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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涉嫌非法拘禁案的嫌疑人李某申请不予逮捕,并于当天释放

科普小知识2022-12-10 23: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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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随即被*机关向香洲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本律师接受李某亲友的委托,为李某申请取保候审,最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李某当天从看守所释放,重获*。

请求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李某申请书

申请人:

潘永红,广东华大律所事务所执业律师

申请事项:

申请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不予批准逮捕。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7月8日被珠海市*局香洲区**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亲友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本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了相关案情,经过认真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柳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逮捕条件。

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李某并未实施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李某承认曾受汪某指使看守被害人刘某的事实是一时意气用事,赌气胡乱地说话,其部分重要的供述并非事实真相。

本案被害人等向*机关报案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柳被刑事拘留,接受讯问时,讯问的警察对她说汪某(本案另一同案犯,也已经被刑事拘留)已经交待了(交待的内容是汪某曾指使李某看守被害人刘某),让李某也赶紧说出来,说出来便可以很快离开。李某当时第一反应是很震惊,气愤汪某无故冤枉她,被气愤有些冲昏了头脑,加之拘留时候天气闷热,疲累紧张,年轻(1991年出生)而又性格执拗的李某一时愤怒,就赌气地撇下一句“他说让我看了就看了呗”,没有意识到自己赌气不实事求是的话语可能带来的后果,并且以为快速敷衍过讯问后,就可以早点释放回家休息了。等到后来会见律师了解法律后,才意识到自己意气用事的严重可怕后果,所以在本律师每次会见时,都表现出非常的后悔和深深的自责,留下了悔恨的泪水,多次强烈请求本律师帮她还原事情的真相,以消除自己的错误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并对自己的不负责行为表示真诚的歉意。

在金钱、财物等方面,李某与被害人刘某也没有任何来往、利益关系和瓜葛,李某没有拘禁或限制被害人人身*的动机和利益驱使。被害人刘某曾自己亲手书写《交易承诺书》,声明交易是完全自愿,与他人无关;更重要的是,李某与被害人刘某没有金钱及财物上的来往、利益关系和瓜葛,对被害人刘某书写的《交易承诺书》以及刘某的其它书面材料、手续等的具体办理情况以及存放地点等等状况也完全是一无所知。

在与被害人刘某交往的时间和方式上,李某与其相处的时间和次数都较少。本案同案犯汪某与被害人刘某相处时间较多,因为他们在2012年就认识,是较熟的朋友,李某是在2014年4月份才认识被害人。本案其他同案犯周某、蔡某和其他朋友曾和被害人刘某一起去过珠海海泉湾、拱北水疗会所等地休闲玩耍,而李某均未参与其中,只是从他们口中才得知,仅仅和十多个人一起去了吉大一家KTV唱了一次歌而已。

在与被害人刘某的关系上,李某对其是比较关心和同情的态度的。在相处的短短的数天时间里,李某多次直接或间接地听到被害人刘某痛陈其家庭的不幸和痛苦,每每都给予其安慰和鼓励,动机纯良。

同时,此案并不排除被害人刘某家人和朋友在向*机关报案之时无意或有意夸大渲染甚至恶意捏造拘禁事实的可能性。被害人刘某频繁地向别人提及和诉说其家庭的不幸以及家人对其令人难以忍受之种种种种,家庭关系很紧张、充满矛盾。本律师在会见嫌疑人时,嫌疑人李某对被害人的家人报案的动机和目的表示出了非常强烈的怀疑。基于此,并不排除刘某家人在向*机关报案之时无意或有意渲染甚至捏造拘禁事实的可能性,恳请请检察院明查相关证据和证据链条。

二、犯罪嫌疑人不会发生此条文中规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批捕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79条之规定,批捕的条件为: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显然,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上述条件。

三、在每次会见时都非常担心其家人,特别是年迈、生病的爷爷的身体状况,还再三叮嘱律师务必要对爷爷保密此事,以免造成伤害。其心地善良和对感情的重视可见一斑。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某并未实施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犯罪行为,没有人身危害性;退一步讲,即使*机关或贵院仍然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完全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因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故在此恳请贵院秉承实事求是的态度,谨慎进行审查,并对其不予批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错误。

此 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潘永红

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

201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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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嫌疑人法庭公正审判辩护词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范本

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

关于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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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决定书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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