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
指公文、书信、契约等,或从事公文工作的岗位。
中文名:文书
外文名:document
释义:指公文、书信、契约
拼音:wénshū
1、词语
词语信息
【词目】文书
【拼音】wénshū
【解释】
1、文字图籍。
2、书籍;文章。
3、公文;案牍。
4、字据;契约。
5、书札。
6、从事书信、公文工作的人。
7、文章和书法的合称。
8、弹词的别称。
【示例】
手把文书口称敕。——唐·白居易《卖炭翁》
文书下行直省。——清·方苞《狱中杂记》
【英译】
1、document;officialdespatch
2、copyclerk
3、book
详细解释
【典籍释义】
1、文字图籍。
《史记·李斯列传》:“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同文书。治离宫别馆,周徧天下。”汉王充《论衡·别通》:“萧何入秦,收拾文书。汉所以能制九州者,文书之力也。”
2、书籍;文章。
《史记·秦始皇本纪》:“秦王怀贪鄙之心,行自奋之智……禁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唐郑棨《开天传信记》:“頲拥篲趋庭,遗坠文书。客取视之,乃咏昆仑奴诗也。”宋朱淑真《夏日游水阁》诗:“独自凭阑无箇事,水风凉处读文书。”《三国志平话》卷上:“﹝秀才﹞坐间因闷,抚琴一操毕,揭起书箱,取出一卷文书。”
3、公文;案牍。
《汉书·刑法志》:“文书盈於几阁,典者不能徧睹。”唐元稹《望喜驿》诗:“满眼文书堆案边,眼昏伦得暂时眠。”宋苏轼《温陶君传》:“是时王方省览文书,日昃未食,见之甚喜。”《东周列国志》第七回:“再说郑伯班师,行至中途,又接得本国文书一道,内称:‘宋、卫已移兵向戴矣。’”《二刻拍案惊奇》卷二十:“﹝太守﹞当下出了一纸文书给与缉捕使臣。”
4、字据;契约。
元关汉卿《窦娥冤》第一折:“你本利少我四十两银子,兀的是借钱的文书,还了你。”《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九:“便写了一张情愿受雇,专管牧畜的文书。”浩然《艳阳天》第三七章:“那天半夜,你到狮子院敲门找我,人没进来,你把个文书盒子塞给我了。”
5、书札。
宋蔡绦《铁围山丛谈》卷三:“吴氏者,王丞相之姻家也,且多有王丞相文书。”《东周列国志》第五回:“两处俱有文书到于洛京,奏闻桓王,说郑兵盗割麦禾之事。”
6、从事书信、公文工作的人。老舍《月牙儿》十三:“她叫我帮助文书写写字,可是不必马上就这么办,因为我的字还需要练习。”柳青《创业史》第一部第四章:“有一回,我把贫农的贫字,写成贪污的贪字了,乡文书把我好克了一顿,说我故意糟踏贫农。”
7、文章和书法的合称。
《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九二引宋张潞《浯溪诗》:“两朝功罪乾坤定,二子文书日月光。”按,指唐元结撰、颜真卿书写的《中兴颂》。
8、弹词的别称。参阅清范祖述《杭俗遗风》。
2、发展简介
中国上古到清代末年各历史时期使用的文书。其发展过程大体可分三个阶段:战国以前属于前期,秦代到南北朝为中期,隋、唐到清代为后期。前期的文书比较简单,中期的各种文书逐渐形成专用的文种名称,各文种也开始有了特定的程式。后期通用文种的载体都已使用纸张,文书处理程序更加严密,各文种的程式也日臻成熟。
3、载体
据史书记载,中国古代最早的文书是公元前2000年前帝舜时期史官所记的《虞书》,但原件早已不存。现存最早的古文书是清末开始在河南安阳出土的甲骨刻辞,是殷王室占卜时所刻的文字,属于公务文书,史书记载商代的文书还有册和典,是简的集合体。简以狭长竹、木片作载体。把长短相间的简用皮条或丝绳上下两道编连起来,就成为册。把册保存起来就成为典。典册所载内容是当时史官的记录。东晋后期(公元4世纪末、5世纪初),纸张首先被用作官府往来文书的载体,而诏令文书和重要奏疏的载体仍用竹、木简,到隋代竹、木简才废弃不用。从周代到清末,文书载体还曾使用金、玉、铜、铁、石、缣帛等物,是为了长期保存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文书载体用纸以后,诏书用染黄纸,直至清末。明、清时期向上级官员祝贺的禀启用红纸,一般文书都用白纸。历代文书纸式幅面大小不一。纸张载体用折叠式从元代开始,明代的奏疏沿用,称为本,其余文书用单幅纸,作为官员身分证的诰命文书用卷轴式。清初纸式仍沿明制。中叶以后除诏令文书和个别下行文种外,都改用折式。
4、文种
秦代以前没有专门的文种名称,统称为书,通常用文书载体的名称来区别它们的重要程度。春秋战国时期文书开始有了按使用目的加上的笼统称谓:刑法典称刑书;结盟文书称为盟书或载书;君王发布命令的文书称为命书;上级官员告诫属下的文书称为语书,等等。秦代开始制定按不同文件责任者的身分等级和行文目的使用文书的专名,使文书区分为许多不同的种类,称为文种。秦、汉以后形成的许多文种,可以概括为三大类:一是皇帝使用的各文种,称为诏令文书;二是臣僚上书皇帝使用的各文种,称为奏疏;三是各官府相互行文使用的各文种,称为官府往来文书。从唐代开始,国家对文种的名称有了明确的规定,以后宋、元、明、清各代也都有新的规定。清代规定的诏令文书文种名称有诏、诰、敕,是沿用明代文种;经常使用处理政务、告诫臣僚的文书称为谕旨,是新增的文种;制书在明代是文种名称,清代则只作为发布诏令的一种文体。清代奏疏沿袭明制,使用奏本和题本,康熙年间又新增一种称为奏折,而奏本则在乾隆年间停止使用。明代官府往来文书下行文有札付、帖、照会、故牒等文种,上行文有咨呈、呈状、申状、牒呈、牒上等文种,平行文有咨、关、牒等文种。清代基本上沿袭明制,并且把明代下行文经常使用的牌文定为法定文种,中叶以后又增添程式比较简便的札文作为下行文种之一,把明代上行文使用的呈状简称为呈,把申状分为评文和验文二种。
5、程式
中国封建社会形成的文书程式,在称谓、用语等各方面都贯穿着等级制精神。据史书记载,秦、汉时期对文书程式已有规定。现存较完全的官方规定,有南宋宁宗嘉泰三年(1203)颁行的《庆元条法事类》所载的宋代文书程式和《明会典》所载的明代文书程式,但它们都是为一般官员规定,而不列诏令文书程式。明、清两代的文书程式基本相同,文字结构大体分为7个部分:①文件责任者的官衔、姓名;②事由;③正文;④结束语;⑤受文者官府名称;⑥行文年月日;⑦文种名称和文件责任者签押。明、清文书程式中上级官员对下级行文,为了表示权威,还实行标朱制度,即用红笔填写行文日期,在文中的关键字样上用红笔圈点勾勒,用以提示下级注意。
6、印章
印章是古代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文件责任者在文书的某个部位钤盖印章,作为文件生效的标志。印章原称为?或作玺。文书钤盖印章,见于记载最早的是公元前6世纪春秋时期中叶,当时称为玺书。秦代规定玺作为皇帝印章的专称,用玉刻制。汉承秦制,皇帝、诸侯王、皇太后的印章称为玺,其余官员的印章称为印,或称为章。印章的字体秦代开始用小篆,以后历代官印都用小篆。文书盖印是文件生效的标志,所以一般诏令文书、奏疏和官府往来文书都盖有文件责任者的印章。
中国现存的古代文书以清代的为最多,有上千万件。明代的文书也有相当数量。此外,多年陆续出土的甲骨文、青铜器铭文、石刻文字以及战国、秦、汉的竹、木简,敦煌、吐鲁番等地发现的古代文书,都是极为珍贵的文化遗产,是研究中国古代文化的第一手资料。
7、含义
一、文书的含义文书是一个概括性的名词,指的是一种记录信息、表达意图的文字材料。古往今来,人们通过书写和制作文书来记录信息,利用传递文书来彼此相互交流信息,利用公布文书对公众发布信息等等。可见,文书是人们用来记录信息、交流信息和发布信息的一种工具。文书包括私人文书和公务文书两种。所谓私人文书,就是指个人或家庭、家族在自己的活动中或私人相互之间的交往中形成和使用的私人书信、日记、自传、遗嘱、家谱、著作手稿以及房契、地契等。私人文书不是本书研究的重点。那么,什么是公务文书呢?关于公务文书,《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曾下过一个定义,就是指传达贯彻*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示、部署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公务文书是本书研究的主要内容。
二、文书、公文、文件,在机关单位中常常出现文书、公文和文件三个概念同时使用的情况,现在,我们对三者作简要分析。
文书,从广义上来讲,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在社会活动中,为了某种需要,按照一定的体式和要求形成的书面文字材料。也就是说,一切书面文字材料,都可以称之为文书。从这里可以看出,文书所包括的范围是很广泛的。现代办公室文书写作大全书一词,在《汉书·刑法志》中有“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的叙述。唐代元稹在《望喜驿》诗中有“满眼文书堆案边,眼昏偷得暂时眠”的句子。这里的“文书”,指的就是公务文书。此外,还有用于民间的傅别、书契之类,亦称“文书”,常有“恐口无凭,立此文书为据”的说法。故古代文书有公用和民用两类。可见,古代文书的概念和现代的基本相近。
公文,是指公务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文书,或者说处理公务所使用的文书称之为公文。公文一词,出现于东汉末年和三国时期。《后汉书·刘陶传》说:“州郡忌讳,不欲闻之,但更相告语,莫肯公文。”在《三国志·魏志·赵俨传》中也有“辄白曹公,公文下郡,绵绢悉以还民”的记载。从此以后,公文就成为公务文书的统称了。
文件,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之间,正式行使的具有统一格式和行文关系的公文。它是公文中的一部分,或者说是公文中的主要部分。“文件”一词,出现得较晚,据查考,在清代末年才开始正式使用。当时在清代外交文书中,常常提到“交涉文件”、“往来文件”、“公布文件”等等。到了民国时期,文件一词使用得更广泛,更普遍了。综上所述,文书、公文、文件这三个词的含义基本上是相同的。但严格地说,它们之间既有含义宽窄之差,也有习惯称呼之别。三者之间的差别,不在其内涵,而在其外延。根据习惯的称呼,它们在不同的地方,或用文书,或用公文,或用文件。我们习惯说“文书工作”而不说“公文工作”或“文件工作”,习惯说“文书处理程序”而不说是“文件处理程序”,习惯说“*文件”而不说“*文书”“*公文”。习惯用语,是约定俗成的。我们在这本书中,也尊重习惯用语,在不同的地方,分别使用了“公文”“文书”“文件”三个词。
三、公务文书的特点
(一)公文是由法定的作者制成和发布的公文不是谁都可以随便写的,它是由法定的作者制成和发布的。所谓“法定的作者”,主要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和担当义务的组织。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是依据法律、条例、章程、决定、决议等建立和合法存在的,他们都是法定的作者。从国家机关来说,依据《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可“根据宪法和法律,第一篇应用写作概论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可“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也就是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依照两个法的相应条款,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公文的作者主要指的是发文的名义。在现行公文中,有的是以机关名义发的,如国务院文件,某省人民*文件;有的是以机关某一部门的名义发的,如**办公厅文件,某省委办公厅文件;有的是以国家*或机关首长负责人的名义发的,如人大常委会委员长、部队首长发布的命令、嘉奖令,学校校长发布的任免通知等等。这里需要注意,用国家*或机关首长的名义发布的,是*行使职权的一种表现,该*的职务,是经过委任或经过选举程序后,由上级批准的。因此,他们也是法定的作者,并不是以个人的身份出现的。至于按照机关内部的分工从事公文撰拟的人员,不能视为公文的法定作者。另外,非法定作者无权制发公文。假托名义伪造公文,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罚。
(二)公文窟有法定的权威和效力公文作为机关的喉舌,可以代表机关发言,代表制发机关的法定权威,可以作为工作的依据。如**文件,是代表党*的意见的。通过*文件制定和传达的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各条战线工作的依据和准绳。又如,国家行政领导机关发布的文件,代表了人民*的职权和意图,具有行政领导和行政指挥的权威,它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产生的,违反了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这就是法定的权威性,也叫做法规的强制力。公文具有特定的效用。即它总是为了现实的特定工作或为了完成特定的现实任务而作的。这种特定效用又叫现实执行效用,简称现行效用或时效。可见,公文的效用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可以说没有一份公文是永远有效的。虽然有的公文具有历史文献的价值,但从总体上来说,它还是着眼于现实效用,它是在现行工作中形成,在现行工作中使用,为推动现行工作服务的。一旦某项现行工作完成了,该项工作中所形成并使用的公文材料其作用也就随之结束,并将它们立卷归档。文件的现行效用,从每份文件来说,时效的长短不等,没有统一固定的期限。有的时效长达几十年,如法律性文件、长远规划等;有的时效很短,如具体事项的通知等;有的时效期限不明显或并无确定性,如某些政策性指示、法规性文件等等。
不过,人们在日常工作中,在用语习惯上,说到“文书”时,是不包括私用的文字材料在内的。《辞海》上说的“各种公文的通称”(1979年版,1533页)即是一例,这也就是狭义的文书的概念。
《辞海》上说的“文书”是狭义的,而《现代汉语词典》上说的(“指公文、书信、契约等”)却基本上是广义的,但小于“公文+私文”所涵盖的范畴。这对一般读者来说,只会造成思想的混乱,而无助于文秘知识的普及和这方面研究工作的深入。
8、种类
法律
法律文书,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民事、经济各类案件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制作或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虽无法律效力但有法律意义的书面文件。是代表国家意志,忠诚地体现国家法律精神,遵循法律规定为付诸实施某一法律行为,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而制作的文书。(《应用写作》1985年1期)
商业
商业文书,商业应用写作所反映的内容,是由商业的实际工作所决定的,无论是布告、通知、请示、报告,还是简报、消息、总结、通讯、商业经济论文都要与商业工作有关,体现出“商”字来。
军用
军用文书,通常是指军队内部以及与军外单位往来所使用的行文的总称。它是指挥作战、组织训练、指导工作、互通情报、积累资料的重要工具。
公关
公关文书,凡是用于沟通、增进、改善本企业与公众关系的文字材料。
公函
初步认定公函为公函草稿,是当时的文书习惯,这种简写落款在拟写学校非正式公函时非常普遍,可以说是当时的文书习惯。而且学校内部都对现任校长较了解,即使草稿中出现“林〇〇”、“陈〇”的简写,大家也知道这是谁,并不会产生混淆。侯老同时还向北青报记者展示了1957年该校给苏联专家的宴会请柬,其中草拟文书署名也是三个“姓氏+〇〇”,而正式印刷请柬的落款是三位校领导全名。与此同时,杨馆长还向*档案馆请求查阅该馆是否保存林校长正式函文的原件,目前,*档案馆还未对其回复。“如果馆里还藏有我校的正式函文,查看落款是否为校长全名,一比对就可确定我们的说法了。”杨馆长说。
9、职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010年版)对文书职责做了这样规定:
军械员兼文书职责: (一)领发和登记全连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
(二)管理连队集中存放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检查了解全连武器装备的使用、保养和保管情况,并给予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及时送修损坏的军械和器材,按照规定回收、上交旧品(废品)和缴获的军械、物资;
(五)填写和保管全连军人登记表、名册和规定的报表;按时准确统计、上报连队实力;
(六)领发、登记和保管条令、条例、文件、教材和教具、文具;
(七)在政治指导员直接领导下,负责领发、登记和管理连队秘密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