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盛竹、吴爱钗、魏义桃、魏春晓、魏春丹、魏齐胜诉张美芝、叶如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08)泰民二初字第58号
原告:魏盛竹,男,193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罗阳镇白溪村将家洋8号,身份证号码:33032919351018003X。
原告:吴爱钗,女,193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罗阳镇白溪村将家洋8号,身份证号码:330329193611260020。
原告:魏义桃,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罗阳镇白溪村将家洋8号,身份证号码:330329196602100045。
原告:魏春晓,女,198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白溪村将家洋8号,身份证号码:330329198407210046。
原告:魏春丹,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白溪村将家洋8号,身份证号码:330329198702140027。
原告:魏齐胜,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白溪村将家洋8号,身份证号码:330329199001240011。
六原告委托代理人:范圣忠(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原告委托代理人:欧自琢(特别授权代理),1977年9月27日出生,住泰顺县雅阳镇雅阳坪村里洋坪,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美芝(又名张卫钗),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阳镇白溪村葛绳岭,现住罗阳镇泰庆北路82号,身份证号码:352229197003191525。
被告叶如产(又名叶树省),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罗阳镇白溪村葛绳岭,现住罗阳镇泰庆北路82号,身份证号码:330329196506160013。
原告魏盛竹、吴爱钗、魏义桃、魏春晓、魏春丹、魏齐胜诉被告张美芝、叶如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露琼独任审判,于2008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义桃、魏齐胜及其委托代理人欧自琢、被告张美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如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依原告的申请,本院对两被告所有的位于泰顺县罗阳镇泰庆北路82号的房屋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张美芝于2006年3月17日向魏朝康借款5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同年7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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