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系死者柏林柱之妻):周燕红,女,汉族,1985年11月02日出生,家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甸中镇易筇路169号,联系电话:152880XXXXX。
原告(系死者柏林柱之子):柏建,男,汉族,2011年06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周燕红
原告(系死者柏林柱之子):柏晨,男,汉族,2014年05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周燕红
原告(系死者柏林柱之父):柏琼亮,男,汉族,1957年10月01日出生,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38877XXXXX。
原告(系死者柏林柱之母):方成兰,女,汉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59127XXXXX。
被告:严所明,男,汉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家住云南省罗平县罗雄街道办事处大明村委会大明寨村187号,联系电话:158879XXXXX。
被告(系死者阮坤林之妻):康文珍,女,汉族,25岁左右,家住云南省罗平县大水井乡大栗树村委会劳家山村,联系电话:158778XXXXX。
被告(系死者阮坤林之女):阮心静善,女,汉族,2岁左右,住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康文珍
被告(系死者阮坤林之父):阮树华,男,汉族,50岁左右,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84874XXXXX。
被告(系死者阮坤林之母):常文香,女,汉族,50岁左右,住址同上。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公司,住所地:罗平县锌厂住宿区门口。联系电话:826XXXX。 法定代表人:昝丽娟。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康文珍、阮心静善、阮树华、常文香以继承阮坤林的财产为限与严所明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765318.00元[死亡赔偿金485980.00元、丧葬费27184.00元、抚养费252154.00元(31年×16268元/年÷2)]。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上述损失的1100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11日晚,阮坤林驾驶云DQL23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柏林柱沿罗平县云贵路由北向南行驶,19时42分,行驶至二堡厂菜市场门口路段时与严所明停放于路面的云O3.13994号大中型拖拉机尾部碰撞,造成阮坤林、柏林柱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罗平县*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5年5月4日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罗公交认字(2015)第5303246201500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阮坤林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严所明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柏林柱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被告严所明驾驶的云O3.13994号大中型拖拉机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继承法》、《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康文珍、阮心静善、阮树华、常文香应以继承阮坤林的财产为限和被告严所明对五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五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双方都未达成赔偿协议。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罗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燕红、柏建、柏晨
柏琼亮、方成兰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交通事故 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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