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历史上的赏金猎人,为什么在中国从未出现?
应该有很多人在看一些电视剧的时候,知道在欧美的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一种赏金猎人。而且赏金猎人的现象并不少见,在很多地方古代都有这种人群。但是类似于赏金猎人这种人,却并没有出现在中国古代的历史上。这究竟是为什么呢?为何我国古代并没有出现赏金猎人,赏金猎人又是如何发展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赏金猎人是什么赏金猎人(The Bounty Hunter),即通过完成雇主的高难度任务来获得高额的赏金的高手。赏金猎人是一项富有传奇色彩的危险职业。他们的工作重点是追捕逃犯。“赏金猎人”这种职业源于何时何地,早已不可考证了,唯一能确定的就是:它的起源非常早——至少,从大陆上有国家开始,就已经有类似赏金猎人的人物四处游荡了。他的历史完全可以说是排名前五的古老职业。“赏金猎人”一词在动漫、小说、游戏中多有出现。
在过去美国荒芜的西部,一些逃犯游荡在这里时,当地的治安部门没有那么多人手来追捕他们。因此,他们会张贴悬赏缉拿海报,为成功逮捕逃犯者支付高额的报酬。为了这笔酬金,赏金猎人就会毫不留情地追捕这些不法之徒,他们会想尽一切办法抓住逃犯,无论死活。
如今,虽然大多数现代的赏金猎人都是训练有素、有执行许可的专业捕快,但是那种流氓似的赏金猎人留给人们的刻板印象仍然存在。这种过去在美国西部可*参与的行当已经转变成一个真正的职业,成为美国司法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赏金猎人的工作性质是非常复杂的,有许多还相当危险。从最简单的寻宝委托,到触犯法律的暗杀活动,都有可能包含在赏金猎人的工作范围内。如果应征者本人愿意接受的话,各式各样的临时短工——举凡:打扫环境的清洁工,运送货物、信件的快递,临时教师,保全人员,甚至保姆……等等,都可以列入其服务范围。
而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对赏金猎人的态度是非常两极化的,有的人觉得赏金猎人给了他们不少帮助:像是一些炼金术士、博物学者,或是一些对某人有敌意的人;有的人则觉得赏金猎人是大陆上的毒瘤:例如遭到猎杀的种族,自视甚高的权贵,或是不堪其扰的平民百姓等。
2.只要保释金制度存在,赏金猎人这个职业,就一定会存在,只是名称会有变化而已需要靠赏金猎人追捕罪犯,最现实的原因就是执法力量太弱。我们先举两个例子,比如《天文学家的女巫案》中,讲述了开普勒的母亲卡塔琳娜,被恶意指控为女巫的案子。在17世纪初被指控为女巫,十有八九难逃一死。但是,卡塔琳娜在被指控之后,立刻离开了居住地,来到了儿子居住的城市避难。指控她的那些*没有及时派出追捕力量,仅仅是清点了卡塔琳娜家的财产,防止她以后私自出售。
再看一个例子,《欧洲死刑史》中记载,1589年10月23日,纽伦堡在执行一次死刑的时候,*里被关押的一个犯人——卡塔琳娜·莱歇尔,被自己年迈的丈夫救走了。实际上,*的看守根本没有把牢房门锁上,犯人们本来就可以在里面*活动。
同样在纽伦堡,1554年末,*看守马尔克斯·克耶那因为头一天晚上喝多了,第二天竟然把*的钥匙交给了自己的女仆,让她去看管犯人……可见,就连抓回来的犯人都没有足够的人员去看守,更别说派出执法人员追捕犯人了。
赏金猎人能在18世纪的美国西部继续兴盛,最重要的原因也是当时执法力量并不强大。
3.第二个原因,就是执法权的问题开普勒的母亲卡塔琳娜既然已经被控告为女巫,怎么还能轻松逃离,并且非常安全的和儿子在别的城市居住?一个很大的原因是,卡塔琳娜生活的城市莱昂贝格,属于16世纪德国符腾堡公国。而她和儿子安全生活的城市林茨,已经不属于符腾堡公国的领地。
也就是说,虽然同样属于德意志联邦,但符腾堡公国议会无法跨境追捕犯人。
公元11世纪之前,大部分的欧洲商业性城市都没有兴盛起来。此时,大大小小的贵族庄园到处都是,国王对贵族的控制力非常微弱,每个贵族都有权制定自己领地内的“庄园法律”。也就是说,零零散散的贵族领地形成了自给自足的小王国,司法上很少受到别人的干扰。
等商业性城市崛起之后,城市议会成为执法者,维持本城的秩序。但是,新兴资产阶级控制的议会,和国王以及贵族矛盾重重,他们极力提高城市的*度——所以,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法律,执法范围最多扩展到城市周边地区。
即便是到了17世纪,欧洲各国国王(及*)的控制力逐渐加强,各地之间依然我行我素,司法人员极少能“跨境执法”。
所以我们可以想象,赏金猎人最活跃的时期,王国法律、庄园法律、城市法律、公国法律,混乱的存在于欧洲大陆。执法人员的活动范围大大受限,罪犯很可能翻越城墙之后,就可以大摇大摆的离开了。这种情况下,依靠可以四处行动的民间执法力量“赏金猎人”,可能是最好的选择了。
4.第三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权和神权的冲突从公元8世纪开始,基督教为了扩大影响力,开始极力宣传“绞刑架奇迹”——在当时,很多虔诚的教徒会在绞刑架下祈祷,希望上帝能宽恕罪犯,有些时候绞绳会断裂,犯人侥幸活了下来。于是,这就成了上帝的宽恕,成了绞刑架奇迹。
为了获取更多底层人们的支持,教会一直强调的就是宽恕。这让中世纪的大多数时间内,贵族领主、法官,甚至是城市议会,都迫于压力显示出更多的宽容。法官们参照的法律条文受到了教会的巨大影响,比如16世纪初萨克森很多城市市政厅里,就刻着这么一段话:“法官宣读审判的同时,他自己也会被上帝审判。”
这意味着,虽然执法者希望法律更加严格,以维持社会秩序。但是教会则希望通过救赎,以宗教的力量稳定社会秩序。这是一种巨大的矛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神权都是占上风的。因为欧洲各地司法被“压制”,游离于司法边缘的赏金猎人,自然有了发展的机会。
花了这么大篇幅去解释赏金猎人能出现的原因,大家自然容易理解,中国古代为什么没有赏金猎人了。
首先,从秦汉时期开始,中国就是*集权制度下的大一统国家,法律制度完整统一。自上而下的完整官僚*,从郡县到乡、亭、里,地方执法机构遍布国家每一寸土地,互相之间又紧密联系,几乎不存在执法矛盾。
其次,在拥有完整官僚机构的同时,为了预防犯罪,及时处理各类民间纠纷,中国古代除了官府之外,还大量设置了负责“教化”的人员。
比如在秦汉时期,地方上大量设置的“三老”。《汉书·百官公卿表》中就有“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三老掌教化……”所谓三老,实际上就是最基层的管理者,他们德高望重,影响力大,对维持地方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秦汉之后,地方乡绅逐渐担负起教化民众的责任,成了官府执法不可忽视的辅助力量。在这种情况下,赏金猎人没有存在的空间。
最后,相对于欧洲神权与司法权的冲突,中国古代把“礼”和“法”融合到了一起,互相辅助,形成了稳定统一的“礼法”*。礼法结合的制度,极大的加强了*集权,稳定了社会秩序。
所以,当执法在全国范围内都不存在巨大阻碍的时候,统治阶级的控制力就更强了。于是,脱离官方管束的“赏金猎人”,在古代中国完全失去了生存土壤。
综上所述,赏金猎人在欧美出现,有特殊的历史原因。古代中国长时间的大一统,加上一直延续下来的礼法制度,是赏金猎人无法存在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