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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科普小知识2022-06-24 08: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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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精神的鼓舞下,中国农民创造了以家庭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生产责任制。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以及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1999年修改宪法时,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为“家庭承包经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中国广大农民获得了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中文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外文名:Householdcontractresponsibilitysystem

施行地区:*

开始时间:1978年

1、简介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精神的鼓舞下,中国农民创造了以家庭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生产责任制。

1980年5月,*对包产到户给予明确肯定,有力地推动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1980年9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肯定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不会脱离*轨道。从1982年到1984年,*连续三年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对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给予充分肯定,并在政策上积极引导,从而使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责任制迅速在全国广泛推行,人民公社制度随之解体。此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断完善,最终形成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以及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1999年再次修改宪法时,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为“家庭承包经营”。实践证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中国广大农民获得了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2、历史

1978年11月24日晚上,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西头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挤满了18位农民。关系全村命运的一次秘密会议此刻正在这里召开。这次会议的直接成果是诞生了一份不到百字的包干保证书。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有三条:一是分田到户;二是不再伸手向国家要钱要粮;三是如果*坐牢,社员保证把他们的小孩养活到18岁。在会上,队长严俊昌特别强调,“我们分田到户,瞒上不瞒下,不准向任何人透露。”1978年,这个举动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也是一个勇敢的甚至是伟大的壮举。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9年10月,小岗村打谷场上一片金黄,经计量,当年粮食总产量66吨,相当于全队1966年到1970年5年粮食产量的总和。

从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来,在关于农村的文字中,“包产到户”是个出现频率很高的词汇,也是常被质疑和批判的。即使在小岗村获得丰收的1979年,批评“包产到户”的声音也是不绝于耳。

1980年5月31日,*在一次重要谈话中公开肯定了小岗村“大包干”的做法。当时国务院主管农业的副总理万里和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对这一举动表示的支持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农村改革势在必行。

1982年1月1日,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此后,中国*不断稳固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使广大农村地区迅速摘掉贫困落后的帽子,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中国因此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世界上22%人口的奇迹。

3、政策支持

1982年1月1日,**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下发文件,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1991年11月25日―29日举行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经济*改革第一步,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而且,随着承包制的推行,个人付出与收入挂勾,使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增,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以及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1999年再次修改宪法时,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为“家庭承包经营”。实践证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中国广大农民获得了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4、*

(一)建国初的土地制度

到1952年底,全国广大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己全部完成,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结束了中国社会的半封建性质,土地由剥削阶级所有转为归农民所有,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解决了*革命时期留下的最大问题,同时也有力地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大大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使农业生产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

(二)农村合作化运动

土改以后,在农村又掀起了农业合作化运动。这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初级农业合作化阶段

土改将封建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私有制后,中国*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理论,结合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开始引导农民走向合作化道路。先是建立农业生产互助组,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实行劳动互助;进而建立农业初级合作社,农民通过土地入股、集中经营、统一分配的方式联合生产,其实就是把土地的农民私有制转变为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

2、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阶段

从1955年秋开始,高级合作社开始在全国推行,由于强大的政治压力和群众的盲目热情,只用了一年的半时间,就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了组建农业高级合作社的任务。在高级社中取消了按土地和农具入社分红制,出现了“一大二公”,把农民的土地私有制改成了合作社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农民私有被集体统一所有代替。1956年12月,全国共建高级社54万个,入社农民占总农户比重为87.8%。到1957年,全国共建了74万个高级社,1958年又合并成2.6万个人民公社。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脱离了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加上高度集中的劳动方式和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影响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到约束。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

1978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这次土地改革,将土地产权分为所有权和经营权。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经营权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户均分包给农户自主经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承包合同履行的监督,公共设施的统一安排、使用和调度,土地调整和分配,从而形成了一套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纠正了长期存在的管理高度集中和经营方式过分单调的弊端,使农民在集体经济中由单纯的劳动者变成既是生产者又是经营者,从而大大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较好地发挥了劳动和土地的潜力。

为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1986年6月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使这一制度更加明确,它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这种土地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的性质,只是将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分开了。但在当时,对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来说,的确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5、具体内容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以家庭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为纽带而组成的有机整体。通过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户应向国家上交的定购粮和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粮款等义务同承包土地的权利联系起来;把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提供的各种服务明确起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改革的产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倡导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生,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

实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是打破了人民公社*下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旧的农业耕作模式,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的新型农业耕作模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历史选择,该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与传统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大集体时期)相比具有较大的进步,在改变农村经济格局的同时,奠定了经济发展和后续改革的基础,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为我国农民脱贫起到了重要作用,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被*同志誉为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第一次飞跃”。

土改区别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土地改革是把土地分给农民,实行类似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本质上还是封建主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坚持*公有制前提下,把土地承包给农民,农民承担一定的义务,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农民只有经营权使用权,本质上属于*的。

人民公社化运动给农业发展带来消极后果:

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在“*”中发展起来的。它的特点是“一大二公”。即规模大(一般为两千户左右)、公有化程度高。权力过分集中,基层生产单位没有自主权,生产中没有责任制,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这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左倾”错误严重地泛滥开来,造成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是导致1959年——1961年严重困难的主要原因。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产对农业生产的积极影响:

研究表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是一次性的突发效应,到1984年全国范围内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这种制度变迁的冲击已经释放完毕。另外,农业的发展和农村市场化政策的逐步实行,使得农村非农就业机会增加,劳动力加速从种植业向非农产业转移。1978—1984年中国农产品产值以不变价格计算增长了42.23%,其中46.89%归功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集体耕作制度的*改革。

6、主要特点

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发挥了集体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既能适应分散经营的小规模经营,也能适应相对集中的适度规模经营,因而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中国将继续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

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具体体现在集体和农户的两个经营层次。集体在经营中的作用主要在土地发包,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农户则成为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统”和“分”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是双层经营的主体,承包家庭经营是双层经营的基础,离开了其中任何一方,联产承包责任制就不能成立,双层经营*就不存在。可以这样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如果离开了集体经济组织,离开了“统”的功能的发挥,家庭承包就失去了主体,家庭经营实质上就成为个体小农经济,偏离了农业的*方向;如果离开了承包家庭的分散经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就不能得以充分发挥,农业集体经济就失去了活力,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也就不能发挥。

7、意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我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第一,就全国来说,农业发展水平比较低,主要是手工劳动,因此不适合大规模的经营,而将经营的单位划小到家庭,同这种手工劳动的生产水平相适应。

第二,原来那种大规模经营下的集体劳动(改革前农村以生产队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农民评工记分年终分配)对每个人的劳动数量、质量很难准确统计,因而必然是平均主义的“大锅饭”,而以家庭为经济单位可克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

第三,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是动物、植物等生命体,劳动对象的这种特性要求劳动者有更强的责任心,以家庭为经营单位有助于这种要求的实现。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得以蓬勃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本上体现了农民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的关系。而这一直接结合的特殊形式是*公有制的题中应有之意。马克思认为,“不论社会生产形式如何,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要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不同的经济时期。”在阶级社会里,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作为阶级社会最后社会形态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是如此,也恰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规定着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使资本主义的生产社会性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基本矛盾不断激化,导致了一次又一次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全面危机。也正是为了解决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马克思、恩格斯从无产阶级的利益要求和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出发,提出了以*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科学设想。恩格斯指出:“私有制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显然,恩格斯所阐述的作为对资本主义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否定的*公有制,就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公有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紧紧地与土地直接结合在一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质上是*农村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解放了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开创了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黄金时代,充分体现了*公有制的优越性。粮食总产量从1978年的6595亿斤,增至2013年的60194万吨。我国农业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农业的发展也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由于利益的内在推动,使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从而推动我国农业的现代化。总之,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长期稳定农村基本政策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