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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友、瓮鸣票据诈骗一案

科普小知识2022-12-10 23: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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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庆刑二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忠友,男,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永安镇永政村。2001年2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萨尔图区看守所。

被告人瓮鸣,男,1957年8月13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2001年2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萨尔图区看守所。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忠友、瓮鸣犯票据诈骗罪,于200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任鸿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瓮鸣、黄忠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忠友、瓮鸣伙同王伟杰(另案处理)自2001年1月至2月间,利用伪造的大庆市博大实业公司及大庆石油管理局电力一分公司的转帐支票先后在大庆昆仑购物中心、哈尔滨*商城大庆商场、宏大手机店等地实施票据诈骗作案9起,骗得裘皮大衣、手机、手表、香烟等总价值1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黄忠友参与作案9起,诈骗总价值180 398.5元,瓮鸣参与作案7起,诈骗总价值156 129.5元。

针对上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骗单位工作人员文传英、乔超、李跃平等人证言及报案笔录,伪造的转帐支票等书证、伪造的印章等物证,价格证明以及*机关的起赃、返赃笔录。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票据诈骗罪,应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二被告人在庭审*述全部犯罪事实,不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

2001年1月中旬,被告人黄忠友、瓮鸣利用伪造的大庆市博大实业公司营业执照,在大庆市农业银行东风支行和大庆市商业银行兴盛支行分别建立帐户,并购买转帐支票,私刻大庆市博大实业公司及大庆石油管理局电力一分公司印章,开始大肆从事票据诈骗犯罪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01年1月18日,被告人黄忠友、瓮鸣伙同王伟杰(另案处理)在大庆昆仑商务酒店住宿时利用一张伪造的大庆市博大实业公司的转帐支票结帐,骗取该酒店宿费、饭费合计人民币922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有被骗单位工作人员张凤英证实整个被骗经过且与指控相一致,有经二被告人伪造使用并经银行证实是空头的转帐支票予以证实,二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2. 2001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黄忠友、瓮鸣为同王伟杰(另案处理)利用一张伪造的大庆市博大实业公司的转帐支票在哈尔滨*商城大庆商场骗取裘皮大衣四件、高档手表3块,总价值人民币108 191.5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有被骗单位工作人员吕晶、刘庆梅证实整个被骗经过且与指控相一致,有经二被告人伪造使用并经银行证实是空头的转帐支票证实,有该商场出具的价格证明证实被骗物品价值,二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3.2001年1月20日上午,被告人黄忠友、瓮鸣利用一张伪造的大庆市博大实业公司的转帐支票在大庆昆仑购物中心让胡路分店骗取香烟二十八条,总价值人民币7 280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有被骗单位工作人员李晓研证实整个被骗经过且与指控相一致,有经二被告人伪造使用并经银行证实是空头的转帐支票予以证实,有该商店出具的价格证明证实被骗物品价值,二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4.2001年1月20日上午,被告人黄忠友、瓮鸣利用一张伪造的大庆市博大实业公司的转帐支票在让胡路区新世纪手机店骗取三星牌手机二部,总价值人民币7 600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有被骗单位工作人员李跃平证实整个被骗经过且与指控相一致,有经二被告人伪造使用并经银行证实是空头的转帐支票予以证实,有该商店出具的价格证明证实被骗物品价值,二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5.2001年1月20日上午,被告人黄忠友、瓮鸣利用一张伪造的大庆市博大实业公司的转帐支票在让胡路区大船金三元有限公司骗取联想牌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扫描仪一台,总价值人民币12286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 有被骗单位工作人员文传英、刘铧证实整个被骗经过且与指控相一致,有经二被告人伪造使用并经银行证实是空头的转帐支票予以证实,有该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证实被骗物品价值,二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6.2001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黄忠友、瓮鸣利用一张伪造的大庆市博大实业公司的转帐支票在让胡路区大船金三元有限公司骗取摩托罗拉牌宝典828五台、名人金世纪商务通二台,总价值人民币13 050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有被骗单位工作人员文传英、刘铧证实整个被骗经过且与指控相一致,有经二被告人伪造使用并经银行证实是空头的转帐支票予以证实,有该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证实被骗物品价值,二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7.2001年2月17日上午,被告人黄忠友利用一张伪造的大庆市博大实业公司的转帐支票在大庆市康乐药店骗取脑白金八十四瓶,总价值人民币4 470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有被骗单位工作人员赵凤证实整个被骗经过且与指控相一致,有经被告人伪造使用并经银行证实是空头的转帐支票予以证实,有该药店出具的价格证明证实被骗物品价值,二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8.2001年2月17日中午,被告人黄忠友利用一张伪造的大庆市博大实业公司的转帐支票在大庆市京和百货公司骗取东芝牌背投彩电一台、金格川谷VCD机一台,总价值人民币19 800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有被骗单位工作人员乔超证实整个被骗经过且与指控相一致,有经被告人伪造使用并经银行证实是空头的转帐支票予以证实,有该商场出具的价格证明证实被骗物品价值,二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9.2001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黄忠友、瓮鸣利用一张伪造的大庆石油管理局电力一分公司的转帐支票在东风新村宏大手机店骗取三星牌手机二部,总价值人民币6 800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有被骗单位工作人员闫海生证实整个被骗经过且与指控相一致,有经二被告人伪造使用并经银行证实是空头的转帐支票予以证实,有该商店出具的价格证明证实被骗物品价值,二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2001年2月21日上午,二被告人在大庆昆仑家电市场准备继续行骗时被*机关抓获,所骗赃物除手表一块、三星牌手机二部外均未起回。

综上,被告人黄忠友共参与作案9起,诈骗总价值180 399.5元;被告人瓮鸣共参与票据诈骗7起,诈骗总价值156 129.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忠友、瓮鸣以虚设的公司名义,开立帐户,利用伪造的转帐支票大肆从事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均应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此种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忠友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 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瓮鸣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 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沈洪庆

代理审判员 王体波

代理审判员 鞠元凤

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国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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