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史玉俭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科普小知识2022-12-09 19:08:08
...

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玉俭,男,1972年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甘州区,个 体司机。2007年5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州区*局取保候审。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字(2007)第104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玉俭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史玉俭到 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10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史玉俭驾驶张掖市翔宇出租车公 司所属甘G-15466号长安牌轿车由北向南行至张大公路9公里+300米处,将车行驶路左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陶建军无证驾驶的无牌号天津富士达牌100型 二轮摩托车相撞肇事,造成陶建军及摩托车后乘员张会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会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掖市交警支队甘州大队 《事故认定书》认定:史玉俭负事故主要责任、陶建军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同被告人史玉俭达成协议,且已履 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陶建军等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 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处理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玉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 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玉俭在案发后主动向*机关报案,并如实供 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史玉俭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 侵犯,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玉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 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 理审判员 杨 惠 玲

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 宏 睿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史玉俭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劳动合同范本

甘肃省导游职业道德现状调查问卷

原告谢晓丽与被告张掖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景立贵、梁杰与被告张掖市东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金张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

原告李永刚、崔广业、辛丽红、宋金锁、马秀明、崔淑玲、吕斌、曹万寿、李红梅、杨汝彬与

甘肃兰州市西固区农村合作基金会与甘肃省建四方企业发展公司、甘肃省建筑工程材料公司借

张掖市商铺信息化调查问卷

2020年甘肃省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

甘肃省殡葬管理条例

甘肃省经济贸易学校2020年“五年一贯制”招生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