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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立奇与大德电子数控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一案

科普小知识2022-12-09 21: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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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庆经终字第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立奇,男,194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大庆市第二建筑公司退休工人,住龙凤区卧里屯大街37-2号3门401室。

委托代理人王成山,大庆衡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德电子数控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自然概况不详)

上诉人邹立奇与被上诉人大德电子数控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2)萨经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邹立奇依据与被上诉人在2000年8月13日签订的协议,要求被上诉人给付剩余工程款10000元及利息等。原审法院认为,2000年8月13日,大庆市建二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协议,邹立奇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裁定驳回邹立奇的起诉。

本院认为,2000 年8月13日的协议中,有“由天津大德公司委托(市建二公司)邹立奇承包完成,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字样;结尾有乙方大庆市建二公司的字样,但市建二公司未加盖公章,只有乙方代表邹立奇的签字。从以上两点可以认定,邹立奇系协议书的乙方,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审法院认定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2)萨经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

二、指定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李卓林

代理审判员 周铁峰

代理审判员 张德武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