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房产

开发商延迟交楼 业主讨违约金却反败诉

科普小知识2021-09-08 21:42:09
...

2007年底,徐先生(化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和开发商约定好2008年9月1日交楼,然而开发商泰安城公司直到2009年9月1日才通知徐先生收楼。

随后,徐先生在收楼时提出楼房有漏水问题,拒绝收楼。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4年,徐先生起诉开发商,要求赔偿延迟交楼违约金。

去年,法院终审时表示,开发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给徐先生事实清楚,法院予以认定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起止日期应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9月1日。

但是,由于徐先生于2009年9月1日没有办理收楼手续,诉讼中又未能提供案涉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其无法收楼的证据。

更重要的是,在2009年9月2日起至2011年9月1日期间,徐先生应知其权利被侵害,应向开发商公司主张权利。然而徐先生直到2014年3月27日才起诉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且无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为何事隔近四年半才提起诉讼,因此,终审法院认定徐先生的诉求已超诉讼时效,驳回了其诉求。

小贴士:

购房者买房时如果存在纠纷,除了要保留好证据外,也要记得注意诉讼时效。从本案例来看,诉讼时效为两年时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购房者将有可能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