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車 合 約
租車 合 約
臺北市內湖區新湖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甲方)
向(以下簡稱乙方)
租用營業大客車,雙方同意在顧及安全及權益的原則下,議定合約條款如下:
一、甲方租用乙方營業大客車 輛,車號及車齡為:(車齡須在五年之內)
車號
車齡
(如簽約時δ能確定,至少應於活動前三日將用車資料寄送或傳真至學校)
二、租用時間:自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起,
至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止。
三、行程及停留地點:自本校校門口啟程(:) →
→ 回本校校門口止(:)。
四、租金:甲方應付給乙方租金ÿ輛新台幣元整,共租輛,合計新台幣元整。
五、付款方式:用車完畢後,經甲方核實結算後付清之。
六、乙方所提供之車輛,須為該公司所有之車輛,並經交通監理單λ檢驗合格、保養良好、安全可靠,且車齡在五年之內;乙方如無法供應全數車輛,而需調用他行車輛時,須先徵得甲方同意,其車齡及車況應與本合約所定之條件相同,駕駛並應與領隊老師配合。本項約定如有不實,其產生之各項後果概由乙方負責。
七、乙方擔任駕駛人員必須身心健康、持有職業大客車之駕駛執照,活動當天駕駛員應衣著整齊,避免在學生面前抽煙、嚼檳榔、說粗話等行為,並嚴禁酗酒、滋事等事宜,行程途中不可開快車、趕時間、不當超車,且注意學生上下車之安全,配合領隊教師指揮。
八、乙方應於用車當天出發前做好車輛保養工作,並提供ÿ輛車之車輛安全檢核表(如附件),會請校方人員共同檢查確認。為確保行車安全,該表填寫如有不實,其產生之各項後果概由乙方負責。
九、延期用車:甲方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有權要求乙方延期出車,延期使用之日經雙方協議後另行履行之。
(一)因天候因素無法實施校外教學時。
(二)其他不可抗拒情形致使無法實施校外教學時。
十、解除合約: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隨時解除本合約,如乙方已載運甲方乘客,乙方應負責將甲方所乘乙方車輛之乘客載運回原出發點,除以本項合約租金之百分之十做為賠償外,另由甲方按情節損失提出必要之賠償,乙方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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