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广州某公司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审代理词
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和怀化市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原告张某与被告广州某公司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担任张某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介入本案后,我向委托人及法定代理人了解了相关情况,查阅本案证据及法律规定,刚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围绕法庭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作为堆放人理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一)被告有堆放物的致害行为。
堆放物致害行为包括是滚落、滑落或者倒塌三种方式致人损害。滚落是指高处的堆放物滚下;滑落是指高处的堆放物滑下;而倒塌是指堆放物全部或者部分倾倒、坍塌。原告被被告堆放的水泥枕木砸伤,原告提供了报警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告被被告堆放的水泥枕木砸伤的事实。
首先,报警记录无论是由谁报警,报警人匿名,铁道新苑对面等地址信息是否正确,均不影响该证据材料证实小孩因砸伤向铁北派出所报警的事实;
其次,两份证人证言虽然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但并不影响其作为证人的证明能力。赵铁军证言且与原告无任何利害关系。三份证言即使在一些细节上有写出入,但三份证言共同证实,原告因受伤从被告货场背出来的事实,是无疑的;
再次,9张照片。被告一代理人与被告证人均承认系被告货场所在地,地上有血迹、散落堆放及细小木棍固定水泥枕木无疑。至于具体由谁拍摄,拍摄时间,并不影响证据能力;
最后,视听资料。该视频资料里被告工作人员未否认砸伤原告的事实,并提出汇报;且被告一胡姓工作人员明确承认原告在被告处砸伤的事实,并要求原告法定代理人向上级反映的事实。被告为此答辩工作人员未亲眼所见,系评论性语言,本代理人认为不能成立。其一,该人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其二,系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其作出的行为理应由被告单位承担责任。且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如果未得到上级授权,作为一工作人员怎么会谈到具体的赔偿金额呢?又怎么会对不是在自己场所砸伤的小孩承担的责任呢?
以上证据,虽然无直接的证据证实被告水泥枕木砸伤原告的,但这些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原告在被告货场受伤的事实。且根据新民诉法解释,证据材料证实的内容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并不是唯一的可能性。
被告虽然提供了两份证据材料,欲证明没有发现和没有受伤的记录,但其提供的证言,欲证实其为货场门卫的岗位和看守水泥枕木的工作内容,与其提供的客整所门卫交接班记录表自相矛盾。其一,二分证据材料出现了三个工作:1、客整所门卫;2、巡道工;3、巡守工;其二,记录表载明的工作内容是设备交接及检查记录,并非是看守水泥枕木。原告提供的三份证言也能证实了无人看守的事实。被告未发现或未记录并不影响原告有没有堆放物侵害的行为。
(二)须有受害人损害事实。被告堆放的水泥枕木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造成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和去医院就诊所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
(三)损害事实与堆放物致害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被告堆放的水泥枕木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直接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须堆放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
这种主观过错,一般是指堆放或管理不当或其他注意义务的欠缺。本案中,被告作为堆放人没有选择合理的堆放地点、堆放物也过高,没有堆放稳固并看管好堆放的物品,以防止他人特别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攀爬。具有明显的过失。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堆放人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须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被告亦没有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推定被告过错成立。
二、原告各项费用应依照《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
原告及法定代理人虽为农村户口,但是其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均在怀化市鹤城区,其收入来源也在城镇,因此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三、原告有权自行委托鉴定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禁止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而只有在另一方当事人有足够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才可以否定自行委托鉴定的意见。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反正,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意见理应作为定案的证据采信。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
唐永洪律师
二0一五年七月七日
张某诉广州某公司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审代理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