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麦联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裁定书
(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65号
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将军澳工业村骏才街77号电视广播城。
法定代表人何定钧,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 、周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麦联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222号长发科技大厦9楼B座。
法定代表人李正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沐龙,江苏南京华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麦联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南京麦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涉案主机在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南京IDC机房,因此,被告的住所地和所谓侵权行为地均不在上海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本院调查,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证明称:被告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站(www.17cn.com和 www.17cn.net)所对应的IP地址均不是原告所认为的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IDC用户所使用的地址,而是该公司南京分公司IDC用户所使用的地址。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及其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均不在本院管辖的地域范围,而在江苏省南京市,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南京麦联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南京麦联科技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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