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赵建明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建明,男,1970年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家住甘州区,农 民。2007年3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州区*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海,甘肃正 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字(2007)第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 建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涛出庭 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明及其辩护人张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27日晚8时许,被告人赵建 明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妻子王爱萍发生争吵,赵建明遂用皮鞋打王爱萍,其母汤兰英上前阻止;随后,被告人赵建明从屋内炕上取出一把匕首扬言要“宰掉王爱 萍”和“不活了自杀”等,并准备出门追打王爱萍,这时汤兰英采取抱、拦等方式阻挡赵建明不让其出门。在阻挡期间,被告人赵建明用刀子在汤兰英的左肋下捅了 一刀,致汤兰英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 认为被告人赵建明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建明辩称,我在朋友家喝 酒后回到家,因女儿被老师留校,所以骂了女儿,父亲听到后又骂我,因父亲经常骂我,所以我无法忍受,就拿起了刀要自杀,母亲扑过来护到我的身上,结果刀就 捅到了母亲身上。我是无意伤害了我的母亲。其辩护人辩称,1、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2、本案证据证明被告人是自杀行为,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3、 被告人的供述一直稳定,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正确定罪,并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27日晚8时许,被告人赵建明 酒后回到家中,因孩子赵姗姗的上学事宜与妻子王爱萍发生争吵,赵建明遂用皮鞋打王爱萍,其母汤兰英上前阻止。随后,被告人赵建明从屋内炕上取出一把匕首扬 言要“宰掉王爱萍”和“不活了自杀”等,汤兰英采取抱、拦等方式阻拦。在阻拦期间,被告人赵建明用刀子在汤兰英的左肋下捅了一刀,致汤兰英送医院抢救无效 死亡。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认定:
1、证人王爱萍的证言证实,她是被告人赵建明的妻子,2007年 3月27日下午,赵建明酒后从外面回家后,因女儿的学习问题同她发生争吵,她的公公赵吉珍责骂了赵建明,赵建明就拿起一只皮鞋打她,她的婆婆汤兰英阻拦, 她因害怕就跑出了房间,赵建明又从炕上拿出了一把刀说要宰了她和自杀等话,过了一两分钟,听到婆婆喊,她就跑进了房间,看到婆婆汤兰英躺在炕上,赵吉珍抓 住赵建明的双手把他按倒在炕上。她看到这情况就赶快叫人把汤兰英送到了和平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证人赵姗姗的证言证实,她是赵建明的女 儿,2007年3月27日下午6点多,她放学回家后,赵建明因学习问题批评她时,同王爱萍发生了争吵,赵建明拿起皮鞋打王爱萍时,奶奶汤兰英进来挡,王爱 萍就跑出屋在外面骂赵建明,赵建明拿着刀说要杀掉王爱萍,奶奶挡住不让去,在推搡的过程中,赵建明就在汤兰英的身上捅了一刀,奶奶喊了一声 ,妈妈和爷爷进来,爷爷抓住赵建明的手,她和妈妈把汤兰英抬到了炕上,后家里来人就把奶奶送到了医院抢救,当晚奶奶就死了。3、证人汤海兵的证言证实,被 害人汤兰英是她的姑母,2007年3月27日,赵建明家的人给他打电话说汤兰英出事了,他去后听人说是赵建明喝醉酒后和媳妇王爱萍吵架,汤兰英去挡架时, 赵建明把汤兰英捅下了。4、证人张兵、孙龙、常正花的证言证实,2007年3月27日下午,他们和被告人赵建明在一起喝酒,赵建明喝醉了,事后听说赵建明 和媳妇吵架,他母亲挡架时被赵建明伤下了。5、证人赵吉荣的证言证实,2007年3月27日晚7时许,他刚在家里吃过饭,赵建明的女儿赵姗姗到其家里说, 他爸爸喝醉了酒,爷爷骂了爸爸,她的爸爸不想活了要自杀,奶奶去挡时被爸爸戳了一刀,让他赶快去看一下,他到赵建明家后,就看到汤兰英躺在炕上,赵吉珍按 着赵建明,家里的人就把汤兰英送到了医院,但人已死亡。6、证人张建君、杨玉林的证言证实,张建君是大满镇黑城村支部书记,杨玉林是村主任,2007年3 月27日,他们在赵吉忠家准备开社员大会,听会场的人说赵建明把母亲捅了一刀,杨玉林给赵文明打电话,赵文明说汤兰英已经死了,杨玉林就报了案。他们到赵 建明家后,见聚了许多人,时间不长,汤兰英就被抬了回来,听说是赵建明喝醉了酒把母亲戳了一刀。7、证人王天祥、巨旭东的证言证实,他们是甘州区和平卫生 院的医生,2007年3月27晚9点多钟,卫生院来了些人,抬着一个女人进来,他们检查后,那个女人已经死了,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那个女的左肋部有 3-5公分的创口,流血不多,应该是刀伤。8、证人赵吉尚、薛琴、周建兵、赵吉荣等的证言证实,他们同赵建明是同社的,被告人赵建明平时同母亲汤兰英、妻 子王爱萍关系一直较好,同父亲赵吉珍有时有吵架现象。9、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笔录证实了被害人汤兰英的死亡原因。10、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赵 建明的基本情况11、被告人赵建明的部分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酒后与家人吵闹并 产生自杀念头,其母汤兰英阻拦时不慎将其致伤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特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但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是在自杀时不慎将其母误 伤的可能性,其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 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 人赵建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 年3 月28 日起至2011 年3 月27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 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 建 军
审 判 员 何 正 功
代理审判员 杨 惠 玲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宏 睿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赵建明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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