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那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来为大家讲解下吧。
为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贯彻《*环境保护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腐蚀性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腐蚀性鉴别。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概述
本标准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第一部分。
本标准从1996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SB5085—85中第2条第2.2款的腐蚀性鉴别的内容。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S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于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鉴别程序
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感染性废物根据《危险废物名录》鉴别);未列入《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按照第4.3条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4.对未列入《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1.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2.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5085.1、GB5085.4和GB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3.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
1.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5085.1、GB5085.4和GB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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