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基中心欺诈消费者案件第二次开庭代理词
诚基中心欺诈消费者案件第二次开庭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百余户受害家庭的委托,继续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转眼之间,广大群众诉山东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从贵院决定立案迄今,已过去了一年。“雄关漫道真如铁,长空燕叫霜晨月”。在这段倍感漫长的维权关山中,广大群众饱经了风风雨雨,亲历了案情的坎坷曲折,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演绎着中国法治进程中群众维权之路的艰难险阻。我们欣喜的看到,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总的形势是在向法治进步、向民心回归,让曾经告状无门、怨声载道的百姓,看到了希望。
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性保护,以积极、有为的法律之手,调整消费者、经营者之间与生俱来的不平等。在消费合同领域,完善了我国的格式合同立法,更加严格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条件,积极干预格式条款内容的制定,继续强调了公权力对消费者福祉的责任。《消法》在本案中是否适用并不重要,但恐怕没有人会否认,本案面对的正是最为突出的消费者问题。法律精神及其体系的发展,应当为具体的法律适用及其解释过程提供价值目标与方向。我们绝不祈求人民法院偏袒任何一方,但我们相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重要的司法课题,不仅是消费者无关他人的遭际。
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深入开展,曾经翻云覆雨、一手遮天的贪官纷纷落马。譬如“毒树之果”,如果是烂树已拔,那么病树上的毒果,总不能让被鱼肉的百姓吞咽到底。“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抚我则后,虐我则仇”。广大群众被攫取的劳动果实,应当以法律与正义的名义,还给群众!
在这一年的时间里,党的十八界四中全会胜利召开,明确提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提出健全依法维权机制,畅通权益保障渠道。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实;令出,唯行而不返”。商品房交易关乎安居乐业、国计民生。纵观我国的相关立法,从公法到私法、从法律到法规、从民商法到行政法、从一般法到特别法,可谓蔚为大观。这些立法,无非以社会公正与人民福祉为旨归。惨痛的事实证明,高效的法制实施比完备的规范体系更重要。无论本案对正义如何解读,在万马齐喑、风雨如晦之秋,正是我们的群众拿起法律的武器揭竿而起,信法而不信访,理应得到政法机关的尊重。
回顾本案纠纷,纵然千言万语,只是在叩问一个问题:我们的消费者除了用重金抢着买单,合同的主体地位到哪里去了?合同的本质不是一纸文书,而是双方合意的表达;合同效力的源泉,不在于贴上合同的标签,而是诚信、平等、*,这些市民社会赖以维系的价值。在当代民法体系之中,真实的意思表示乃一切法律行为的核心;而诚实信用原则,乃合同世界的帝王。在本案消费者话语权缺如、合同程序颠倒错乱的过程中,广大消费者的意思表示到哪里去了?当合同从程序到内容走向了诚实信用的反面,这样一具盗用合同制度、徒具合同形式的躯壳,必然沦为强者绑架弱者的枷锁。打开这把枷锁,只是在合同法的机体中寻找钥匙的过程,撤销权正是合同生态中自我维系的手段。
真正的合同程序,应当历经邀请、缔约、履行三个阶段,充分保障双方的意思自治,服务双方的交易目的。而本案合同,却被演奏成欺诈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步曲:营销阶段海阔天空、不容置疑,缔约阶段签字买单、不明就里,交房阶段只许交房、不许验房。于是从几年前的耳听为虚到一步步眼见为实,消费者从最初的欣喜不已、到中间的惶恐不安,直到最后的火山爆发,终于酿成了本案纠纷。“信不由衷,质无益也”;“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消费者被以合同的名义套牢,只能以法律的手段解救。
商品房销售广告,是商品房营销的主要手段。在这个环节上,被告投入了大量动人心扉的广告,从巨幅的优惠价格、两倍的使用空间,到丰厚、稳定的投资回报,展开了令人眩晕的宣传攻势。使消费者产生了物美价廉、一本万利,从而机会难得、非买不可的消费决议。无可置疑的黄金地段,言之凿凿的回报数据,掩盖了可用空间局促、整体规划不当等致命问题,使不懂经营、不知就里的消费者,对真实的投资对象及其前景无从评判,用他们的话说,“陷入了一场海市蜃楼”。《广告法》上广告的虚假与误导,对应在《合同法》上应是欺诈与误解,两者虽分属不同法域,但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殊途同归。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得含有投资回报的允诺。显然,包括代租、包租等现实生活中“不靠谱”的宣传,对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特别是商铺消费者,具有致命的杀伤力。现在看来,商铺本无所谓“一铺养三代”,只有符合市场规律和需求,才能产生商机、铸造价值。丰厚的回报不仅滋生于“黄金地段”,商铺自身的功能及商城的整体规划更为重要。按照被告的规划,体量有限的商城里蜗居着上万户仅有立锥之地的商贩;作为“高端消费场所”,供客流涌动的通道压抑到伸手可及天花板;甚至没有*空调,难免冬寒夏热。对产权的极力分散,迎合了工薪族的投资能力,却导致大型商场无法统一规划、入驻,势必导致本案消费者无法“坐享高额租金”。事实胜于雄辩,当初宣传的金碧辉煌与现实的惨淡幽暗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签订合同是商品房销售的核心环节,我国的合同法、房地产法、消费者法,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制定了交叉重叠的大量规范,力图以积极的国家干预保障民众的安家置业。但事实证明,强者的意志还是打着合同*的旗号,嘲弄着合同正义的底线。本案合同的签订,可以概括为两个基本特点,三个精心步骤:
所谓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从静态的合同内容考察,被告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之外,以补充协议的名义制定了大量格式条款,预先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将其权力意志法律化;二是从动态的缔约程序考察,将消费者的主体地位限定为交钱、签字,剥夺了消费者对格式条款的知情权、选择权。所谓格式合同,也被称为 “附和合同”,既然消费者无权制定合同,其实施缔约行为、做出意思表示的法定方式,便是对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做出对合同是否“附和”的选择,即是否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此过程中,被告尚负有提示说明的法定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整个民事活动的基础,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定,没有了“审查”及“附和”这一表达意思的过程,消费者是否被安排签字并不重要,因为此时消费者已从根本上丧失了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没有了意思表示便无所谓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三个精心步骤,一是交定金不退款,二是先交款再签约,三是只许签不许看,在被告公司一手操纵的“缔约”过程中,消费者完全处于被操纵的地位,既然失去了法律程序的保障,争先恐后跳入合同的陷阱也就顺理成章。
在交定金阶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因主合同的订立无法达成合意的,以退定金为原则,但被告的规矩却是一概不退。这些定金少则二三万,多则八九万,相当于工薪族辛辛苦苦若干年的积蓄,可想而知,此时的消费者已经丧失了缔约中*表达意思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之规定,这种违反法律以侵害消费者巨额财产利益为要挟的行为,本身便构成胁迫。
在交款阶段,多数消费者是在一没见过房子、二没看过合同的情况下,以被告的书面和口头宣传为决策依据预先交款。此时,生米煮成了熟饭,消费者的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完成,签不签合同已经没有实质意义。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遑论我省地方法规还赋予消费者要求使用示范文本的权利。签订合同的含义应当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步骤签订合同,让消费者在没有合同保障的情况下先交钱,本身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本案合同的严重违法之处。
在最后的“签订合同”阶段,消费者只是被告知合同都是统一的*文本,被告知“不用看,看了也没用”,随后便被要求在指定位置签字,由此导致大量极不平等的内容双方居然一再“特别确认”。我们的群众无疑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本身便是被告利用合同欺诈消费者、剥夺消费者缔约权的最好证明。经过这一些列精心设计,难怪不少建筑、房地产、工程设计行业的从业人员甚至政法*,都落入了合同的陷阱。在如此严酷的合同情境下,被操纵不应是消费者的过错。
在最后的交房阶段,同样是步步紧逼的三步曲:交完钱、签完字,业余时间看看房。图穷然后匕见,设法把产品交出去,成为被告最后的高潮;而亲眼见到商铺,成为消费者噩梦的开始。“卖了家中房,只能安张床”,“提起来心酸,恨不能跳楼”,“男的埋怨女的,女的埋怨男的”,消费者这些大同小异的话,已经让我们听得两耳生茧。据消费者反映,在交房现场被告甚至安排了成队的保安,如临大敌。如此重要的交房程序,成了消费者在不同窗口签字画押,直到交房完成后在物业阶段顺便看房的走过场。交房是开发商的核心义务,验房是消费者主要权利。整个交房过程顺序颠倒、冠履倒置,消费者同样丧失了主体地位,沦为了任人支配的客体。 “天理、国法、人情”,无外乎人类共有的良知,并非法庭独有的判断。是非曲直,公道自在人心。
至此,整个合同的邀请、缔约、履行过程被实质上架空,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消费者不是在某一个环节受到侵害,而是从根本上成了被宰割的羔羊。尽管如此,如果不是十八大的春风,对大多数消费者而言,仍然没有维权的胆量和力量。“周道如砥,其直如矢”;“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我国对法治的回归,注定是一个艰苦而渐进的进程,不能奢求立即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子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起码在大是大非面前,应当守住法律和道义的底线!底线可以失守,淹没的将是我们所在的社会,无所谓和谐维稳。诚然是“法律非经解释不得适用”,法律语言的宽泛性也许会带来不同的解释空间,但法律的解释,应当是一个在上下求索中向着公平正义进发的历程!
世间皆知蜀道险,谁解百姓维权难?
但得人心未尽死,便有东风浩浩还!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
代理人:
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胡 春 雨
2014年11月18日
附件:法庭最后陈述
正义可以迟到,但不能缺席太久。
在中国法制史上,商鞅变法曾经深刻影响了整个中国历史的进程。在法律已经制定、着手发布实施的重要关头,商鞅的第一道命令,却是重金悬赏,把一根普通的木头从首都南门搬到北门。我曾经不解,当走过了许多法律的历程,才恍然大悟——“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树立人民群众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在于法律自身的可信。孔子说:“足食、足兵、足信”,又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如此看来,正是这根貌似寻常的木头,彰显着国家法律的大信,撑起了中国一统的大业。 “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本案纠纷,发生在我市市场行政监管纷纷失效之后,司法机关所面临的,也许包含了一些社会性的问题。对司法而言,也许是场不大不小的考验。但既然矛盾无法回避,我们相信,只有法律才是治世之准绳,也是直面危机之良方。“可爱非君,可畏非民。”现在,十八界四中全会已经召开,我们的国运又面临着一次重要的历史节点。就在本次开庭前不久,我省省委也召开会议,专题部署依法治省,推进司法公正。希望这场案件,成为我省推进法治实施的一方木料,让泉城父老,树立起法治的信心!
正义已经迟到太久,但不应始终缺席。
诚基中心欺诈消费者案件第二次开庭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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