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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市摩瑞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双妮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双妮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科普小知识2022-12-02 10: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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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佛中法知初字第30号

原 告: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顺德市北滘镇蓬莱路。

法定代表人:何享健,董事局主席、总裁。

委托代理人: 张心聪,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喜鹊,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 告:顺德市摩瑞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顺德市伦教镇羊额村忠贤坊。

法定代表人:李子兴。

被 告:上海双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富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裕国。

被 告:慈溪双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慈溪附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裕国。

原告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诉被告顺德市摩瑞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瑞恩公司”)、上海双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双妮公司”)、慈溪双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双妮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心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摩瑞恩公司、上海双妮公司和慈溪双妮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9年2月12日申请了名称为“立式温热饮水机(YDGS6D带保鲜柜)”的外观设计专利,1999年1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了专利证书,并于2000年2月2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99328673.9.该款产品系原告2000/2001年主推的新产品,外观、功能上有很大创新,价格适中,市场潜力可观,但2000及2001年度产品的销售进入旺季时,被告上海双妮公司、慈溪双妮公司大肆仿冒原告专利产品,并投放市场,严重冲击了原告专利产品的市场销售,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被告摩瑞恩公司销售被告上海双妮公司、慈溪双妮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共同侵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销毁侵权产品;2、被告慈溪双妮公司销毁侵权模具;3、被告上海双妮公司和慈溪双妮公司在*以上新闻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被告摩瑞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万元。后原告放弃了对摩瑞恩公司的赔偿请求。

根据上述诉请,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

原告营业执照副本,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原告专利证书、检索报告、缴费收据,证明原告拥有合法的专利权,且该专利处于稳定有效状态;三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被告摩瑞恩公司销售被告二、三侵权产品收据和实物,证明被告共同侵权行为成立。

被告摩瑞恩公司、被告上海双妮公司和慈溪双妮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依法查封了慈溪双妮公司开式可倾压力机两台,扣押了被告上海双妮公司、慈溪双妮公司联合制造的双妮牌YLR4型(双妮电器)超豪华饮水机一台。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1999年2月12日,原告美的公司将设计开发的“立式温热饮水机(YDGS6D带保鲜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1999年12月17日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99328673.9,并于2000年2月2日授权公告。专利公告上的图片显示为:该专利将饮水机设计为立体几何长方形状,饮水机顶部设计为近似圆形面盖,机体平面上部与中间部位设计有内凹出水槽,出水槽上方嵌入半圆形显示面板,下部为封闭式单门保鲜柜。出水槽外形近似苹果状,中间部位的图案为月牙齐角圆弧形,月牙外弧线与苹果凹槽边线汇合,圆弧的月牙下方对称嵌入两个控制开关,以上是原告专利图片中载明的保护范围。原告取得专利后,即生产、销售“立式温热饮水机(YDGS6D带保鲜柜)”产品。

2001年6月10日,原告美的公司在被告摩瑞恩公司处,以355元的价格购买到被告上海双妮公司、慈溪双妮公司联合制造的双妮牌YLR4型(双妮电器)立式饮水机一台。庭审时,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和举证。2002年1月29日,本院在对被告慈溪双妮公司进行证据保全时扣押双妮牌YLR4型(双妮电器)超豪华饮水机一台。

本院认为:原告的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故原告的专利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本案被控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发生于2001年7月1日生效的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之前,并延续至2001年7月1日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之后,按法律适用的规则,应分别适用新修改前、后的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法》(1992年)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专利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分别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判断外观设计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应该以整体观察、间接对比、综合判断的方式进行。经过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构成近似,且三被告未就相似性提出异议,故被告上海双妮公司、慈溪双妮公司联合制造的双妮牌YLR4型(双妮电器)立式饮水机落入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被告上海双妮公司、慈溪双妮公司作为联合制造商构成共同侵权。而被告摩瑞恩公司作为经销商在原告专利公告后经销侵权产品,也构成侵权。关于赔偿的问题,原告放弃了对销售商摩瑞恩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请求上海双妮公司和慈溪双妮公司赔偿15万元,却未就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充分举证,同时又无专利许可费可供参照,而两被告亦未提供生产账本,因而无法准确计算被控产品生产时间和数量,本院根据本专利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酌情处理。至于赔礼道歉,根据被告上海双妮公司、慈溪双妮公司的侵权性质和结果,该侵权行为的影响不大,判令上述两被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足以达到目的,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在*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专利法》(1992年)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专利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一)、(七)、(十)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双妮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双妮电器有限公司和顺德市摩瑞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立式温热饮水机(YDGS6D带保鲜柜)”、专利号为ZL99328673.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

二、被告慈溪市双妮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销毁侵权模具。

三、被告上海双妮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双妮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10万元人民币给原告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两被告共负连带赔偿责任。逾期给付则按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上海双妮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双妮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书面向原告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内容由本院审定。

本案案件受理费451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上海双妮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双妮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该款原告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故上述两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文波

审 判 员 杨 帆

审 判 员 刘 红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