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上海金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民事起诉状
科普小知识2022-12-05 19: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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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女,汉族,身份证号: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XXX弄XX号XXX室
被告:上海金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路XXXX弄XX号
诉讼请求:
1、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2、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02万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0780元(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 年1月X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4年X月X日)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月X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嘉定区爱特路XX弄爱德佳苑XX号XX室房屋,被告应于2013年X月X日之前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付清了购房款202万元。但到交付之日,原告却没有收到被告的交房通知。后原告经了解得知,被告因债务纠纷涉案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此后,原告表示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的购房款。但被告表示目前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没有给原告明确退款时间。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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