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航空有限公司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由东星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湖北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北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成的东星航空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家获准筹建的民营航空公司也是华中及中南地区第一家民营航空公司其主要经营航空干线客货运输业务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局下发明传电报决定暂停东星航空的飞行2009年8月东星航空被裁定破产2011年5月9日东星航空起诉民航局停飞决定不当致其破产案件在广州开庭审理
公司名称:东星航空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EastStarAirlinesCoLTD
简称:东星航空
总部地点:湖北省武汉市
主运营基地:武汉天河国际机场
ATA代码:8C
CAO代码:DXH
呼叫:EASTSTARAIR
1、公司简介
东星航空
2005年5月16日在、的下,经批准筹建,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家获准筹建的民营航空公司。也是及中南地区第一家民营航空公司。2006年5月19日东星航空班机首航—上海航线。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批准筹建之初受到广泛关注,国际飞机制造商、飞机租赁公司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包括飞机发动机制造商也投入到竞争之中。2005年底,东星航空决定与美国下属的六家公司(包括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航空贸易第一有限公司、天穹航空贸易第二有限公司、天穹航空贸易第三有限公司、艾特尔飞机租赁有限公司,天穹航空贸易第五十有限公司)合作,选择六家公司租赁的10架全新的飞机(其中七架为,三架为空客),成为飞机租赁商美国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对新成立航空公司最大的订单,合同执行过程中,实际已租赁9架。东星航空一度是国内发展最快的民营航空公公司。东星航空主席放言:“东星航空要随着而崛起,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而腾飞。”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已开通广州、上海、深圳、海口、杭州、桂林、西安、桂林、沈阳等航线,2007年获批准执行地区及国际航线。与共享代码合作经营经香港转飞的航线。
2、机队介绍
机型 | 数量 | 登记编号 | 现状 |
---|---|---|---|
空中客车A319—100 | 3 | B-6229B-6230B-6163 | 属于成都航空公司 |
空中客车A320—200 | 3 | B-6336B-6337B-6350 | 属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
3、航线介绍
国内航线:上海、广州、深圳、海口、大连、青岛、南京、西安、重庆、常德、昆明、三亚、厦门、天津、沈阳、郑州、桂林、杭州
国际及地区航线:澳门(2007年11月6日开通)、*(与中华航空共享代码)、新加坡、泰国(2008年春节前开通)。
4、发展历程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是在武汉市人民*、湖北省人民*的支持下,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组建,由中国东星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武汉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北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成的华中及中南地区第一家民营航空公司。
该公司以为基地,由中国东星集团有限公司全额投资,注册资金3.06亿元人民币。东星航空是中国民营航空领域第一个全面采用全新的空中客车A320系列豪华型客机的公司。
东星航空在二00五年六月就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批准筹建后,在短短的五个月的时间内,已基本完成了航空公司所需的各类专业人员、飞机的租购、航空器材的配备、基地的选址、运行手册的编写等等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东星航空从筹建之初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在业内引起了极大影响。、空客、,国际金融租赁公司、新加坡金融租赁公司、CIT等国际顶端的飞机制造商、飞机租赁公司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热情,包括世界闻名的飞机发动机制造商IAE、也投入到这场竞争之中。经过反复、慎重地研究、考察、比较后,决定与美国通用金融租赁公司合作,选用的A319、A320系列飞机,配备CFM发动机,成为全世界新成立的航空公司中直接选用最先进机型、最好的发动机、最完整大型机队的航空公司。
东星航空还有幸成为世界最大的飞机租赁商美国通用金融租赁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对新成立航空公司最大的订单,也是其在进入中国以来对航空公司的单笔最大订单,更有幸成为空中客车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新成立的航空公司中最大的订单。
东星航空向美国通用金融租赁公司租用10架全新的空中客车飞机(其中三架为空客A319,七架为A320),向空中客车直接订购10架空中客机A320系列飞机,总价值达120亿人民币。
5、公司大事件
停飞事件
2008年中国民航局(CAAC)于2008年5月发出《关于暂停东星航空有限公司武汉-上海-武汉航线经营权的通知》,《通知》称东星航空因长期违规拖欠、挪用应缴国库财政性资金,且财务状况恶化、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决定从5月19号停止东星航空此航线的航线经营权。在公司已经补齐了欠款后,民航局再次发文宣布恢复东星航空在这条航线上的运营权。
2009年由于东星航空无力偿还公司所欠债务及其内部管理问题等原因,武汉市*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报告申请暂停东星航空公司的航班运营,并得到民航中南管理局的许可,自2009年3月15日暂停其航班经营许可。据称,东星航空将与中国航空集团重组。
破产风波
从2008年下半年起,有媒体先后多次报道东星航空资金链紧张问题。2009年3月10日,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向提交申请,要求对东星航空进行破产清算。2009年3月14日,应武汉市人民*请求,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决定,自15日0时起,暂停东星航空公司航线航班经营许可。3月15日,东星航空的董事局主席兰世立在试图出境时被警方控制,随后被带回武汉小范围监视居住,其所涉案件由处办理。3月30日,立案受理了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申请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破产一案,并冻结了东星航空的16个账户,指定由武汉市法制办、市总工会、市交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全权接管东星航空破产事务。4月7日,破产管理人解除了与通用公司等的飞机租赁合同,并将东星从通用租赁的9架飞机中的7架客机退还给通用,另外2架客机因东星航空所欠债务,被分别滞留在和。
就在东星航空面临破产清算危机、命垂一线之时,4月8日,东星航空的最大债权人中航油有限公司联合部分其他债权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表示愿意提供包括资金在内的一切支持来帮助东星航空破产重整,再次整翼上天,但于6月12日遭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驳回。随后,中航油向提出上诉,并于8月7日将东星航空的重整方案提交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待湖北省高院的最后判决。
2009年8月25日消息,湖北省高院决定撤销此前武汉中院对信中利重整东星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要求武汉中院重新受理此案。此前共有包括中航油在内的8家申请方的重整申请被武汉中院驳回,但截至目前只有信中利一家的方案被裁定将重新受理。这就意味着,东星航空有望免于破产清算而进入,而信中利可能将成为此次重整申请的唯一入局者。
2009年8月2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后裁定:驳回申请人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东星航空一夜之间,成为国内首家破产的航空公司。众多债权人挽救这家民营航空公司的努力至此也*结束。
2010年4月,法院审理查明:东星航空公司、董事兰世立,在明知相关部门多次催缴欠税的情况下,仍采取隐匿、转移经营收入的方式,指使手下相关人员共将5亿余元营业收入予以转移、隐匿,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缴的税款共计5000多万元。法院一审判处4年。
6、状告民航
案件简介
2011年5月9日上午,东星航空母公司状告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的案件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开庭。这也是民航史上第一例“民告官”案件。
东星集团提起的诉讼,针对的是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下发的一纸明传电报。电报称:为维护公众利益、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武汉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管理局决定暂停东星航空的飞行。第二天,东星航空便开始停飞,直至东星航空被裁定破产清算。
2011年2月28日,东星集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民航中南局的这纸“停飞令”,导致东星航空破产清算和东星集团全面瘫痪。东星集团决定将民航中南局推上法庭被告席。
东星集团认为,民航局中南管理局仅凭一纸函件,在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也未依法进行,就做出了停飞决定,这一做法违背了法规,故请求法院判决停航行政处罚无效。该案于2011年2月24日由白云区法院立案。据了解,该案是中国内地民航史上第一例“民告官”案件。
法律依据
据东星集团方面介绍,法庭上,东星集团代理律师和民航中南局方面辩论的核心在于,民航中南管理局对东星航空停飞的明传电报到底依据为何。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择日再审。
2009年3月民航中南局向东星航空发出停飞令,随后东星航空遭到破产清算,全面瘫痪。今年2月,东星集团向广州中院提出行政起诉,以违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为由要求判令中南局此前做出的东星航空停飞的行政处罚无效。
在法庭上,东星集团代理律师认为,民航中南局仅凭武汉市*的申请,就作出东星航空停飞决定不合法;而民航中南局则表示,2009年初系列事故表明东星航空存在安全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让东星航空停飞。
安全问题
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管理局发出了一份明传电报,电报中称,根据《武汉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管理局决定暂停东星航空的飞行。
严义明表示,仅凭通知函决定停飞,违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同时也违背《民用航空法》关于停飞的三类法定条件。
民航中南局认为,东星航空2009年初发生了包括员工摔伤的多起事故,东星航空在适航飞行、飞行员稳定、对人员培训投入、公司管理流程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东星航空的种种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其安全运行。
严义明表示,尽管东星航空存在问题,但并没有达到需要停飞的程度,要求停飞不符合法律程序。根据2008年12月12日的安全审计报告,在安全审计项目中的符合率为94.6%。
争议问题
法庭表示,此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六个:一是东星集团作为东星航空股东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二是起诉时间是否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三是民航中南局作出的停飞决定属于还是行政处罚,四是停飞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五是这一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何在,六是执行停飞决定的程序是否合理合法。
在超过3个小时的庭审上,民航中南局要求东星航空停飞的明传电报是否具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原告东星集团代理律师严义明认为,这份明传电报中提及的依据只是武汉市人民*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如果民航中南局确实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东星航空存在,应该在这份电报中予以明确说明。
结果预测
9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法庭审判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东星航空总裁助理兰剑敏认为东星集团胜诉把握还是比较大的。
对此,国内某民营航空公司创始人表示,民航管理局以安全的理由来停飞一家航空公司理由很充分,因为资金短缺的确会影响到飞行员以及航班的安全问题,所以这次诉讼东星航空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7、终审宣判
东星状告民航中南局一案二审结果——维持一审判决,东星败诉。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剑敏表示将继续申诉。
法院方面认为,“被上诉人做出的暂停的飞行决定是基于发现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涉及公共安全而采取的暂时性措施,具有临时性和紧急性的特点,其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的发生和发展,属于”“上诉人认为上述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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