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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张立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辩护

科普小知识2022-12-11 12: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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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一起由北京市*局朝阳*侦查终结,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经过我们的努力,朝阳区人民法院最后做出了对被告人极为从轻的判决结果。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立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告人张立(下称: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持异议。现根据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做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张立自愿认罪,请法院量刑时依法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7项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规定,

根据被告人张立的口供记录和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张立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张立在归案当日(2011年9月19日)向侦查机关出具了悔罪书,(详见张立卷宗第34页)已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归案后,对收购犯罪所得的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并坦白交待了犯罪事实,积极配合*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由此可看出被告人真心的悔罪表现,其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对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张立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案发时,缺乏法律常识,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单为贪图便宜,临时收购了被告人晁笑向其出售的水泥,其犯罪动机非常单纯,为了追求利润,实施收购行为触犯了法律,属于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

4、被告人张立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是正经的生意人,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只是因为贪图便宜,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较小,其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5、量刑建议:

鉴于被告人张立归案后主动认罪,悔罪深刻,且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等情节,若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恳请法院综合考虑其情节,对汪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拘役,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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