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刚
吴志刚,男,汉族,1962年8月生,江苏滨海人,1985年10月入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管理学博士(在职教育)。1982年7月毕业于山东矿业学院采矿系。曾任江苏徐州矿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2017年11月,江苏省纪委对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吴志刚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依法双开。
1、人物履历
1989年12月,任徐州矿务局三河尖煤矿副总工程师。
1990年10月,任徐州矿务局三河尖煤矿副矿长。
1996年08月,任徐州矿务局旗山煤矿矿长。
2000年01月,任徐矿集团副总经理。
2002年06月,任徐矿集团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徐州矿务局副局长。
2013年07月——2017年7月任徐矿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2、人物事件
涉嫌违纪
2017年7月3日,据江苏省纪委消息: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吴志刚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立案侦查
2017年9月6日据最高检官网消息,日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吴志刚(正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免去职务
2017年7月3日江苏省人民*经研究决定免去吴志刚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依法双开
2017年11月,经江苏省委同意,江苏省纪委对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吴志刚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吴志刚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卡礼品,公车私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问题涉嫌犯罪。此外,审查中还发现吴志刚其他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
吴志刚身为党员领导*,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且在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决定给予吴志刚开除党籍处分,终止其徐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经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省*批准,决定给予吴志刚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款物予以收缴,其涉嫌犯罪的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
2018年8月8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吴志刚受贿案,对被告人吴志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吴志刚利用担任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设备采购、劳务派遣合作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7.5万元。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志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吴志刚具有*情节,但归案后能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篇:故右仆射相国张公九龄
下一篇:大清相国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