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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科普小知识2022-12-13 2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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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于1974年由全球十大工业国(G10)的央行共同设立,每年定期集会四次,属于国际清算银行辖下,其成员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及美国等国,并以各国*银行官员及银行监理当局为代表。截至目前为止,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已制订出许多相当重要的金融控管规范,包括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适足公约,以及2001年的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草案。

中文名: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外文名: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

总部:巴塞尔

成立时间:1974年底

主席:斯蒂芬·英格维斯

1、简介

巴塞尔委员会本身不具有法定跨国监管的权力,所作结论或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在法律上也没有强制效力,仅供参考。但因该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影响大,一般仍预期各国将会采取立法规定或其它措施,并结合各国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其所订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或实务处理相关建议事项。在“国外银行业务无法避免监管”与“适当监管”原则下,消弭世界各国监管范围差异是巴塞尔委员会运作追求的目标。巴塞尔委员会制订了一些协议、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如《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这些协议、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统称为巴塞尔协议。这些协议的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这些文件的制定与推广,对稳定国际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除核心原则外,委员会还制定了评估各项原则达标情况的详细指导文件,即核心原则评估方法。该文件1999年第一次发布,也在这本次审议中一并进行了修订。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框架。据调查,有88个非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非洲、亚洲、加勒比海地区、拉丁美洲、中东和非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欧洲国家(或地区)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而且大部分国家也制定了在2009年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规划。加上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计划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国家已超过100个。

从1979年开始,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牵头举办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它是多边银行监管论坛,每两年举行一次,旨在促进各国(地区)银行监管当局的交流和合作。

各国的代表机构为*银行,如果*银行不负责银行业的审慎监管,则该国的银行监管当局也可是代表机构。

2、核心原则

核心原则是良好监管实践的最低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国。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制定为强化国际金融体系做出了贡献。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银行体系存在的问题会给一国和全球的金融稳定造成威胁。委员会认为,在世界各国实施核心原则将有助于大大提高国内外金融稳定,并为强化有效的监管体系奠定很好的基础。

3、发照标准

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的所有权结构和银行治理情况、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的资格、银行的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包括资本金规模在内的预计财务状况;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为外国银行时,应事先获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同意。

4、风险管理

信用风险

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一整套管理信用风险的程序;该程序要考虑到银行的风险状况,涵盖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风险)的审慎政策与程序。

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

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在国际信贷和投资中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的有效政策和程序,并针对这两类风险建立充足的准备和储备。

市场风险

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准确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各项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规定具体的限额和/或具体的资本要求。

流动性风险

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反映银行自身的风险状况的管理流动性战略,并且建立了识别、评价、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及日常管理流动性的审慎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要求银行建立处理流动性问题的应急预案。

操作风险

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评价、监测和缓解操作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利率风险

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帐户利率风险的有效系统,其中包括经董事会批准由高级管理层予以实施的明确战略。

5、成员国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商业银行成员国(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典、卢森堡、瑞士)*银行在瑞士的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总称。

1975年2月,来自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的十国集团(Groupof10,简称G10)代表聚会瑞士巴塞尔,商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成立的最初目的是通过各成员国向委员会派驻代表、各国代表每年定期召开三至四次会议的方式,为各国金融监管者提供交流共享信息和观点的平台,通过签署各种合作协议达到促进银行监管国际合作、降低银行运作风险和维护全球金融稳定的目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拥有超越各国主权的监管特权,其公布实施的各项协议文件也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是在巴塞尔委员会成立至今的三十多年里,其提倡的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在国际银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各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2009年3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吸收澳大利亚、巴西、中国、印度、韩国、墨西哥和俄罗斯为该组织的新成员。2009年6月10日,巴塞尔委员会邀请二十国集团(Groupof20,简称G20)中的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加入委员会。新加入巴塞尔委员会的G20成员国包括阿根廷、印度尼西亚、沙特阿拉伯、南非和土耳其。至此,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扩展到世界上27个主要国家和地区,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中国、中国香港、法国、德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墨西哥、荷兰、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美国和土耳其。

6、协议

1974年9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十国集团及*银行监督官员在巴塞尔开会,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与管理问题,自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文件。


巴塞尔协议

——1975年协议(库克协议)该协议对海外银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监管的重点是现金流量与偿付能力,这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机关第一次联合对国际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此外,该协议提出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一是特定的国际银行集团的结构问题对具体监管的影响;其二是强调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流的重要性。

——1983年协议由于各国的监管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监管责任划分的实际适用上也存在不同意见,致使1975年协议的弱点充分暴露。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5月得到修订。该协议的两个基本思想是:

其一是任何海外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管;

其二是任何监管都应恰如其份。该协议对1975年协议的多数原则都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说明。

——1988年协议该协议全称《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该协议中的衡量标准和资本水平的规定,是为了通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以消除银行间不公平竞争;同时,委员会认为资本比率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各跨国银行的偿债能力。

1988年协议比1975年协议和1983年协议中关于东道国和母国联合监管国际银行的协议又前进了一大步。因为,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关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也对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有了量的标准。

1988年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四个方面组成:资本的组成;风险加权制;目标标准比率;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1992年7月声明该声明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针对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给国际银行业监管带来的教训而作的。声明中设立了对国际银行最低监管标准,使得各国银行监管机关可以遵循这些标准来完成市场准入、风险监管、信息取得的要求。具体内容:

第一,所有国际银行集团和国际银行应该属于本国有能力行使统一监管的机构所监管。

第二,建立*机构应事先得到东道国监管机构和银行或银行集团母国监管机构的同意。

第三,东道国监管当局拥有向银行或银行集团母国监管当局索取有关跨国分支机构信息的权力。

第四,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认为,要求设立机构的一方在满足以上几个最低标准方面不能使其满意,从达到最低标准的谨慎性需要考虑,该监管当局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禁止设立该机构。

7、主席致辞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体系有不同的需求,金融监管改革推进的步调也不尽相同,但维护银行业稳定,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是全球金融监管的共同课题。在第十八届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会场,各国与会代表分享了他们的监管改革经验

“如同巴塞尔流淌着的莱茵河一样,全球银行业监管改革进程正在循序渐进。”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斯蒂芬·英格维斯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银行业监管改革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不断创新,与时俱进。

服务实体经济需要创新


英格维斯等

“脱离实体经济,脱离厂商民众,金融活动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说。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成分,更担当着服务经济社会,促进经济增长的使命。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实体经济对金融体系的要求越来越高,作为银行业监管者,各国都在探索引导银行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大众的有效措施。

作为新兴经济体的代表,墨西哥监管者希望通过增加银行业竞争来支持实体经济。今年1月,墨西哥颁布了金融改革法令,提出要促进银行间竞争以降低企业的贷款利率,促进银行业整体信贷业务增长,提高中小企业获得银行信贷的便利度。根据该法令,墨西哥银行业信贷规模将从760亿美元增加至880亿美元,增幅在15%左右,从而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来自发达经济体的与会代表表示,在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银行只是渠道之一,还要依托股票、债券市场以及海外渠道,建立成熟、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署副署长丹尼尔·马克·泽尔默接受《经济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从加拿大国内看,商业银行、合作性银行以及保险等金融机构可以共同为企业提供融资,这将使得企业资金的来源更加多样。此外,加拿大的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以从美国等海外金融市场上获得融资。

“在企业融资中,银行的角色不应只是提供信贷资金,还包括为企业更好地从股票、债券市场上获取资金提供服务便利。”丹尼尔·马克·泽尔默说。

监管也要与时俱进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环境的改变不断给监管者提出了新的要求。斯蒂芬·英格维斯认为,监管者的工作不会终止,因此,要对监管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加以警惕,不仅对潜在的各种冲击事件进行风险评估,更要从宏观的、全面的角度对威胁到金融部门的因素提高警觉。

在金融监管改革中,如何平衡监管的有效性、复杂性和简单性之间的关系,与会代表有着不同的看法。

“希望国际银行监管界能够逐步减少对模型和计量技术的过度依赖,共同建立和完善简单、透明、管用的监管规则体系。”尚福林倡议共同推动建立简单透明的国际监管规则,如简化计算方法和参数,减少计量模型假设条件,采用杠杆率、存贷比等简单可比的监管指标,进一步简化和明确监管规则。

近年来,以巴塞尔资本协议为代表的国际银行监管规则复杂性不断增加,这一趋势源于银行体系日益复杂、风险敏感性不断增加、监管标准不断提高。随着国际银行监管规则的不断调整,一些国家反映监管规则过于复杂,特别是在资本、流动性等方面,既增加了银行的合规成本,也影响了监管的有效性。

对于尚福林的倡议,斯蒂芬·英格维斯回应:现在一些国家反映他们需要更简单的监管规则,对于新兴经济体的一些小银行来说,的确可以使用更简单的规则,但对于业务复杂的银行而言则难以有效监管其风险,监管如何在简单性、复杂性和有效性之间形成平衡,需要进一步探索。“监管改革是没有止境的,我们需要不断与时俱进。”斯蒂芬·英格维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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