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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少离多南京法院一次判决离婚

科普小知识2022-12-07 08: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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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保护家庭单元稳定的考虑,法院在判决男女双方离婚时都会持相对谨慎和保持的态度。法律明确规定,判决是否离婚关键看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感情是否破裂是个主观性非常强的判决标准,故而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除非具有法定的离婚事由,法院第一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小。

本案案情相当简单,本案当事人男方程某某与女方领取了结婚证,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庭审时女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且没有法定的离婚事由,当事人已经做好了第一次判不离的准备。

苗廷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双方虽有夫妻之名,但长期聚少离多,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建立夫妻感情,实质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为充分表达意见,苗律师连续拟写三份代理词交给承办法官,认真陈述原告意见,最终打动了法官。

第一次判不离虽是常态,但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律师办案的结果完全可能不同。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建民初字第号

原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苗廷,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苗廷,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诉称,2012年5月,原、被告在朋友圈相识、恋爱,2013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嗣后,被告不间断向原告及原告母亲索要彩礼,无奈原告只得借款人民币6万元汇给被告。然而,被告却以彩礼未满足其提出的15万元要求拒绝与原告见面。原告曾上门到被告处祈求见面并商谈有关举办婚礼事宜,被告确以“骚扰”为由报警,原告彻底失望。原、被告双方聚少离多,2013年6、7月之后,双方没有联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朱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聚少离多是由于婚房在装修、各自住在父母家,还有交通不方便等原因。关于原告所述的彩礼,双方已经结婚,原告母亲给被告母亲钱款性质不属于彩礼。被告在婚姻中没有过错,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月31日登记结婚,未举行仪式,未生育子女。2013年6、7月起,双方因故不再联系。现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结婚登记摘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能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程某某要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被告朱某某各负担人民币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二〇一四年月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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