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杨成凤非法经营一案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成凤,女,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保山市人,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2006年11月9日被 龙陵县*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龙陵县*局取保候审。2007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即日由*机关执行。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0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成凤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富、代理检察员王世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成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 理查明:2006年11月7日被告人杨成凤在瑞丽与一福建人“蔡老板”以2158元人民币的价格购得*卷烟438条,其中:星光牌188条、瑞丽江牌 250条,准备运往保山贩卖,当日被告人杨成凤从瑞丽将烟从瑞丽运到芒市藏匿,同年11月9日被告人杨成凤又将卷烟从芒市准备运往保山,同日17时许途经 德宏州武警木康*边防检查站时被查获。2006年12月9日被告人杨成凤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冒名董家芹从瑞丽购得瑞丽江牌*产卷烟179条准备运往保山 贩卖,当日11时许途经德宏州武警木康边防检查站时被查获。被告人杨成凤两次非法贩运*卷烟共计617条,经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 的617条卷烟进行鉴定,价值人民币7808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成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被扣押的卷烟;书证查获经 过、查获物品情况、户口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董家芹的证言,证实了和被告人杨成凤是朋友关系;柏春华证实了帮 被告人杨成凤拉卷烟的经过;保山市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对卷烟的价格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成凤 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运输烟草专卖品,数额达7808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 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成凤犯非法经营罪,判 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7日,还应执行 11个月零23日,即自2007年7月24日起至2008年7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二、扣押在案的卷烟 617条,诺基亚手机一部(旧)、LENOVOSH手机一部(旧),依法没收,卷烟由查获单位销毁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成生
审 判 员 杨朝华
审 判 员 李加松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映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