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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肖嘉男等盗窃、转移赃物案刑事判决书

科普小知识2022-12-09 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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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嘉男,男,1974年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德阳市,身份证 号:5106021974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德阳市泰山南路一段*号。曾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6月25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07年1月6日被台州市*局路桥*刑事 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怡,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文通,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身份证 号:51070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绵阳市游仙区开元中街九号温馨小区*幢*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07年1月23日 被台州市*局路桥*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涂静,女,1975年6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德阳 市,身份证号:5106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德阳市旌阳区文庙广场*号居民楼*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07年1月 6日被台州市*局路桥*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袁卓群,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涂年斌,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德阳市,身份证 号:5106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德阳市旌阳区文庙广场*号居民楼*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07年1月22日被台 州市*局路桥*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范宇聪,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嘉男、杜文通、涂静犯盗窃罪、被告人涂年斌犯转移赃物罪,于2007年6月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虹、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2日晚19时许,被告人肖嘉男、杜文通窜至台州市路桥区新安小区32幢*单元*室吴**家,由被告人杜文通望风,被告人 肖嘉男开锁入室,窃得三星E708型手机1部、金器70克、黄金手镯1只、纪念币3枚(共计价值人民币15128.08元)。现赃物手机、黄金手镯、纪念 币已追回发还失主。

2006年12月15日晚19时许,被告人肖嘉男、杜文通窜至路桥区银安小区*幢*室王**家,由被告人杜文通望 风,被告人肖嘉男开锁入室,窃得现金10000元和美元1470元(折合人民币11381.45元)。

2006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 上,被告人肖嘉男、杜文通窜至路桥区银安小区*幢*室黄**家,由被告人杜文通望风,被告人肖嘉男开锁入室,窃得五粮液酒等物,销赃得款600元。

   2006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嘉男、杜文通窜至路桥区金鹏小区*幢*室袁*家,由被告人杜文通望风,被告人肖嘉男开锁入室,窃得金器25克(价 值4000元)。

2006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嘉男、杜文通窜至临海市花街小区*幢*室吕*家,由被告人杜文通望风,被告人肖 嘉男开锁入室,窃得现金10000元。

2007年1月2日晚,被告人肖嘉男、涂静窜至台州市椒江区枫南小区*幢*单元*室张**家,由 被告人涂静望风,被告人肖嘉男开锁入室,窃得“时来运转”彩金首饰1件、琥珀项链1条、黄金手链1条、仿雷达、浪琴手表9只、LV手提包1只、香奈尔手提 包1只、SHUAI牌打火机1只、索尼S46笔记本电脑1台、中华软盒香烟6条、大熊猫香烟4条(上述物品共计价值37186元)及黄金手镯1只、黄金项 链1条、宝马车钥匙1把。后被告人肖嘉男将上述赃物及从吴金兰处窃得的黄金手镯及纪念币3枚(共计价值40814元)藏匿于其妻子被告人涂年斌处,被告人 涂年斌在明知*机关追赃的情况下,携带赃物逃至四川,后在四川被抓获。现赃物“时来运转”彩金首饰1件、琥珀项链1条、黄金手链1条、仿雷达、浪琴手表 9只、LV手提包1只、香奈尔手提包1只、SHUAI牌打火机1只、索尼S46笔记本电脑1台、香烟已追回发还失主。

2007年1月4 日晚,被告人肖嘉男、涂静窜至椒江区云西新村*幢*单元*室何*家,由被告人涂静望风,被告人肖嘉男开锁入室,窃得现金2750元。

2007年1月5日晚,被告人肖嘉男窜至椒江区云西新村*幢*室阮**家,开锁入室,窃得SK手表1只和FION女式钱包1只(共计价值600元)。现赃 物已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嘉男、杜文通、涂静、涂年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吴*、王*、黄*、袁*、吕*、 张*、何*、阮*的陈述;证人陈*的证言;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片;扣押、移送及发还物品清单;银行汇率表;辨认笔录;被告人肖嘉男 的前科书证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嘉男、杜文通、涂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 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涂年斌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转移赃物罪。被告人肖嘉男在前科刑罚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 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嘉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杜文通、涂静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肖嘉男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本案部分赃物已追回,被告人涂静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系从 犯、初犯,且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以及被告人涂年斌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 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嘉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杜文通犯盗窃罪,判处 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涂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涂年斌 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肖嘉男的刑期自2007年1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被告人杜文通的刑期自2007年1月23日起至2011年1月22日 止,被告人涂静的刑期自2007年1月6日起至2010年1月5日止,被告人涂年斌的刑期自2007年1月22日起至2008年1月21日止。罚金均限在 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 德

审 判 员 黎 利 荣

人民陪审员 朱 秀 君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林 娟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肖嘉男等盗窃、转移赃物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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