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权代理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
中文名:全权代理
英文名:Universalagent
实质:法人间代理行为
相关概念:代理;法人代表;代理权限
1、全权代理的缘起
我国《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
在民事诉讼中,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在民事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而委托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而行使代理权的人。
全权代理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分为一般代理权限和特殊(或特别)代理权限。前者指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供证据等。后者必须有明确授权,不能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否则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我国1992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2、全权代理的内容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的划分,是以代理权限范围为划分标准的。一般代理是指代理人享有一般意义上的代理权,即其代理权没有范围限制,代理人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进行任何法律允许进行的民事活动。因此,一般代理又称为全权代理或者总括代理。(一般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等诉讼权利,而全权代理即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一般认为代理权的授予,并不是一种契约关系,而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它不必取得代理人的同意,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授权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只需要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即可。但是,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当然产生代理权,只有委托人作出委托授权的单方行为,代理权才发生。
3、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代理人只能在限定的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如超越权限范围,便会发生越权代理,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别代理中的代理人不能像一般代理中的代理人那样可以进行任何法律允许的民事活动,而只能进行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所以也称为部分代理或者特定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委托人以特别授权赋予律师对案件的有关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据此得知,特别代理时的代理事项比一般代理的代理事项宽泛了许多,但也并非全部代理。
因此,提醒人们在打官司找律师代为诉讼时,一定要根据两种代理的授权范围,酌情选择授权方式并在授权委托书中详细注明授权内容。
4、一般代理与全权代理
当事人在遇到民事经济纠纷聘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时,往往分不清全权代理和一般授权代理的区别。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等诉讼权利.
全权代理
全权代理即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分清两者区别对于恰当地授权、维护自身权益是很有必要的。另外,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案件进程中,如当事人对聘请的律师不满意时,可单方面解除聘请合同。如因律师过错,律师事务所应退回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所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5、全权代理的误区
全权代理这个概念并非法定概念,它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具体内涵,所以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填写全权代理是不明确的。法律规定代理分为一般诉讼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一般诉讼代理是代理权范围无特别授权的代理,又称普通代理,同一般代理相对应的应当是特别授权代理,而不是全权代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因此,凡只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委托权限为全权代理,而没有具体说明是否有特别授权,能否处分实体权利的,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上,全权代理人不享有代理权。
全权代理
在办案实践中经常发现,案件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一栏仅写“全权代理”,或给某律师说,我的××案件由你“全权代理”,其真实意思是想将打官司的诉讼权利全部委托给律师,由律师代为诉讼,但此做法却造成了实际上的事与愿违。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授权律师代理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是无需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明确表态的代理,如代理提起诉讼、应诉,提供有关证据,发表代理词,进行一般性辩论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由此可见,无具体授权的全权代理为一般代理,非全部代理。
当然,有的当事人可能是因为对法律知识不了解而误认为全权代理既包括一般代理,又包括特别授权代理。人民法院遇此情况,应当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令其重新出具授权委托书,写明具体的授权范围。对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而为的上述范围的事项,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无效,其行为不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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