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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慕仪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科普小知识2022-12-10 23: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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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佛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慕仪,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桂洲街区桂花路37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01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惠华,广东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慕仪犯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慕仪及其辩护人李惠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陈慕仪在佛山市顺德区从事手机批发生意,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2000年至2001年间,陈收取客户定金后,以市价购回手机,再以每部低于市价100元至500元人民币的价格批发给客户,取得客户信任。2001年8月底至9月中旬,被告人陈慕仪以有大量手机可批发为由,骗取客户的巨额定金后潜逃。其中,骗取欧阳国彬的定金人民币1117万元、陈雁庄的定金559.2万元、欧阳兆贤的定金477万元、陈耀安的定金370万元、黄建华的定金255万元、谭志强的定金190万元、梁佩敏的定金188万元、梁国坚的定金76万元、李平芬的定金20万元、梁伟雄的定金490.7万元以及龚庆伦的手机价值51.17万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3794.07万元。

1999年至2001年9月间,被告人陈慕仪为筹集资金做手机批发生意,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初期,被告人陈慕仪以30-45天为一期,每期的利率为3%左右向人集资,并按时支付利息和本金,取得客户的信任,募集的资金用于返还客户的本金、支付高额利息,投入手机批发生意。2000年至2001年间,由于做手机生意亏损,为筹集周转资金,被告人陈慕仪继续向他人集资,并缩短借款周期至5-15天,提高借款利率达10-17%不等,为赚取高额利息,投资者将大量资金借给陈,部分投资者还发展下线投资者,从中赚取利息差额。至2001年9月底,被告人陈慕仪非法向胡志成吸存人民币260万元,造成胡志成等人损失188.32万元;向陈雁庄吸存600万元,造成陈雁庄等人损失380万元;向徐威吸存678万元,造成徐威损失649万元;向陈文勇吸存960万元,造成陈文勇930万元;向黄建文吸存205万元,造成黄建文等人损失183.5万元;向梁伟强吸存1830万元,造成梁伟强等人损失1014.9611万元;向梁伟雄吸存110万元,造成梁伟雄等人损失71.1182万元;向冯杰文吸存50万元,造成冯杰文损失30万元;向欧阳六妹吸存10万元,造成欧阳六妹损失6.84万元;向雷彩珊吸存159万元,造成雷彩珊等人144.3865万元;向林佩生吸存93万元,造成林佩生等人损失93万元;向卢彩妹吸存150万元,造成卢彩妹等人损失121万元;向赵暖茜吸存35.2万元,造成赵暖茜损失33.4万元。被告人陈慕仪收到上述13人的集资款项,共计人民币5140.2万元,用于做手机批发生意、支付集资利息、购买小轿车和日常使用,造成集资者损失人民币3845.5258万元。2002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慕仪逃至广州数日后向*机关投案自首。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慕仪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没有意见,只是辨称:1、其所欠事主陈雁庄的559.2万元中属于游志忠的236万是借款,不是手机定金。2、其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借东家的钱还西家的款,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当中的巨大数额,部分是由于一些人通过发展下线投资者,赚取利息差额后造成的。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没有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不构成诈骗罪。2、被告人吸收借款的对象是特定的,且没有在社会上公开吸收存款,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一些贷款人再向其他人借款与被告人无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被告人有自首行为,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 合同诈骗罪

1999年开始,被告人陈慕仪在佛山市顺德区从事手机批发生意,2000年初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2000年至2001年间,被告人陈慕仪收取客户的定金后,以市价从广州、番禺等地购回手机,再以每部手机低于市价100至500元人民币的价格批发给客户,陈在每次交易前与客户口头约定了所要购买的手机型号、价格、数量、交货日期,并允诺若不能以约定的价格成交的话,可以退回收取的定金,开始的时候陈都能按时支付货款和交付手机,取得了客户的信任,客户亦不断加大订购的数量与交付的金额,同时陈的亏损也越来越大。2001年8月底到9月中旬,被告人陈慕仪以有大量手机可供批发为由,与多名客户达成口头协议,骗取了巨额定金后,在约定的交货期限无法交付货物并潜逃。其中,骗取欧阳国彬的定金1117万元、陈雁庄的定金559.2万元(其中236万元属于游志忠、卢志强)、欧阳兆贤的定金477万元、陈耀安的定金370万元、黄建华的定金205万元、谭志强的定金190万元、梁佩敏的定金188万元、梁国坚的定金76万元、李平芬的定金20万元、梁伟雄的定金490.7万元以及龚庆伦的手机价值51.17万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3744.07万元,除部分用于支付手机货款外,余款由被告人陈慕仪用于支付其向他人集资的高额利息、返还集资款、参与赌博以及日常使用。

2001年9月21日,由于无法偿还客户的手机定金和支付集资的本金与利息,被告人陈慕仪逃至广州躲避,同月25日,向顺德区*局容桂*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慕仪的供述证实,其没有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是个人进行的手机批发业务,开始是用个人名义采购,后来用卢彩芬的鸿轩电讯店等名义购买,由其男友叶文光、叶的弟弟叶荣光等人负责采购,其负责批发。刚开始做生意的时候其以高于进货价几十元的价格卖给客户,到2000年初,由于手机价格下跌,经营不善发生亏损,其便以市价从广州、番禺等地购回手机,再以低于进货价100-500元卖给客户,开始的时候交易成功,取得了客户的信任。其都是先与客户口头约定所要购买的手机型号、价格、数量,交货日期,并允诺若不能以约定的价格交易的话,可以退还收取的定金。2001年8月底至9月中旬,事主欧阳国彬、欧阳兆贤、陈耀安、黄建华、谭志强、梁佩敏、梁国坚、李平芬等人分别支付了巨额手机定金订购诺基亚、摩托罗拉等型号的手机,其却没有发货,事主龚庆伦交付了大批手机,也无得到货款。其供认收取客户的定金后没有向客户发货,共欠客户的定金具体情况如下:欧阳国彬为1184万元,欧阳兆贤为477万元,陈耀安为370万元,黄建华为255万元(后用其自己的凌志小轿车作价40万元抵扣给了黄),谭志强为190万元,梁佩敏为188万元,梁国坚为76万元,李平芬为20万元,梁伟雄为400多万元,陈雁庄为500多万元,龚庆伦的手机款51.17万元。其还证实其明知手机高价进货,低价出售,没有利润,只是用客户的钱转来转去,导致亏损越来越大。其接受了客户的定金后,除部分用于购进其他手机给其他客户外,余款用于支付集资的高额利息和返还本金以及日常使用。其知道这样是不能归还的,但希望没有那么快被人识破。

2、被告人陈慕仪签认广州长远电信发展有限公司和广东金蜂星电讯有限公司提供的购买手机的单证证实,2001年8月份,被告人以顺德容桂鸿轩电信的名义分别向以上两单位购买手机3275台及6180台,提货人是叶文光、叶荣光等人。

3、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说明证实,手机在2001年5-9月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诺基亚3310的价格变化是1310元-1330元-1200元-970元-970元;诺基亚8210的价格变化是2280-2120-2020-1880-1600;诺基亚8250的价格变化是2830元-2720元-2630元-2490元-2200元;摩托罗拉T189的价格变化是1580元-1580元-1450元-1390元-1220元)。

4、证人李平芬的证言、辨认笔录与照片及提供的20万元的借据(2001.8.14)证实,其在2001年8月14日支付20万元给陈慕仪作为购买手机的定金,陈当天立下借据,但没有交付手机。在14日后其与陈做了三次手机交易共1300台手机,双方清数,但陈最后尚欠其20万元的定金。陈慕仪的手机的价格比出厂价还要便宜,所以向其购买。其还对被告人陈慕仪作了辨认。

5、证人龚庆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01年9月14日晚上,陈慕仪向其订购手机,其在9月15日送货,共诺基亚8250型手机215台,每台手机双方约定的价格是2380元,价值51.17万元,但陈收货后一直没有支付货款。9月17日陈慕仪说再要2000台手机,其就下定金10万元,但陈最终没有取货,故现在陈实际欠其的钱是51.17万元的货款和10万元的定金。其还证实陈慕仪在三年前就同其购买手机,信誉良好,订购手机的时候没有讨价还价的,只问多少钱一台,其报价,陈就付钱。其卖给陈慕仪的手机价格有时比批发价高出20-30元,但比市面价低几十元。其还对被告人陈慕仪作了辨认。

6、证人梁国坚的证言、辨认笔录与照片及提供的存款凭证(2001年9月11日及9月17日,3张共103万元)证实,其从2001年8月28开始和陈慕仪做手机生意,到9月7日共做了三批共600台价值一百多万元,都能钱货两清。后在9月11日分两笔划了65万元, 9月17日划了38万元到陈慕仪的帐户上(1616-86003248-30)订购诺基亚8250型手机400台、诺基亚8210型200台,陈只是在9月16日付给其200台诺基亚8210型手机,总值27万元,其余的到现在都没有收到货,实际共欠其76万元货款。其还对被告人陈慕仪作了辨认。

7、证人梁佩敏、黄铨华的证言、辨认笔录与照片及提供的存款凭证(3张共119.3万元)证实,其两人一起从2001年7月份开始与陈慕仪做手机生意,陈的手机价钱比较优惠,做了多次,陈都交货及时且质量可以。9月初至9月17日,梁佩敏分别以现金及转帐的方式支付定金188万元,向陈慕仪订购诺基亚型手机2000台,其中73万元是梁的朋友黄铨华的。但到同月22日,陈一直没有交货,且找不到陈。其还对被告人陈慕仪作了辨认。

8、证人谭志强、黄婵娟的证言、辨认笔录与照片及提供的存款凭证(2001年9月19日,金额36.5万元)、借据证实,谭志强听舅子黄建华说和陈慕仪做手机生意可以赚取可观的利润,便向陈订购手机,2001年9月中旬订购摩托罗拉T189型手机1000台,每台950元,而正常市场进货价是每台1180元,后钱货两清。9月17日,谭又向陈定购手机2000台,在9月18日和9月19日以现金和转帐的方式共支付定金190万元,约定在19日下午取货,并由陈立下向谭的妻子黄婵娟借款190万元的借据,但一直没收到货物,也与陈失去了联系。谭志强还对被告人陈慕仪作了辨认。

9、证人黄建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 2000年8至9月,其认识了陈慕仪,2001年8月,陈开始向其借钱,最初能及时归还。2001年8月27日至28日,陈要其向她进手机,且手机的价格比较便宜,几次交易陈都准时交货,9月8日陈退回40万元给其,是手机的定货款。9月17至19日其通过现金及转帐方式支付255万元向陈订购3000台诺基亚型手机,但陈一直拖着没给货,其就报警。21日晚,其打电话给陈,陈说将其的一辆凌志车(粤X.E8288)交给其抵扣定金,双方协商同意作价50万元,后其将该小车开走,并将车过户给其妻子陈雁秀。故陈慕仪实欠其手机定金为205万元。其还证实在借用陈慕仪的汽车时,见过陈进货的价格是诺基亚3310为1090元一台,但交给其是700元,后了解到陈的手机是向容桂人龚永伦进货的,龚是没有可能进这么便宜的手机的,所以觉得陈是在骗钱。9月25日其再致电陈慕仪,让其回来解决问题,陈约其与黄庆财在顺德北窖镇碧桂园餐厅见面。双方见面后,其让陈到*机关自首,陈默认,其遂打电话去*局,后*人员到场将陈带走。其还对被告人陈慕仪作了辨认。

10、证人黄建华提供的存款凭证、借据及黄的农行帐户的借贷记录证实,2001年9月17日,黄转帐90万元到陈慕仪的帐上(3114230100-160021976);陈以前曾立下两张共3300000元的借据,由于收取了黄的255万元定金,故未予收回,作为依据。还证实了2001年9月8日,陈慕仪将40万划入黄指定的帐户上以及黄再将款转出的情况。

11、证人陈耀安、赵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前陈慕仪通过徐辉与陈耀安做过二次成功的手机生意,交易额有490万元,取得了陈的信任。2001年9月19日陈与赵玲合伙在徐辉的车行支付定金现金370万元给陈慕仪叫来收钱的人,名叫“叶融光”,定购诺基亚8250型手机2500台,每台2100元,并约好9月21日交货。但到24号都没有收到货,又联系不到陈慕仪,就报了案。当天交钱时在场的有赵玲、徐范、陈镇奇等人。两证人还分别对被告人陈慕仪作了辨认。

12、证人徐范、陈镇奇的证言证实,9月19日陈耀安与赵玲一起在徐辉的车行将370万元现金交给一个叫“叶融光”的人。

13、证人欧阳兆贤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在2001年年中,听说陈慕仪做手机生意很好,就跟陈联系,先做了一批生意,有很高利润。后其见有利可图,分别于8月28日、30日、9月3日向陈订购手机,数量也从760台增加至2710台,均做到钱货两清。9月4日,其再次订购诺基亚3310型手机6000台,每台700元,摩托罗拉T189型600台,每台1000元。其与欧阳文辉合伙分别以现金及转帐形式支付477万元定金给陈慕仪,但一直收不到货。其还对被告人陈慕仪作了辨认。

14、证人欧阳文辉的证言及提供的取款凭条、存款凭证及收据证实,其与欧阳兆贤合伙做手机生意被陈慕仪骗去477万元定金。其分别于9月12日提取40万元,9月12日及14日分别转入陈慕仪帐户240万元与84万元。陈慕仪指定的收款人叶荣光于9月4日立下收据,收到现金113万元,以上四笔款合计共477万元。

15、证人陈雁庄的证言、辨认笔录与照片及提供的存款凭证及借据证实,其与陈慕仪做手机生意,一是做中间人,向客户游志忠等人收取定金支付给陈,由陈发货给游等客户,事后由陈支付一点“茶水钱”;一是向陈直接进货后销售给游志忠等客户。其从2001年8月到9月21日间,分四次向陈慕仪支付定金,订购不同型号、价格的手机,除收到部分货物外,共被骗去定金559.2万元,其中由其做中介支付的236万元,实际是游志忠的,是定购手机的货款,不是借款。手机购回后其再加价转手卖出。其提供的存款凭证及借据证实其于9月5日、9月17日、9月21日分别划款200万元、440万元、236万元到陈慕仪的帐上。其还对被告人陈慕仪作了辨认。

16、证人游志忠、卢志强的证言、辨认笔录与照片、以及提供的存款凭证证实:其两人于2001年初知道陈慕仪有大量手机货源,且比市面的批发价低几十元,就开始向陈要货,以前向陈订货每个月有三次左右,数量逐渐增大,货款通过朋友陈雁庄转帐给陈。9月20日,两人合伙向陈订购一批诺基亚8250型及8210型手机,分四次一共转款317.53万元给陈雁庄,扣除以前欠陈慕仪的货款81.53万元后,实际支付236万元作为定金,由陈雁庄转帐给陈慕仪,但陈一直没有发货。卢志强还对被告人陈慕仪作了辨认。存款凭证证实了上述款项转帐的情况。

17、冻结存款通知书和处理物品清单证实,2001年9月21日,事主陈雁庄在信用社转帐给陈慕仪236万元人民币,后陈将此款转帐到叶文光的交通银行的帐户(07110201202000186934)里,顺德容桂**遂将该帐户中的存款2361590元人民币予以冻结。

18、证人欧阳国彬的证言、辨认笔录与照片及提供的交通银行的帐户划款凭证(一张为2001年9月7日,数额100万元;另一张为2001年9月8日,数额68万元)证实,2001年8月初开始,陈慕仪说与她做手机生意有利可图,又没有风险,其与欧阳亮滔等人便合伙与陈慕仪做手机生意,陈给的手机的价格比市面的价格便宜400元左右,每次可赚取10%的回报,故投入的资金越来越大。9月7日至10日间,其通过转帐和现金的方式,一共向陈支付1095万元手机定金,订购诺基亚型手机9000台,但陈一直没有供货,加上以前的交易尾数22万,陈实欠其手机的定金1117万元,其中欧阳亮潮占250万,欧阳亮滔占310万。其还对被告人陈慕仪作了辨认。

19、证人欧阳亮朝、欧阳亮滔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两人通过欧阳国彬与陈慕仪做手机生意,在欧阳国彬被骗取的在定金1117万元中,两人分别占256万元及310万元。欧阳亮朝还对被告人陈慕仪作了辨认。

20、证人梁伟雄的证言、辨认笔录与照片以及提供的银行存款、取款凭条与相关会计凭证证实,其从2000年1月开始参股给陈慕仪做手机生意,陈定期付利润给其。后陈向其提出可以给多些利息别人,以便多筹集点资金入股,而陈低价将手机卖给其,其再高价卖出,赚取的利润可以支付他人高额利息。于是其便与梁洪波、苏宇源等人合伙向陈订购手机,再转手卖给梁建辉等人,从中赚取利润,从7月开始到8月底的六次交易,陈都按时交货,其赚了120多万元。8月31日至9月1日间,其支付533万元订购四批诺基亚手机,陈只交付部分货物,尚余224.7万元的货物未交付;9月14日至16日,其又支付266万元定金订购手机,一直没有收到货,以上两笔,陈共骗取其的定货款490.7万元。其还对被告人陈慕仪作了辨认。银行存款、取款凭条证实了支付定金的部分情况,会计凭证证实了其与其他合伙人出资、利润分成以及陈慕仪拖欠货款的情况。

21、证人叶金芳的证言证实,其是叶文光的姐姐,大约在2001年6月,叶曾经向其借车库给一个叫“阿仪”的女子放手机,大约有3、4次,“阿仪”的真名叫陈慕仪,叶文光曾向其借款80万元作为生意的周转金,至今没还。

22、证人邹宝怡、霍国钊、彭汉祺的证言证实,邹宝怡在广州番禺市桥做手机生意,开一家伟俊电器店批发手机。2001年6-7月份,叶文光向邹买过手机约15批,其中诺基亚8250的手机最贵卖2500元,最便宜卖2300-2400元;诺基亚3310的手机最贵卖1300元,最便宜卖1100元。叶文光转帐给该电器店的总经销商长远或金蜂星公司,或者支付现金后再送货去容桂的。霍国钊在广州伟俊电器店工作的时候,卖过3000多台手机给叶文光,叶转帐的时候将钱转入霍、陈美好和陈燕玲的帐户,转入的钱都是支付手机的货款。彭汉祺曾经用其母亲陈美好的身份证开户,给霍国钊的商店用于客户转帐。

23、证人吴永辉、林国毫、杜健群、林炳伟的证言证实,吴永辉在番禺新意网电讯公司工作期间,顺德一姓叶的大客户来买手机,从2001年5-9月间多次批发,每次100-200台。价格为:诺基亚8250的2200元,诺基亚8210的1560元,诺基亚3310的1010-1020元,5-9月的手机价格跌价幅度为80元每台。货款是通过转帐或现金支付,转帐就转入吴永辉或公司员工杜健群、林炳伟、林国毫的帐户中。2001年9月10日,转入杜健群的76.8万元、林炳伟的148.95万元,9月7日转入林炳伟的15万元,9月17日转入员工林国毫的90万元,9月17日转入吴永辉的49.8万元都是支付手机的货款。而以上三名员工的帐户都是吴永辉用他们的身份证开户收取货款的。

24、证人陈慕玲的证言证实,其是陈慕仪的姐姐,曾经投资给陈做手机生意,陈有5万元至今没还。2001年9月10日,陈慕仪曾借其的帐户划钱还吴健南的集资款48万元。

25、证人徐威的证言证实,2001年9月17日,陈慕仪转帐480万元到其信用社帐户(16048600703339),还其的借款。

26、证人卢彩芬的证言证实,其是顺德鸿轩电讯器材店的老板,在2000年11-12月间,帮陈慕仪从番禺市桥购买手机6次共600台左右,从中赚取每台5元的利润。其还帮陈慕仪打电话到广州金蜂星电讯公司订货3-4次,陈以顺德鸿轩的名义到广州购买。

27、证人卢彩妹、黄柏枝的证言证实,从2001年4月开始,卢彩妹帮陈慕仪到广州长远、金蜂星、番禺等地拿货,手机型号有诺基亚3310、8210、8250,摩托罗拉T189等,是陈联系好之后,与陈的男友叶文光、卢的男友黄柏枝一起去的。货款由叶文光支付,在购货的时候,对方要求要公司的名称,陈慕仪就用卢彩妹的姐姐卢彩芬的鸿轩电器的名义购买。

28、证人林佩生、赵暖茜的证言及被告人陈慕仪与男友叶文光来往澳门出入境登记资料(4P96)证实,陈慕仪有到澳门以及采取打麻将、赌足球等方式赌博的情况。

29、证人梁伟强的证言证实,陈慕仪在2001年9月11日还其集资款127650元,9月17日还现金135万元,也是还集资款。

30、证人雷彩珊的证言及签认的存折复印件证实,2001年9月20日下午,陈慕仪将存有10万元的黄庆财的存折(帐号:3114230100150021943)交给其,由其经手还闭紫君的集资款。其还对存折做了签认。

31、证人欧阳宝珍的证言证实,其女儿陈慕仪曾用其身份证开户并转钱。

32、证人叶荣光的证言及其签认的其经手的提货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证实,其从2001年8月开始帮陈慕仪买手机,工作由陈安排,曾与其兄叶文光、卢彩芬等人去番禺提货4次,提货数量有1000台、500台、300台不等,价格是诺基亚8250的2700元,诺基亚8210的1700-1800元,诺基亚3310的1100-1400元,摩托罗拉T189的900-1200元。还帮陈从广州长远、金蜂星公司拿货,并在货单上签名,手机部分放在其姐姐叶金芳的车库内。其还在陈的家里提货给客户,约有30次。其跟陈慕仪去收钱4、5次,每次100-300万不等,还去银行取款及转帐,很多是支付购机的货款。其哥叶文光也是帮陈慕仪做手机生意的。其还证实,2001年9月21日,受陈慕仪指使,从陈的信用社帐户(165782000988)转入叶文光的交通银行帐户(卡号:600140551260710482705;帐号:07110201202000186934)236.034万元,用途不知道。

33、证人梁绍元的证言证实,其是广州长远电讯发展有限公司的客户经理,有一姓叶的男青年以顺德鸿轩电讯的名义从其公司购买手机。后在2001年8月,鸿轩公司购买手机后,有客户反映市面上有低价的手机出售,影响客户销售,调查发现是其公司批发给鸿轩公司的手机,其公司就将价格提高,后鸿轩公司就没再向其拿货了。

34、罗乐均的证言及签认发货凭证证实,叶文光有从其所在的长远公司提货,手机960台是其经手发货的。

35、证人卢玲、林岱红、卢满其、刘旋华的证言及签认的销货凭证、广州长远公司提供的销货通知书证实,其四人均是长远公司的员工,顺德鸿轩公司从2001年5-9月有从其公司购买手机,其中8月份卖给鸿轩的数量是3270台。

36、证人刘启汉的证言及广东金锋星电讯有限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和证明证实,其是广州金蜂星电讯有限公司的经理,2001年8月间,顺德鸿轩公司的叶文光有向其公司定手机六批,价值六百多万元。鸿轩公司拿货后,有客户反映该公司售价低于市场价,影响销售,经调查发现,鸿轩的手机低于市场批发价20-30元,比其公司批发价还低10元。会计凭证和证明证实,顺德鸿轩公司通过转帐的货款数是460万元,数量是5750台;会计凭证的数量是6180台。

37、证人罗健、罗燕冰、方玉芳、潘莺的证言及签认的广东金锋星电讯有限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证实,其四人分别是金蜂星公司的财务和仓管人员,顺德鸿轩公司从2001年8月2日到8月21日向该公司购买手机,共7批,数量6180台,价值6597300元,已发货清数。

38、陈慕仪的银行帐户的交易明细帐和交易传票等书证材料以及资金流向表证实,陈慕仪通过设在农业银行、信用社、交通银行等处的帐户收取客户的资金及将部分资金转帐给手机销售商和归还集资款的情况。其中支付手机货款有1395.44万元,支付集资款有1309.065万元,退回黄建华的手机定金40万元,另1000多万元的款项提现或转帐给叶文光而无法核实。

39、被告人陈慕仪的身份证明材料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40、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证实,2001年9月21日开始,事主黄建华等人向顺德区*局容桂*报案称被被告人陈慕仪诈骗巨额手机定金,*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9月25日,陈慕仪与事主黄建华在顺德区北窖镇碧桂圆餐厅见面后通过电话向容桂**投案,*人员遂到达上述地点将陈抓获,后陈交代了其诈骗多名事主的手机定金以及高息向多名客户吸收借款的犯罪事实。

41、搜查笔录、照片及相关书证证实,*机关从被告人陈慕仪家中搜出了手机、手机配件、送货单以及帐簿等物品。

42、扣押及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顺德区*局容桂*冻结了被告人陈慕仪的在其男友叶文光帐户中(07110201202000186934)的存款人民币2361590元(被害人游志忠、卢志强存入)以及扣押了陈慕仪的如下物品:NEC988D手机1台、摩托罗拉卡式放音机10台、诺基亚3310手机电池20块、摩托罗拉耳机33个、西门子手机2台、索尼Z18手机1台及充电器、摩托罗拉T189手机1台及充电器、诺基亚8210手机1台及充电器、索尼PC9E数码摄象机1台、科龙HQJ150换气机5台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经查,被告人是以高买低卖的手段,诱使多名客户向其订购手机,其与客户以订立口头合同的方式,双方约定好手机的型号、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等,并向客户允诺若不能以约定价格交付,可以退还定金。开始双方钱货两清,被告人逐渐取得了客户的信任,各被骗的客户不断加大订购手机的数量与支付的定金数额,致使被告人的亏损也越来越大,根本无法实际履行合同。2001年8月底至9月中旬,被告人以有大量手机可批发为由,骗取客户的巨额定金后,到期不予交付货物,将定金用于支付集资款及高额利息以及其他日常使用、参与赌博等后潜逃。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并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以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巨额财物的目的,故其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罪名不当,应予以纠正。

被告人辩解称,所欠事主陈雁庄的559.2万元中属于游志忠的236万是借款,不是手机定金。经查,事主陈雁庄系作为中间人,收取事主游志忠等人的定金后再转交给被告人陈慕仪订购手机的。2001年9月20日,游志忠与卢志强合伙通过陈雁庄向被告人订购手机一批,分四次支付236万元作为定金,先付给陈雁庄,再由陈雁庄转帐到被告人的帐上,陈雁庄也明确告诉被告人这是手机的定金,故该236万元应为手机的定金,不是借款。这有事主陈雁庄、游志忠、卢志强的证言,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只是借东家的钱还西家的款,不构成诈骗罪。经查,2000年初,被告人经营手机生意发生亏损,同时,由于被告人高息向他人集资,需要支付高额利息与到期本金,被告人就利用以往与客户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在短时间内,买进手机后以低于进货价100-500元不等的价格卖出,骗取了客户的信任,致使客户纷纷增大向其支付的定金数额,而亏损却越来越严重,最终导致其收取多名客户合共3000多万元的定金后,根本无法交付货物。而被告人就用骗来的定金支付集资款及利息,日常使用,参与赌博等等。至于这期间向供货商订购部分手机,给其他客户,只是被告人为了掩盖其合同诈骗行为的手段。被告人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手机高买低卖没有利润,只会导致亏损越来越大,最终结果肯定有大量客户货物无法交付,定金无法归还,还大肆收取客户的定金,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这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各受害事主的证言,各手机批发商的证言,手机价格鉴定结论、手机交易的供货凭证、付款凭证等证据可以证实。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999年至2001年9月间,被告人陈慕仪为筹集资金做手机批发生意,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初期,被告人陈慕仪以30-45天为一期,每期的利率为3%再加上投入资金的13-14%的利润向他人集资,并按时支付客户的利息和本金,取得了客户的信任,集资的金额也不断加大。募集的资金除用于返还客户的本金和支付高额利息外,还投入手机批发生意。2000年至2001年间,由于手机贸易生意发生亏损,为筹集周转资金,被告人陈慕仪继续向他人集资,并缩短周期为5-15天,提高借款利率达10-17%不等。为赚取高额利息,客户将大量资金借给被告人陈慕仪,部分客户还发展下线集资者,从中赚取利息差额。由于被告人陈慕仪的手机生意亏损愈来愈严重,无法归还到期借款及利息,陈便采用借东家的钱还西家的款的办法,以致吸收存款的数额越来越大,最终大部分借款无法归还。至2001年9月底,被告人陈慕仪非法向客户胡志成吸存人民币260万元,造成胡志成等人损失约150.32万元;向陈雁庄吸存600万元,造成陈雁庄等人损失约380万元;向徐威吸存678万元,造成徐威损失约649万元;向陈文勇吸存960万元,造成陈文勇损失约930万元;向黄建文吸存205万元,造成黄建文等人损失约178.5万元;向梁伟强吸存1830万元,造成梁伟强等人损失约978.4611万元;向梁伟雄吸存110万元,造成梁伟雄等人损失约71.1182万元;向冯杰文吸存50万元,造成冯杰文损失约30万元;向欧阳六妹吸存10万元,造成欧阳六妹损失约6.84万元;向雷彩珊吸存159万元,造成雷彩珊等人损失约144.3865万元;向林佩生吸存93万元,造成林佩生等人损失约92.58万元;向卢彩妹吸存150万元,造成卢彩妹等人损失约111万元;向赵暖茜吸存35.2万元,造成赵暖茜损失约33.4万元。被告人陈慕仪收到上述13名客户以及下线集资者的集资款项,共计人民币5140.2万元,用于做手机批发生意、支付集资的本金和利息,购买小轿车和日常使用,造成集资者损失约3755.6058万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慕仪的供述证实,1998年初做手机生意亏100多万元时其便向客户集资大笔资金,除一个只收月息4厘外其他人都收取12厘息,其先借东家的钱还给西家,再向西家借款做手机生意,希望赚取利润后还款给东家,但每一种新款手机上市后价格便日渐下跌,其又要支付高额利息,只好以低于进货价300-500元不等的价钱将手机亏本出售,使其亏损大笔资金,当东家还款期限到,只能再向另一家借款。如此循环式借还款做手机生意,越做越亏本,又要支付高利息,致使最终无法归还借款。1999年开始,其与客户约定,利润是按客户投入的资金每期赚取26-28%,再抽取3%利息,剩余利润一半分给客户,即客户可得到利息及剩余利润的一半(13%-14%)之和。2000年初,生意出现亏损,其便向客户以一期10-45天不等的周期,利率是12-15%,大量集资,而众多客户在收取上一期的本金与利息后又再投入下一期的集资,以致数额越来越大。其供认的向客户吸收存款的具体情况如下:(1)梁佩敏从99年初-2001年9月份,集资110万元,每期16-17分利息,记不起支付多少利息给他,9月才知道其存款中梁伟雄有份。(2)梁伟强从99年10月-2001年9月,每期10-45天,利息 16-17分,集资1830万元,内含有利息,支付过利息600多万给他,只知他没什么亏损。(3)胡志成从2000年-2001年9月,集资180万,利息80万,欠260万元。胡通过转帐给款,其共支付利息约60万元,每月计4分息(4)冯杰文从2000年-2001年9月每期10-30天,利息12-13分,集资30万,利息20万,欠冯50万元,记不起支付多少利息给他。(5)徐威2000年-2001年9月,每期10-30天,利息10-15分,欠款1843万元,借款有部分是陈文勇、黄建文借来的,因为写借据时徐要求写二人名字,其中有960万是陈文勇的,205万是黄建文的,剩余是徐威的678万。(6)卢彩妹2000年底-2001年9月,每期30-45天,利息12-13分,借给其120万,其曾付30万利息,后卢又将30万借给其,故共欠150万元。(7)林佩生2000年-2001年9月,每期30-45天,利息12-13分,借给其约60万,其曾支付利息30万,后林又将利息借给其,故共欠款90多万元。(8)赵暖茜2001年1-9月,每期30天,利息12-13分,借给其32万元,其支付4万利息,后赵又将利息借给其,故共欠款36万元。(9)陈雁庄2000年-2001年9月,每期15-30天,利息12-13分,曾连本带利归还,陈又将归还的金额投入,后统一计15分息,欠款600多万元,记不起支付多少利息给他。(10)梁国坚(实际是其母亲欧阳六妹)2001年1-9月,每期45天,利息12-13分,欠款10万元,记不起支付多少利息给他。(11)雷彩珊2000年-2001年9月,每期15-45天,利息12-13分,欠款134万元,记不起支付多少利息给他。上述共5000多万元,都没有归还。其只写了借据给徐威、梁伟强、雷彩栅、胡志成等四人,其余没有写。

其还证实,集资款主要是作购手机的货款及东借西还集资款的用途,其中52万用作购买凌志车,还有在生活花掉的生活费。其知道梁伟强等人集资给其的钱有部分是向他人借了再借给其的。有部分的集资款是客户向别人借了钱后问其借不借,即希望其向他们集资,得到利息和利润;有部分是其因要购入一定数量的手机,但不够货款就向他们集资。

2、陈慕仪签认的借据及会计凭证证实了其向多名客户集资的具体情况。包括:借胡志成260万(存款凭条共 220.105万元);借陈雁庄600万元;借徐威678万元;借陈文勇960万元;借黄建文205万元;借梁伟强1830万元。另外,签认以下人员的会计凭证,分别是:梁佩敏和梁伟雄的 518.5万元;欧阳六妹、梁国坚的 10万元;林佩生,任伯涛和冯伟联的63万元;冯杰文的50万元;卢彩妹的 28万元;赵暖茜的35万元;雷彩珊的158.5万元及借据179万元。

3、证人胡志成的证言、辨认笔录与照片及其提供的相关借款清单及凭证证实,2000年9月至2001年8月多次借钱给朋友陈慕仪使用,月息4%,开始陈连本带利归还,其共收取70万元利息。2001年8月分四次以转帐及现金方式借260万元,其中190万元原本金,剩余是原利息累积。款项当中借胡润成5万元、李伟林8万元、关德安38万元、周婵娇10万元、周建100万元,余款99万是其自己的。其还对被告人陈慕仪作了辨认。

4、证人周婵娇、胡润成、李伟霖、关德安的证言及证明证实,周婵娇于2000年底分二次借10万元给胡志成;胡润成于2000年9月借5万元;李伟霖于2000年8-9月分二次借8万元,至今均未归还。关德安于2001年1月借38万元给胡志成,利息每月2800元,共收六个月共1.68万元利息,本金在2001年7月后逐步退还,已还清。而周建因定居香港,无法查找。

5、证人陈雁庄的证言、辨认笔录与照片及其提供的相关借款清单和凭证证实,2000年年中至2001年7月其先后多次借给陈慕仪600万元,利息为4-15%每期,每期3到15天不等,并逐渐增大投入,共收利息220万元,款项中有400万元是其父亲陈兆垣,110万元是自己的,90万元是利息投入。其还对被告人陈慕仪作了辨认。

6、证人陈兆垣证言证实,2001年2-3月分二次借400万元给陈雁庄,至今未还。

7、证人徐威的证言、辨认笔录与照片及其提供的相关借款清单和凭证证实,其于2001年4-9月分15-16次先后借678万元给陈慕仪,期限是30天为一期,利率是12-13%,收取利息约29万元,资金来源525万元是自己的积蓄及向朋友借,153万元是跟陈慕仪做手机生意所赚取的利润,是陈向其借款后用手机顶数。其还介绍陈文勇和黄建文借钱给陈慕仪。678万元至今未还。其还对被告人陈慕仪作了辨认。

8、证人陈文勇的证言、辨认笔录与照片及其提供的相关借据和凭证证实,其通过朋友徐威介绍于2000年5月-2001年5月先后30多次借1600万元给陈慕仪,均已归还。5-9月分五次借960万元,至今未还,期限是10-30天算一期,利率是15-20%,共收取利息约30万元,借款中含利息,本金是930万元。其还对被告人陈慕仪作了辨认。

9、证人黄建文的证言、辨认笔录与照片及其提供的相关借款清单证实,其通过徐威介绍于2001年5月-8月分多次借款给陈慕仪,都能本息归还,其便逐渐加大借款额度,后于8-9月间借205万元给陈,月息6%,但没收回。其中本人46万元(含所收利息14万元)、苏佰明30万元、胡惠琴83万元,陈永钊46万元,其向上述人员借款时,约定每期利息3%,且已明确表明钱是借给陈慕仪的。其还对被告人陈慕仪作了辨认。

(1)证人苏豪中的证言证实,其父苏伯明于2001年6月借30万元给黄建文,共收利息约1万元,本金至今未还。

(2)证人陈永钊的证言及相关借据证实,其于2001年7-9月分二次借46万元给黄建文,月息1%,共收1万元利息,款项35万元是其姐陈丽春的,自己11万元,1万元是利息投入。

(3)证人陈丽春的证言证实,其于2001年7月借35万元给陈永钊,月息1%,收过1万元利息也投入到其中。

(4)证人胡惠琴的证言及相关借款清单及凭证证实,其于2001年6月开始分六次共借83万元给黄建文,月息1-2%,共收利息5万元,都在该借款内,自己33万元、周健生25万元、陈宝萍25万元,后黄又归还其5万元。

(5)证人陈宝萍的证言证实,其于2001年8月借25万元给胡惠琴,收5千元利息,本金至今未还。

10、证人梁伟强(陈慕仪的姐夫)的证言、辨认笔录与照片及签认的相关借据、会计凭证(2001年7-9月,共17110490元)证实,其于2000年2月开始,共集资1830万元给陈慕仪做手机生意,656万元是其投入的,1174万元是向朋友借的和集资的。陈慕仪允诺在到期的20多点的利润中,先抽取借款额3%利息,剩余的利润对半分,其又将一半给其他出资人,剩下的加上利息就是其收入,656万元中实际本金是10万元。而其向何湛添等人以月息3%,所投资金赚取利润1/4吸收借款,并讲明是借给其小姨(陈慕仪)的。具体包括:何湛添集资323.5万元,支付利息利润约200万元;李祥辉集资566万元,支付利息利润180-200万元;谢海涛集资47万元,支付利息利润约17万元;梁标添集资45万元,支付利息利润约15万元;梁凤萍集资155.5万元,利息利润20-30万元;胡合深集资17万元,支付利息利润约2万元;高健集资17万元,支付利息利润4-5万元;陈敏艺集资3万元,支付利息利润约1.5万元。其还对被告人陈慕仪作了辨认。

(1)证人吴健南、梁凤萍的证言;粱凤萍提供的清单;梁凤萍、梁伟强签认的借据、会计凭证证实,2000年12月知道陈慕仪及梁伟强集资做手机生意,其夫妻二人也有集资,开始资金很少,利息准时还,2001年7月5日见利息高就向亲戚朋友借款,共有155.5万元以转帐及现金方式集资给梁伟强,至今未还。当中其占20万元,收约11万元利息;梁葵珍8万元,收6千元利息;罗培林33.5万元,收3万元利息;罗秀芳50万元,收11万元利息;吴宝雁1.5万元,收3千元利息;黄银好1.5万元,收3千元利息;陈意芬12万元,收2万元利息;陈意玉13万元,没有收过利息;曾玫霞2万元,收1千7百元利息;杨丽金12万元,收1.2万元利息;梁结珍2万元,收3千5百元利息。给梁伟强的集资利息计算,慢期40天,每1万收1千元;快期5天,每1万收7百,10天收8百,15天收9百元,其每期一般给他们6-7百元不等。

①证人吴宝雁的证言证实,2001年7月,其二次借给梁凤萍1.5万元,1万元每月收4百,5千元按1万每周收6百算,共收1千元,利息一同集资。

②证人陈意芬的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1年6月26日至9月8日,分四次借25万元给梁凤萍,15-30天为一期,开始3-4分息,后来6-7分息,共收1万元利息。5万元是自己,13万元是二姐的,7万元是“娥姐”的,给她2分息。

③证人陈意玉的证言证实,2001年4-5月,分三次借13万元给妹妹陈意芬,每月收200-300元做茶钱,该款没还。

④证人黄银好的证言证实,2001年分三次给1.5万元梁凤萍拿去集资,收1300-1400元利息,本金至今未还。

⑤证人曾玫霞的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1年8月7日拿2万元给梁凤萍去集资,收二次利息,一期7天收815元,一期15天收905元,本金至今未还。

⑥证人罗秀芳的证言及签认的借据、会计凭证证实,吴健南告知她有亲戚做手机生意需要钱提货,利息和本金都按时还。2001年7月开始共拿50万元给梁凤萍夫妇集资,钱转给梁伟强和陈慕仪,利率5-6%,期限有7、15、20天不等,合共收6-7万元利息,全部再投入。本金至今未还。

⑦证人杨丽金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1年6月,借12万元给吴健南拿去给他的舅集资,15天一期,利息1万元收700元,共收1.6万元息。10万元自己,2万工友“阿琴”的。“阿琴”收800元利息。本金未还。

⑧证人梁惠琴证言证实,2001年7月拿2万元给杨丽金集资,一个月收回本金及800元利息。

⑨证人梁葵珍证言签认的借据证实,2001年7月2次给梁凤萍8万元,每期7天利息500-600元,共收约3千元利息,本金未还。

⑩证人梁结珍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1年3月23日借2万元梁凤萍集资,每月利息前期4分,后期3分,共收利息2600元,本金未还。

○11证人周连风证言证实,梁凤萍借条上所欠的2万元是梁结珍的。

○12证人罗兆辉证言证实,2001年6-9其父罗培林集资给吴健南43.5万元,有收利息,其父已死亡,本金未还。

(2)证人粱标添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借款清单及梁标添、梁伟强签认的借条、银行凭证证实,2000年11月开始借钱给梁伟强及其小姨(陈慕仪)做手机生意,共48万元,40-45天一期,利息3-9%,15天一期的是7%,共收利息5万元,另还本2.5万元,至今实欠45.5万元。其中本人15万元,收7.5万元,梁顺勤10万元、梁惠祥9万元、梁致祥2万元、陈永和3万元、黎带容4万元,其余是向妻子的姐姐等人借的。

①证人梁顺勤的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1年8-9月分二次借10万元给梁标添,本金未还。

②证人梁惠祥的证言证实,2001年7-8月分四次借9万元给梁标添,收3000元利息,月息1分,本金未还。

③证人梁致祥的证言证实,2001年8月分二次借2万元给梁标添,本金未还。

④证人黎带容的证言证实,2001年6月借4万元给梁标添,2002年2月还一万元,余款未还。

⑤证人陈永和的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1年2月6日借3万元给梁标添。本金未还。

(3)谢海涛的证言及提供的借款清单以及其与梁伟强签认的借条证实:梁伟强称陈慕仪做手机生意需要集资,2000年5月-2001年9月其共借47万元给梁,后因陈逃匿,梁无法归还。双方约定7-45天为一期,利息7.5-10%,收取后继续投入利息26.7469万元。其连本带息投入32万元,实际亏损5.2531万元;向谢必智借9万元还0.2万元利息;刘璞6万元还0.9万元利息。

①证人刘璞的证言证实,2001年1-7月分二次借6万元给谢海涛,45天一期收5%利息,共收9000元利息,本金未还。

②证人谢必智的证言证实,2000年11月分二次借9万元给谢海涛,收过2000元利息,本金未还。

(4)证人胡合深、黄金妹的证言、有关借款清单及其与梁伟强签认的借条、会计凭证证实,陈慕玲(梁伟强妻子)对胡讲梁伟强与陈慕仪做手机生意需大量现金,要向胡借钱。2001年8-9月,其分三、四次借给陈慕玲19万,收回2.5万元,后陈写一张17万元借据给胡。款项来源7万是胡自己、6万是胡奶奶黄金妹、父亲胡券荣4万元,利息15天一期收6%,胡只收过5千元利息。

(5)证人高健的证言、其与梁伟强签认的借条及会计凭证、证人高志雄的证明证实,高健于2001年3-8月分三次共借款17万元给梁伟强与陈慕仪做手机生意,利息15-45天为一期,每期6-7%,收过2万元利息。借款中11万元是高自己的,6万元是高的父亲高志雄的。17万元15万是本金,2万元是利息投入。后父亲的借款由高自己归还。

(6)证人陈敏艺的证言及其与梁伟强签认的借款凭证证实,2000年11月-2001年8月分两次借3万元给梁伟强与陈慕仪做手机生意,收5期利息(11200元)及分红共14000元,45天一期,利息10%。

(7)证人何湛添的证言、相关借款清单及其与梁伟强签认的借据、会计凭证(共2046000元)证实,2000年1月-2001年9月通过现金及转帐共借323.5万元给梁伟强集资给陈慕仪使用,后陈逃匿,无法收回。月息3%,另有25%利润分,共收50万元利息。款项中本人有64.5万元,收利息约20万元,朱荣南有42万元、罗德泉10万元、郑永添47.5万元、何觐添7万元、梁雁提5万元、朱秀芳1万元、胡裕基42万元、梁添提11万元、潘少心8万元、何定金2.5万元、朱庆南35万元、何丽好2万元、李金兴36万元、李连芬10万元。

①证人朱庆南的证言及签认的借据和会计凭证证实,2001年8月分三次通过现金或转帐方式借35万元给何湛添,利息3分,收二次利息4千元。

②证人朱荣南的证言及签认的借据和会计凭证证实,2000年12月-2001年8月借42万元给何湛添,月息3%,收利息5万元,本金未还。

③证人胡裕基的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0年10月-2001年7月借42万元给何湛添,月息3%,共收3.4万元利息,本金未还。款项16万元是女婿严暖光的、10万元是梁满九的。

④证人梁添提的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1年3-8月分三次借11万元给何湛添,月息3%,共收利息1.4万元,本金未还。

⑤证人何定金的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1年1月借2.5万元给何湛添, 月息3%,共收4250元利息,本金未还。

⑥证人潘少心的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1年1-3月分二次借8万元给何湛添,月息3%,共收1.24万元,本金未还。

⑦证人梁雁提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0.2-7分三次借5万元给何湛添,月息3%,共收9300元利息,本金未还。

⑧证人李金兴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1年5-8月分三次借36万元给何湛添,月息记不清,共收3千元利息,本金未还。

⑨证人朱秀芳的证言证实,2001年借1万元给何湛添,45天一期利息是450元,共收2250元利息,本金未还。

⑩证人郑永添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0年5月-2001年8月,共五次借47.5万元给何湛添,月息3%,共收约11万元利息,本金未还。

○11证人李连芬证言及签认的借据和会计凭证证实,2001年7月分三次借10万元给何湛添,利息不清,共收1千元,本金未还。

○12证人罗德全的证言证实,2001年1月借10万元给何湛添,月息3%,共收1.8万元利息,本金未还。

○13证人何丽好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1年2月借2万元给何湛添,月息3%,共收3200元利息,本金未还。

○14证人朱令芳证言证实,其代丈夫何湛添收过朱荣南、胡裕基等人的借款并写下借条,所收款项均借给梁伟强。

○15证人何觐添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0年2-4月分二次借7万元给何湛添,利息记不清,本金未还。

(8)李祥辉的证言、签认的借款清单、借据及其与梁伟强分别签认的会计凭证(合共566.6万元)证实,2000年2月左右,其朋友梁伟强对其讲陈慕仪做手机生意,需要大笔资金,借款给陈的话一个月有3分利息并有分红。2000年2月-2001年9月其分多次以转帐及现金方式借648万元给梁伟强,15-40天为一期利率为3%,另分红3%。9月17日收回82万元本金,利息自己收过40万元,亲戚有18万元左右。款项来源具体如下:候慧明20万元、何彩珍25万元、翁浩祥148万元、万隆公司45万元、李显朋50万元、梁伟坤15万元、彭德科18万元(支付利息约4万元)、陈瑞霞64万元(支付利息约13万元)、陈泽权67万元、陈焕霞10万元(支付利息约1.5万元)、郑丽嫦5万元、李丽筠5万元、自己94万元。

①证人候慧明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1年2-8月其和程顺飘共借20万元给李祥辉,其占11万元,息40天一期利率4%,共收7千元,本金未还。

②证人程顺飘证言证实,2001年8月分三次借9万元给李祥辉,利息没有说,共收1500元利息,本金未还。

③证人何彩珍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1年共借25万元给李祥辉,利息共收8千元,本金未还。

④证人李显朋的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1年6-7月分四次借95万元给李祥辉,没收过利息,95万元中有45万元是万隆公司的钱,50万元是自己的,案发后至今共还款34万元。

⑤证人翁浩祥的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1年2-8月借148万元给李祥辉,收3万元茶钱作利息,款项中有约100万元是翁叶北、翁志训37万元、翁祖胜10万元,李祥辉只写了75万元借条。

⑥证人翁叶北的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1年1-9月分六次借99万元给翁浩祥,有几次钱转入李祥辉帐户,没收利息。

⑦证人翁祖胜的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1年4借10万元给翁浩祥,没利息,五万元有写借条。

⑧证人郑丽嫦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1年6月借5万元给李祥辉,收过100多元利息,本金未还。

⑨证人李丽筠的证言证实,2001年5月借5万元给李祥辉,月息6%,共收9300元利息,本金未还。

⑩证人梁伟坤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1年8月分二次借20万元给李祥辉,共收利息1500元,2002年3月还5万元,余款15未还。

○11证人陈泽权证言证实,2000年7月-2001年4月分五、六次借67万元给李祥辉,每月收500-600元,本金未还。

11、证人梁伟雄、梁佩敏的证言、辨认笔录与照片及其签认的向吕志祥等人集资并收息的帐本记录证实,梁伟雄于1999年底-2001年9月共三十多次通过其姐梁佩敏的帐号借110万元给陈慕仪做手机生意,利息15-45天一期利率15-16%,开始投入少,并本息归还,2001年7月陈叫其加大集资给她,后陈无法归还。梁伟雄共收取利息85.5119万元,27万元利息重新投入集资,10万元购买汽车,30万元付给陈慕仪购买手机,11.8818万元支付朋友集资利息,余款平时花费,总共损失71.1182万元。款项中向朋友集资有83万元,具体分别是:吕志祥11万元,付息32520元;陈玉基4万元,付息9820元;梁洪波5万元,付息15046元;陈仲成3万元,付息4100元;陈永华1.5万元,付息8587元;龙汉明2.5万元,付息4799元;赵露华5万元,付息1360元;佘玉红3万元,付息1.4万元;吴铸祥10万元,付息2800元;谭锦源11万元,付息8193元;潘志英4万元,付息2800元;黄富华3万元,付息2400元;陈淑娟15万元,付息10060元;欧燕萍5万元,付息2333元。另有部分集资者已将全部本金收回。其还对被告人陈慕仪作了辨认。

(1)证人吕志祥的证言及其与梁伟雄分别签认的借据和会计凭证证实,2000年4月-2001年9月通过现金或转帐方式分五或六次借11万元给梁伟雄,月息4%,共收3万元左右利息,本金至今未还。

(2)证人梁洪波的证言及其与梁伟雄签认的借据和会计凭证证实,2001年3月-6月分3次借5万元给梁伟雄集资,月息4%,共收取利息1万多元,本金至今未还。其还出资120万元与梁伟雄合股购买手机。

(3)证人陈永华的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1年5月25日借1.5万元,月息4%,共收到九月份,本金至今未还。

(4)证人陈仲成的证言及其与梁伟雄分别签认的借据和会计凭证证实,2001年5-9月借3万元给梁伟雄,月息4%,共收利息2400元,本金至今未还。

(5)证人赵露华的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0年9月-2001年9月分多次借五万元给梁伟雄,月息4%,共收取约1200元利息,本金至今未还。

(6)证人陈玉基的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1年2-4月分四次借4万元给梁伟雄,月息4%,共收取8040元,本金至今未还。

(7)证人龙汉明的证言及其与梁伟雄分别签认的借据证实,2001年5-8月分二次借2.5万元给梁伟雄,月息4%,共收取2800元,本金至今未还。

(8)证人谭锦源的证言及其与梁伟雄分别签认的借据和会计凭证证实,2001年6-8月分五次以现金与转帐方式借22万元给梁伟雄,月息4-5%,共收取18693元利息,本金至今未还。(梁将其中11万元用于自己与陈慕仪做手机生意)

(9)证人吴铸祥、陈肖媚(吴铸祥的妻子)的证言及吴与梁伟雄签认的借据和会计凭证证实,2001年6-9月,吴分二次借10万元给梁伟雄,月息4%,共收取2400元利息,本金至今未还。

(10)证人潘志英的证言及其与梁伟雄分别签认的借据和会计凭证证实,2001年6月分二次借4万元给梁伟雄,月息4%,共收取2800元利息,本金至今未还。

(11)证人黄富华、蔡丽芯(黄富华的妻子)的证言及黄与梁伟雄分别签认的借据证实,2001年6月25日借3万元给梁伟雄,利息4%,共收取2400元,本金至今未还。

(12)证人陈淑娟、欧洪联(陈淑娟的丈夫)的证言及陈与梁伟雄分别签认的借据和会计凭证证实,2001年6-8月分三次借37万元给梁伟雄,月息5%,共收利息22860元,本金至今未还。(梁将其中15万元给陈慕仪集资,22万元梁自己向陈慕仪购买手机)

(13)证人欧燕萍、莫焕银证言(欧燕萍的母亲)的证言及其与梁伟雄签认的借据证实,2001年7月21日借5万元给梁伟雄,月息4%,收息330元和诺基亚8250型手机一台。

12、证人冯杰文、欧阳晓兰(冯杰文的妻子)的证言、辨认笔录与照片及签认的会计凭证证实,2000年9月-2001年8月冯分多次借50万元给陈慕仪,利息45天一期,每期13%,开始连本带息收回,共收利息20万元全部投入,本金30万元至今未还。冯杰文还对被告人陈慕仪作了辨认。

13、证人梁国坚、欧阳六妹(梁国坚的母亲)的证言及梁的辨认笔录与照片以及梁签认的借款清单、会计凭证证实,2001年2-8月欧阳六妹由梁国坚经手分多次借10万元给陈慕仪,利息45天为一期,利率是10%-11%,开始连本带利归还,共收3.16万元利息,借款中除3.16万元是利息投入外,本金至今未还。梁国坚还对被告人陈慕仪作了辨认。

14、证人雷彩珊的证言、辨认笔录与照片及其签认的借款清单、借据及会计凭证证实,2000年7月-2001年9月分多次通过现金及转帐方式借款给陈慕仪,利息两月一期3-4%,开始每次都本息归还,后陈称资金不够,让其再向亲戚、朋友借钱。其共收约14万元利息,后又全部投入,至2001年9月,陈慕仪共有159万元没有归还。借款中13万元是其的,周炎祖、杨肖屏10万元,周丽贞40万元、周月莲18万元,雷彩虹16万元,雷德祥5万元,杨佩英16.5万元,闭紫君15万元,麦淑仪1.5万元,胡秀兰10万元。其还对被告人陈慕仪作了辨认。

(1)证人周丽贞的证言证实,2000年底雷彩珊跟其说若集资给陈慕仪,可分得高额利息,其遂分多次借40万元给雷彩珊,至今未还。

(2)证人周月连的证言证实,2001年中借18万元给雷彩珊,收过3300元利息,本金至今未还。

(3)证人闭紫君的证言证实,2001年1-9月分多次借15万元给雷彩珊跟陈慕仪做手机生意,至今未还。

(4)证人雷彩虹的证言证实,2001年5-9月分二次借16万元给雷彩珊,收2635元利息,至今未还。

(5)证人杨佩英的证言证实,2001年1-8月分四次借16.5万元给雷彩珊再转借给陈慕仪做生意,至今未还。

(6)证人胡秀兰的证言及存折复印件证实,2001年7-9月分二次借10万元给雷彩珊,按银行年息计算,无收息,至今未还。

(7)证人雷德祥证言证实,2001年1-8月分三次借5万元给雷彩珊,至今未还。

(8)证人麦淑仪证言证实,2001年7月借1.5万元给雷彩珊,至今未还。

(9)证人周炎祖、杨肖屏的证言(周炎祖的妻子)证言证实,2000年开始分多次借10万元给雷彩珊,至今未还。

15、证人林佩生的证言、辨认笔录与照片及签认的借款清单和会计凭证证实,2000年4月-2001年9月分13-14次借93万元给陈慕仪,利息15-45天一期10-14%,共收取利息13万元,款项来源任伯涛30.5万元,江彩燕7万元,陈觉新10万元,林佩贵5.5万元杨永勤17万元,杨爱勤14万元,杨翠环5.4万元,冯伟联3.6万元。本金至今未还。其还对被告人陈慕仪作了辨认。

(1)证人任伯涛的证言及签认的借据证实,2001年6-9月分三次借30.5万元给林佩生跟陈慕仪做手机生意,至今未还。

(2)证人江彩燕的证言证实,2000年10月-2001年9月分二次借7万元给林佩生,至今未还。

(3)证人陈觉新的证言证实,2000年6月-2001年9月分四次借10万元给林佩生,至今未还。

(4)证人林佩贵的证言证实,2001年初-8月分二次借5.5万元给林佩生,至今未还。

(5)证人杨永勤的证言及签认的借条几会计凭证证实,2001年7-9月分二次借17万元给林佩生,除8月份还了4200元外,余款至今未还。

(6)证人杨爱勤的证言及签认的借条证实,2000年-2001年9月分三次借14万元给林佩生,至今未还。

(7)证人杨翠环的证言证实,2001年7月借5.4万元给林佩生,至今未还。

(8)证人冯伟联的证言及相关会计凭证证实,2000年3-8月分二次借10万元给林佩生,已还6.4万元,余款3.6万元至今未还。

16、证人卢彩妹的证言、辨认笔录与照片及签认的借款清单、会计凭证证实,2000年6-9月分多次共借150万元给陈慕仪,开始陈有给利息,到9月份陈无再归还。利息45天一期的利率是11-12%,其共收30万元。款项来源:杨能添15万元、杨德开15万元、黄联枝7万元、黄应贤9万元、李贤添5万元、黄柏枝10万元、卢彩芬70万元、自己19万元(含17万元利息)。其还对被告人陈慕仪作了辨认。

(1)证人黄柏枝的证言证实,2001年2-8月分多次借61万元给卢彩妹,钱是投给陈慕仪使用的,约45天收一次利息,利率11-13%。有51万元向杨能添借15万、杨德开借15万(后还了9万)、黄应贤借9万、黄联枝借7万、李贤添5万、自己10万元,收17万利息,5万元做日常使用。

(2)证人杨能添的证言证实,2001年9月借15万元给黄柏枝,至今未还。

(3)证人杨德开的证言证实,2001年2-3月分二次借15万元给黄柏枝。2002年分三次还9万元,余款6万元至今未还。

(4)证人黄联枝的证言证实,2001年5月借7万元给黄柏枝,至今未还。

(5)证人黄应贤的证言证实,2000年9月分二次借9万元给黄柏枝,至今未还。

(6)证人李贤添的证言证实,2000年7月-2001年8月分二次借5万元给黄柏枝,2002年3月还1万元,余款至今未还。

(7)证人卢彩芬的证言证实,2001年9月借70万元给卢彩妹,至今未还。

17、证人赵暖茜、胡连兴的证言、赵的辨认笔录与照片及其签认的借款清单和会计凭证证实,2001年7-9月赵分四次借35.2万元给陈慕仪,月息12%,共收1.8万元利息。款项中胡连兴有15.2万元。其还对被告人陈慕仪作了辨认。

18、证人曾钜煊(巨星通讯老板)证言证实,其跟陈慕仪做了两、三年的手机生意,现金交易,开始很少数量,2001年后开始多些,陈购过一次40多万元货,分几次提货,也曾向其帐户转帐付手机款。

19、证人龚庆伦(巨星通讯经理)的证言证实,与陈慕仪做手机生意有几年,2001年开始大批,几万至几十万不等,8月27日划入的120万元是购诺基亚8250、8210、3310的手机款,后其因不够货还回几十万元给陈,陈转入曾钜煊帐户的款都是购手机款。

20、证人陈炳强(功利电器店员工)的证言证实,2001年8月27日划31.74万元入其中行帐户的情况不清楚,该中行存折是老板“秋姐”、“惠姐”拿其身份证去开的。

21、证人曾彩云(番禺易发商场进益电器店老板)、林家丽(进益电器店员工)的证言证实,2001年8月27日一顺德女子与一男子来购买三星N188型手机,每台1600元,购300台。女的谈价钱,男的转帐,付款53.9633万元,是用陈慕仪的存折来过帐的。员工阿丽清楚。

22、证人邹宝怡(伟俊电器店老板)的证言证实,2001年6-7月,叶文光向伟俊电器店购买过约15次手机,7月17日叶文光划128.25万元是支付购买手机款,钱是用陈慕仪的存折转帐的。

23、证人霍国钊(伟俊电器店员工)的证言证实,电器店与叶文光做手机生意时曾用其身份证在信用社开户收取货款。2001年8月20日入44万元、8月27日入11万元、8月31日入119.8万元、9月3日入65.23万元、9月17日入90.32万元,9月3日入58万元到陈美好帐户、9月13日入29万元入陈美好帐户,都是叶文光购买手机的货款。

24、被告人陈慕仪及其使用证人林佩生、梁伟雄、欧阳宝珍的银行帐户的交易明细帐和交易传票证实,陈慕仪向客户集资后资金的流向基本是:提取现金、支付手机款、归还集资款和利息。

25、证人叶金芳的证言证实,2001年6月底借过80万元给叶文光,本金至今未还。5月17日转入的63.5万元是叶文光的,后按陈慕仪的要求转给了他人。

26、证人王丽容的证言证实,2001年5月17日转入其在发展行番禺支行易发办事处的63.5万元是邹宝怡的款,是邹借其身份证开户的。

27、证人邹宝怡的证言证实,其在番禺做手机生意时使用过陈燕玲、霍国钊、王丽容、邹宝怡、陈美好等名字开户,5月17日转入番禺易发办事处的63.5万元是卖手机的货款。

28、被告人陈慕仪使用叶金芳的帐户(111110100010273350)和王丽容的帐户(128011100010024199)存取63.5万元往来帐的会计凭证证实,上述63.5万元的流向情况。

29、证人欧阳国彬的证言证实,2001年9月10日陈慕仪划入的182万元是归还其的借款,该款当天加上100万元共282万元又给陈慕仪购买手机了。

30、证人杜国流、潘敏玲(杜国流的妻子)的证言证实,2001年7-8月份,杜曾多次借款给叶文光做手机生意,钱是划入陈慕仪帐户的,7月18日陈划36万元,7月31日叶划25万元入潘敏玲帐户,该款项均是叶文光还的借款。

31、证人梁潜宁、卢彩芬(梁潜宁的妻子)的证言证实,卢彩芬曾多次借款给卢彩妹,再转借给陈慕仪,梁展桃的存折是卢彩芬的,该存折中的款项由卢彩芬控制。2001年5月17日入10.45万元、5月24日入30万元、6月23日入15.105万元、7月17日入15.3340万元、7月21日入17.465万元、8月21日入15.21万元、8月25日入30万元、8月27日入30万元,都是陈慕仪还的货款。

32、证人何正科的证言(赵暖茜的丈夫)证实,2001年5月开始,与赵暖茜一起集资给陈慕仪做手机生意。5月17日入13万元、5月28日入4.49万元、6月19日入7万元、8月20日入5.7万元、9月17日入11.405万元,8月27日入10.575万元,上述款项均是陈慕仪还集资款的本金和利息。

33、证人梁志明的证言证实,2001年8月27日陈慕仪入10万元是归还其给何正科拿去集资的借款。

被告人陈慕仪的辩护人辨称被告人吸收借款的对象是特定的,且没有在社会上公开吸收存款,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一些贷款人再向其他人借款与被告人无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查,被告人陈慕仪以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公开地以确定的借款期限与利率,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其先是与第一线的13名集资者取得联系,通过按时支付本金与利息取得了他们的信任,后以需要更大的资金从事手机批发生意为由,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指使或同意第一线的集资者再向周围的亲戚、朋友吸收借款发展第二、甚至第三线的集资者,以达到聚集更巨额资金的目的。部分客户发展下线集资者的时候均明确告知是要将借回的钱转借给被告人陈慕仪,而大部分的下线集资者也正是基于对被告人的信任才不断地将资金投入给上一线的集资者。这有被告人陈慕仪的供述、各集资者的证言以及签认的借据、会计凭证等证据可以证实。综观本案,涉及的集资者达120多人之多,金额达人民币5140.2万元之巨,虽然这当中有部分集资者利益驱动作用的因素,但被告人客观上已实施了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非一般的民间借贷的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辩护人的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慕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罪名不当,应予以纠正。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慕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10月4日起至2021年10月3日止。)

二、佛山市顺德区*局容桂*扣押被告人陈慕仪骗取被害人游志忠、卢志强所得的赃款人民币236万元,由该局发还给上述两被害人。扣押被告人陈慕仪的以下财物:NEC988D手机1台及充电器、摩托罗拉卡式放音机10台、诺基亚3310手机电池20块、摩托罗拉耳机33个、西门子手机2台、索尼Z18手机1台及充电器、摩托罗拉T189手机1台及充电器、诺基亚8210手机1台及充电器、索尼PC9E数码摄象机1台、科龙HQJ150换气机5台,由暂扣单位顺德区*局容桂*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谭 显 刚

代理审判员 黎 健 毅

人民陪审员 王 昌

二00三年 六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周 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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