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装赔偿责任纠纷 承揽和定做两者性质不同
装修房子时遇上装修事故,一装修工因电击意外身亡。这个谁也不想摊上的事情偏偏给市民贺先生给遇到了。去年4月,贺先生开始装修房子,通过装修公司引见,他与一家不锈钢铝合金加工部有了装修意向,由对方负责安装铝合金门窗。但就在安装铝合金窗框的过程中,一名装修工因电击死亡。
在这之后,业主贺先生与在这起事故中死亡的装修工陈某的父亲签下调解协议:“由业主贺先生一次性支付对方2万元抚慰金。双方不再就此事追究对方任何责任或提出任何其他请求。”但一年后,装修工陈某家人向青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20余万元损失。对此,业主贺先生只有应诉。
法庭上,贺先生称,自己是请有资质的家装公司安装铝合金门窗,并不是直接聘请陈某;况且,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所使用手电钻存在安全隐患。在对方被电击之后,他还拨打110、120电话进行救援。
法院认为,贺先生向陈某等支付了报酬,双方已形成了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陈某已聘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安装,并且在安装工作中没有发出错误指示。因此,他不需要对陈某的死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拿到判决书后,贺先生不由得长长舒了一口气。他说,装修房子的时候,根本没有想到会发生这样的意外。好在自己当初是找有资质的家装公司进行装修,要不然自己也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经历了处理、审判、判决等一系列繁杂的程序之后,贺先生总结出两条经验。他说,市民找人进行室内装修时,应检查承揽人是否有合法营业执照,是否具备承揽此项工程的资质。此外,施工过程中,业主不要随意指令装修工人改变施工状态、施工材料、施工位置等,如果有要改动的地方,应先暂停施工,待与装修工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施工。法条链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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