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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张鑑成、黄钻好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

科普小知识2022-12-09 17: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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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3)佛刑终字第301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鑑成,男,1964年5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佛山市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英德市横石塘镇新群村辣塘组(自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2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钻好,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佛山市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出纳,住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下板村(自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2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2003年1月30日取保候审。

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鑑成、黄钻好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于2003年1月25日作出(2003)石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鑑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7月中旬,被告人张鑑成利用任职佛山市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杯子公司)总经理之便,取得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示公司出纳被告人黄钻好持该复印件去私刻“佛山市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黄江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各一枚。同月23日,被告人张鑑成再次利用其职务便利,以水杯子公司的名义出具了一份向银行申请更换印鉴的证明,指使被告人黄钻好持该证明前往佛山市澜石农村信用合作社华远分社,用上述私刻的印章更换了公司原来在银行的预留印鉴。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水杯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江明的报案材料,陈述被告人张鑑成、黄钻好用私刻的公司财务专用章和“黄江明”的私章更换了在银行的预留印鉴,提取公司款项的情况;2、鉴定书,证实自被告人黄钻好处缴获的“佛山市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黄江明”印章各一枚,与水杯子公司持有的印章不符;3、缴获的私刻的印章;4、被告人张鑑成私自出具的,被告人黄钻好去更换银行预留印鉴所持的证明;5、水杯子公司的营业执照;6、水杯子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卡;7、被告人在水杯子公司的任职通知;8、*机关出具的关于抓获两被告人的经过的证明材料;9、两被告人对私刻、更换印鉴的事实供认不讳。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鑑成、黄钻好的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张鑑成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被告人黄钻好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鑑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黄钻好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张鑑成上诉认为其与被告人黄钻好雕刻、更换印鉴的行为均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鑑成、原审被告人黄钻好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鑑成、原审被告人黄钻好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上诉人张鑑成未征得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指使原审被告人黄钻好私刻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名章,在原印鉴完好的情况下又指使黄钻好向银行慌称原印鉴损坏,更换银行预留印鉴;黄钻好明知张鑑成未获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仍按张的授意实施上述行为;张、黄二人离职后将2枚私刻的印鉴带走而没有交回公司,综上所述 ,张鑑成、黄钻好的行为均不是履行职责,而是个人行为,张鑑成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张鑑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黄钻好受张的指使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选才

审 判 员 奉 芳

代理审判员 彭苏平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