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
中国1950年的《*刑法大纲(草案)》将放火罪列为妨害国家统治秩序罪,1954年的《*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将放火罪规定为破坏公共财产犯罪,1963年将放火罪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一,1979年《刑法》以及1997年《刑法》仍然将放火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中。
1、定义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人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其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宁海县*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放火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孟中鸯,被告人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7日晚,被告人叶某甲因家庭琐事与妻子余某发生争吵,后在宁海县力洋镇岭峧村××号其家中二楼房间内放置两个液化石油气瓶,点燃房间内衣物,并将液化石油气瓶阀门打开引燃后离开,造成该房间内部分物品被烧毁,并危及毗邻房屋内的人员及财产安全。
2016年3月7日,被告人叶某甲主动到*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乙、叶某丙、郑某、余某、叶某丁的证言,火灾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甲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