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欣堂犯虐待罪一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东刑一终字第35号
原公诉机关垦利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欣堂,又名秦钦堂、岳清水,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垦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垦利县董集乡秦家村,2001年3月2日因涉嫌虐待被垦利县*局刑事拘留, 2001年3月14日经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垦利县*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垦利县看守所。
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理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欣堂犯虐待罪一案,于2001年5月11日作出(2001)垦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欣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欣堂自1998年起,经常因琐事打骂其养母张德娥。2001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秦欣堂酒后又对其养母进行打骂,致其养母张德娥于当日下午自缢身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l、证人周兰华证实秦欣堂酒后经常打骂其母亲。2、证人秦洪明证实2001年2月22日下午5点40分左右秦小广叫他去抢救秦欣堂的养母,他到了秦欣堂家。秦欣堂的养母已经不行了。在此之前,秦欣堂经常打骂其养母。3、证人秦小广证实2001年2月22日下午6点左右他到了秦欣堂家,看到秦欣堂的养母已经不行了,她的脖子上缠着两圈绳子。于是他叫来秦洪明想救人。4、证人秦伟伟的证言证实了他父亲秦欣堂经常打骂其奶奶的事实。5、证人巴桂英的证言证实了秦欣堂经常打骂其母亲的事实。 6、证人秦延花的证言证实了秦欣堂经常打骂其母亲的事实。
(二)书证。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秦欣堂出生于1956年8月24日。
(三)鉴定结论。法医鉴定书证实:张德娥系自缢而死。
(四)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了现场的情况,现场照片经被告人秦欣堂辨认是拍摄的现场情况。
(五)被告人秦欣堂对犯罪事实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供证一致,足以证明上述事实,应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欣堂无视国家法律,长期虐待其养母,并致使被害人自缢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应予惩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秦欣堂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秦欣堂不服,以“自己并不是经常打骂其母亲张德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认定的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欣堂长期虐待其养母,并致使其养母自缢身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关于“并不是经常打骂其母亲张德娥”的上诉理由经查,与多名无利害关系证人证实上诉人多次打骂其母亲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明磊
代理审判员 马曰全
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瑞生
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欣堂犯虐待罪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