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一、引言
国外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萌芽于20世纪40年代的社会责任披露,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它又重新成为了一个研究热点。从研究方法的角度来看,既有规范研究又有实证研究。规范研究主要经历了强调社会责任的环境信息披露、突出为决策服务的环境信息披露、受外部压力影响的环境信息披露等三个阶段;而实证研究研究资产规模、公司绩效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关系的文章居多。
通常规模较大的公司相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需要筹集更多的外部资金,因此为了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大公司有动力更多地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以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代理成本(chow and wong-borne,1987;craswell and taylor,1992;inchausti,1997)。最近的l.l.eng和y.t.mak (2003)的实证研究也发现,规模越大的公司趋向于更高的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水平。WWW.11665.cOM在公司绩效与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性研究方面,anderson和frankle (1980)、belkaoui(1976)、fry和hock(1976)、bowmna(1978)以及preston (1975)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公司绩效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呈正相关关系;然而,freedman和jaggi(1982)、ingram和frazier(1980)等通过研究却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公司绩效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呈负相关关系。此外,bowman and haier (1975)采用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研究公司盈利能力对自愿性环境披露的影响时发现,二者显著正相关。leftwich (1981)和ferguson (2002)的研究结果发现,随着公司资本结构中负债程度的提高,公司财务失败的风险将大大提高,公司为了增强股东和债权人的信任,会自愿提供更多的环境信息以及时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我国对环境会计的介绍和认识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内的研究主要是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目的、内容及形式的研究,大部分是定性研究,缺乏定量分析;也有学者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经验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但也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事件对企业市值的影响上,对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仍是凤毛麟角。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从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角度对我国环境信息披露进行探索性的经验研究。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主要是国有股和法人股,往往形成一股独大的情形,缺乏形成权力制衡的产权基础,存在所有者缺位导致的代理问题。公司董事会实质上掌握在内部人手里,因而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中均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及审计委员会。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尚不完善,多数上市公司还未设立审计委员会,因此,以下便从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结构两个方面来讨论。
我国上市公司中流通股比例较低,流通股股东难以通过股东大会左右管理层行为,但他们却是唯一可随时“用脚投票”的股东。在无法直接“用手投票”的前提下,他们可“用脚投票”,抛售或拒绝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企业的流通股比例越高,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越多。
对公司治理来说,国家股东存在着较严重的代理问题,所有者权利被严重弱化,从而使经营者利用*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形成内部人控制,因此企业便没有强烈的动机去披露更多的信息。而控股股东为非国有股的公司在经营上更具有灵活性,公司治理的效力更高,其高层管理者也面临着更多的来自企业内部和市场的监督和激励,迫使其披露更多的信息。因而,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非国有股,则其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就较高。
假设3,国家股比例越高,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就越少。
董事会结构方面,考虑到独立董事身份独立而且一般是经济、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家,更能站在投资者的立场上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环境信息发表权威意见,从而更有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决策,使其倾向于更多的环境信息披露。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4,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人数越多,越容易发生环境信息披露行为。
(二)公司所处地点
由于经济发达地区有更雄厚的经济实力,且社会公众对于环境的关注程度也较高,环保意识也较强,管制较严格,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5,位于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多于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
(三)事务所规模
一般来说,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信誉较高,客户较多,收入来源广,为保住自己的职业声誉,在审计中较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而言,他们会要求上市公司采取更为严厉、更为广泛的信息披露方式(deangelo,1981;malone et al,1993)。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6,受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会披露较多的环境信息。
(四)是否*上市
不同的证券市场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若上市公司同时在不同地点上市,为了保证满足不同市场对相关信息的需要,上市公司必须按照相应准则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因此本文便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7,多地上市的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多于仅在境内上市的企业。
(五)上市公司的规模
对于我国的上市公司而言,无论是从我国上市公司发展的自身需求上,还是从政策导向上,都需要公司规模的迅速扩张,从而需要大量的外部资本,也就必然需要提供更多、更详尽的信息。所以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8,公司规模越大的企业越愿意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
(六)公司的盈利能力
契约理论认为,高盈利公司的管理者更有积极性来对外披露信息,从而为维持他们的地位和薪酬安排提供理由(wallace et al,1994;inchausi,1997)。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9,盈利能力强的上市公司愿意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
(七)公司的负债程度
随着公司杠杆比例的提高,公司财务失败的风险将大大提高,无论债权人还是股东都要求更多的信息来及时评价公司财务的健康状况。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0,负债程度高的上市公司愿意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
三、数据来源与变量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以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选取了2006年年报中披露了环境信息的112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这些样本公司来自造纸、化工、采掘业、电力、建材五个可能存在污染的行业。数据全部来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cn)、深圳证券交易所()。观察样本中的流通股比例、控股股东的性质、国家持股比例、独立董事人数、公司所处地点、是否*上市、事务所规模、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资产总额的自然对数均来自于公开年报信息的手工收集及加工。
(二)变量设计
以环境信息披露指数为因变量,有关影响因素为解释变量,建立回归方程:
edii=b0+b1bloc+b2ch+b3ga+b4rnid+b5place
+b6big4+b7shore+b8lnsize+b9roe+b10dbet
变量具体定义见表1。
本文采用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来表示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第i家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指数记为edii,等于第i家公司各条信息条目得分之和除以最佳披露信息条目得分之和。
edii=∑edii/∑medii
式中,∑edii为第i家上市公司环境披露信息条目得分之和;∑medii为最佳披露信息条目得分之和。
每个披露项目分值设计未涉及权重的问题,避免了人为的主观因素。环境信息披露项目及其评分方法如表2所示。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3列示了全部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包括样本数量、最小值、最大值、均值及标准差。其中,样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最高为0.45,而最低的仅为0.05,平均的披露指数为0.2114,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项目数量偏少,环境信息披露的总体水平偏低,距离最佳披露水平尚有较大的差距。
(二)多元回归结果分析
参照表5本文可以对回归方程的显著性及其解释能力作出分析。首先,由于f=3.175(p=0.001),因此回归方程在显著性水平为0.01的假设上通过了检验;其次,表中的adjusted r square为调整后的r2,说明所得回归模型对因变量(披露指数)的解释力为16.4%。
从表4可以看到最终有五个变量通过了显著性水平为0.05的假设下的检验,进入回归模型,它们分别为:控股股东性质(ch)、公司所处地点(place)、会计师事务所类型(big4)、是否*上市(shore)、公司的规模(lnsize)。
五、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1.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非国有股,则其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较高。非国有控股的持股主体,在经营上更具有灵活性,有很强的动力对公司管理者进行监督和激励,迫使公司管理者提供更多的信息。
2.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与国家股比例负相关。国家股的所有权被严重弱化,对公司管理者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再加上常常能够直接获得公司的内部信息,导致公司向公开市场披露的信息减少。
3.公司所处地点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显著正相关。位于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有来自*和公众两个方面的较大压力迫使其进行环境信息披露。
4.事务所的规模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显著正相关。代理理论认为:国内外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为保住自己较高的职业声誉,在审计中往往会要求上市公司采取更为严厉、更为广泛的信息披露方式。
5.是否*上市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显著负相关,回归结果与假设相反。在*的环保法规更为严厉,公众的环保意识较强,企业无法预知其披露的环境信息所产生的市场反应,于是能不披露便不披露环境信息变成了企业的稳健选择。
6.流通股比例、盈利能力、公司的负债程度、独立董事人数不是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决定因素。
(二)政策建议
1.制定相关会计准则来规范环境信息的披露。会计准则应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有责任提供真实可靠的环境会计信息,并根据环境会计信息的特殊性制定指导性的意见。
2.建立企业三层环境约束治理结构。企业内部合理的制度安排是环境会计信息的真实“制作”和充分披露的关键控制程序。建立完善的企业三层治理结构的环境约束,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离,相互制约,在环境信息的需求与供给上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3.实行环境信息披露奖励制度。从前面分析可以看出企业主动披露环境信息的积极性不高,上市公司的整体披露水平还比较低。为了鼓励更多的企业披露环境信息,可以对每年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企业给予奖励。
4.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能够促使上市公司把目标放在公司实业发展和长期利益上,从而为环境信息披露创造条件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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