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一方恶意不同意离婚 法院不判离

科普小知识2022-12-11 15:42:42
...

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为谨慎起见,法院往往会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判决不准离婚。这本意是好的,但这个好意有时候却被当事人恶意利用:有当事人为了达到多分财产或其它目的的目的,恶意拖着对方,就是不同意离婚。

作为专业的离婚律师,我们认为,恶意不同意离婚,并不是婚姻的灵丹妙药,更不是达到不可告人目的的良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号

原告李甲。

被告*。

原告李甲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甲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21日生育女儿李乙。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经济产生矛盾,被告未尽到一个妻子和母亲的责任,致夫妻关系严重破裂。2011年12月1日被告因和原告母亲发生争吵,故离家出走。原告曾于2014年3月3日起诉离婚,因被告要求和好,故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撤回起诉。2014年9月25日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乙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800元(人民币,下同)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

被告*未具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相识后*恋爱,2009年11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5月21日生育女儿李乙。婚后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经济等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3月3日起诉离婚,后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撤诉。2014年10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因被告要求和好,故原告撤回了离婚诉讼,但之后被告并无和好的实际行动。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说明被告无要求和好的诚意及表现,可见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双方婚生女儿李乙的抚养,由于目前女儿与原告生活在一起,现原告要求女儿随其共同生活,故原、被告离婚后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较妥,而被告作为母亲在离婚后对女儿仍有抚养的义务,被告应承担女儿相应的抚养费。对抚养费的数额,本院依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双方实际收入情况及女儿的实际需要依法酌定。

关于双方的财产及债务情况,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无法查实,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双方日后可另行主张。被告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甲与被告*离婚;

二、原告李甲与被告*的婚生女儿李乙随原告李甲共同生活,由被告*自2014年11月起每月负担女儿李乙抚养费5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给付方式:2014年11月至12月的抚养费1,0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起的抚养费,由被告*于当年6月底、12月底前各给付半年度抚养费。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邬晓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 倩

一方恶意不同意离婚 法院不判离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书

企业负责人"冒充"起诉,被法院驳回

申请法院执行书

法院工作报告

法院三查三进三解工作汇报

暑期法院实习报告

法院实习感悟

真诚永驻法院实习周记

大学生法院实习报告

暑期法院社会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