导者、组织者、策划者来区分,应从犯罪过程中各行为人的作用大小来区分。
其次,本案抢劫的提议者不是被告人马xxx。根据刘xxx的供述可知本案犯意的提出者是冯xxx,刘xxx第一次供述,卷第4页,“问:你们跟大车司机下钱是谁提出来的?答:是冯杰提出来的。”根据马xxx的供述,是三被告和杨xxx、延xxx在一起时,不知是谁无意中提出来的,大家都同意了。总之,抢劫犯意的提出者不是马xxx。
再次,被告人马xxx不是直接的实行犯,其只负责开车将大车逼停、接应其他被告人等辅助性工作,没有下车实施抢劫行为。而直接实施抢劫行为的是冯xxx、刘xxx、延xxx和杨xxx。
该事实从被告人刘xxx的供述,受害大车司机的讯问笔录都可以证明。刘xxx第一次供述,卷第6页,“问:开车的那个后生有没有下车问大车司机要钱?答:那个后生没有下过车,但是只要我们四个人要完一辆车那个后生就把他的车移开,等下一辆大车过来的时候那个后生就又上去把车挡在大车前面。”卷第5页,“问:你们抢大车司机的钱是怎么分工的?答:大部分都是冯杰上去跟大车司机要钱,中间延xxx跟杨xxx也要过几次,最后几辆大车是我要的;只要是我们4个人中有一个人上去跟大车司机要钱,如果手里拿棒子的就将棒子交给其他三个人,剩下的三个人就在大车的驾驶位置一侧底下路边站着了,这两根棒子是在我们四个人手里轮流拿着了。”刘xxx第二次供述,卷9页,“问:你把详细情况谈一下?”回答中提到我们的司机没下车。刘xxx第三次供述,卷12页,“问:你们几个抢钱是怎么分工的?答:提前也没有说,就是抢的时候我们那个司机负责开车把过往的挂山西牌照的大车逼停,我们几个下去向司机要钱。”此外,从所有受害大车司机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直接实施抢劫的人有三个、四个、两个的,但都没有说有五个的。
所以,本案中被告人马xxx起的是辅助作用,不是抢劫的直接实行犯,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马xxx具有坦白情节,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马xxx于2014年11月25日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同案犯冯海刚、刘xxx、延xxx、杨xxx的作案事实、身份信息等一一供述,为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早日侦破此案起到了积极的配合作用。
根据根据《刑法》六十七条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关于坦白的规定,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定案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所以,对于被告人马xxx的坦白情节可以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马xxx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马xxx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其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也能够当庭认罪。说明被告人马xxx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带来的伤痛和对社会的不良影响,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当庭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四、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且三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
本案被告人纯属临时起意,事前并无预谋,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也没有采用殴打被害人等暴力手段、更没有使用刀具等具有杀伤性的武器,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害,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拿的木棍只是想吓唬受害人,并没有实际想对受害人实施暴力的意思,即使受害司机当时不给钱,被告人也不会暴力相向。从三被告人的主观上来讲,只想达到吓唬的程度,根本就没有想过真的实施暴力。
五、本案情节轻微,抢劫数额较少
在本次犯罪行为中,三被告人抢劫数额不超过1940元,因为根据受害人王俊年的询问笔录可知其被抢了约有200元,询问笔录卷69页,“问:你把2014年10月28日被抢一事说一下?答:......我见此状况,就把车门边放的约有200元钱给了他。问:那几个后生总共抢了你多少钱?答:约200元钱,面额有100元、50元、20元、10元的,具体有多少我也没有数。”所以,本案抢劫数额只会比1940元少,数额较少,情节轻微。
六、被告人马xxx系初犯,并非惯犯,无前科、劣迹
此前被告人马xxx无任何刑事犯罪和行政处罚记录,一直本本分分做人,兢兢业业工作。由于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一时糊涂,酿成了千古恨。犯罪后马xxx是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马xxx的时候,其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希望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七、本案被告人马xxx等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成为犯罪的一个客观因素
马xxx等被告人有的小学毕业,有的初中毕业,文化水平不高,对于法律更是十分陌生。其在作案时并没有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本次犯罪纯粹是在无知的情况下所为,如果其懂法,知道什么是抢劫,知道抢劫的后果,他们是不会逾越法律的xxx线的。
八、被告人马xxx女儿刚满三个月,年龄尚小,其父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妻子也没有工作,都需要马xxx的照顾,希望法庭对该情况酌情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马xx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此次犯罪是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同时,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且被告人马xxx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大,具有多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考虑到被告人马xxx的具体情况,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
廖景涛
XXXX年XX月XX日
马xxx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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