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答辩状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株洲市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攸县上云桥镇七里坪社区攸县市政园林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刘XX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黄建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答辩。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诉称其承包的实际工程量与事实不符。
原告提交的竣工结算总价、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计日工表、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工程量计算式表等相关工程结算资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原告在承包答辩人106国道新市镇地段两边人行道的路灯线路改造工程的同时,还承包了被告攸县新市镇益民自来水厂106国道新市镇地段两边人行道的水管埋设工程。原告提交的上述结算的资料失实,与承包答辩人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差距太大,工程量无中生有、重复(含承包另一被告的水管埋设工程量)计算严重。相反,原告提交的新市路灯改造结算单(原件在答辩人处),是双方认可的实际工程量。由此可见,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严重脱离事实,核算的随意性非常大。
二、原告诉称答辩人应当支付给原告的工程价款(22.5万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在起诉状中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剩余价款22.5万元。原告诉称该数字是通过结算总价款扣减答辩人已支付的金额而得出的。原告的此种计价方式随意性大,与事实不符。具体如下:
(一)、原告的该项诉求的计价依据是其自行拟订的结算资料。自行拟订的结算资料,无论从实际项目工程量的核算还是工程总价款的核算都存在巨大差异,虚构成分很大,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双方曾就原告承包的工程量、承包方式、工期、质量要求、组织施工要求及责任、违约责任等有关事宜,进行了书面协议(并非口头约定)。该书面协议虽未签字、盖章,但原告予以默认。根据双方协议内容(计价依据)与认可的工程量,原告承包工程总价款应为110853.6元。
(二)、另外,原告在承包工程期间,因无安全防护、延误工期,被攸县百里长廊路灯整改工程项目部进行罚款(无安全防护罚款1750元、延误工期罚款26000元),这两项罚款已由答辩人垫交。原告丢失安全警示牌、砼不符合质量要求而返工、损坏110电力阻燃管,给答辩人造成了11435元的损失。原告已从答辩人处领走6.2元工程款。这些列出的费用,最终应从原告承包工程总价款110853.6元中核减。
综上,答辩人认为应当对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造价、罚款、扣款、损失金额、答辩人已支付金额进行核定,进而双方在已支付工程款基础上多退少补,最终解决双方争议。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人:廖正春律师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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