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盈科(长春)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妻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李XX同意,特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在认真阅卷及会见之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毒品数量及含量
1、就本案毒品的数量而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涉嫌贩卖、运输、制造的冰毒、麻古部分,根据讯问笔录中李XX的供述及证人证言,该部分毒品中一部分系李XX及证人吸食所用,该部分应从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总量中予以扣除。
2、就本案毒品的含量而言,起诉书指控的冰毒经*部物证检验报告鉴定,1、4号检材甲基苯丙胺成分20.7%、8.9%,2、3、5检材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分别6%、13.7%、10.1%,系大量参假。根据2007最高院、最高检、*部联合发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的规定: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作出毒品含量的鉴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参假或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亦应当作出毒品含量的鉴定。对涉案毒品大量参假应在量刑上予以综合考虑,这样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
所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应扣除留作自己吸食的部分并有大量参假的情况,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李建刚从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
1、被告人李XX构成自首,卷宗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均表明,侦查机关觉得李建刚形迹可疑,上前盘查,李XX随即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第三款,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以自首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量刑。
2、被告人李XX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卷宗对红杉郡1211室搜查后,疑似冰毒数量500克,后讯问李XX,李XX交代在冰箱黄鹤楼烟中还藏有毒品),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被告人李XX贩卖毒品罪属于未遂,根据李XX的供述及查获的毒品克数可以得出,李XX的毒品全部被缴获,也就是没有卖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了毒品,但未能出售给他人的,宜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4、被告人李XX所运毒品全被收缴,没有给社会造成实质性的重大危害。
被告人的行为从刑法规定来看,属于违反我国社会管理秩序性质的犯罪,但是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来看,其危害程度已经由于毒品被收缴而被控制在最底限,没有给社会造成实质性的重大危害;而且,本案被告人也不是那种最大恶极的毒枭,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候给予权衡斟酌。
三、被告人李XX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目的是以贩养吸,主观恶性程度不大。
被告人由于深受毒瘾折磨,又没有可靠的经济来源或其他谋生手段,在绝望中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根据刑法的原则、精神和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上述会议纪要的规定: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区别对待。对本案,辩护人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对本案主观恶性不大的被告人予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上有老70岁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儿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需要抚养,妻子无任何收入,系家庭的顶梁柱,给予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处罚,有利于家庭的稳定,也有利于被告人更好的回馈社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XX系自首,贩卖毒品罪未遂,悔罪态度诚恳;由于为了给家人更好的生活及供自己吸毒走上犯罪道路,其主观恶性程度不大;所贩运毒品全部被收缴,没有给社会造成实质性的重大危害;态度好;在本案被告人有多种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为以体现我国刑法的罪刑罚相适应原则,给予有期徒刑也不致危害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考虑!
辩护人:王红梅
2015年5月25日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