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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萍与上海xx纺织品有限公司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上诉案

科普小知识2022-12-24 08: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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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杜x萍为与被上诉人上海xx纺织品有限公司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3)浦民二(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x萍委托代理人李振,被上诉人上海xx纺织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陈x和上诉人共同组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于2001年1月22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的章程规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出资人民币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上诉人分别于2001年12月28日及2002年1月21日各出资人民币25,000元,余款上诉人未能按章程缴付,遂引起纠纷。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的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的章程中亦规定了上诉人的出资额,上诉人理应按章程履行出资义务,现上诉人未能足额出资,故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人的反驳理由与被上诉人的诉请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予采信。遂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缴纳人民币350,000元的出资额。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8,51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人民币2,000元,上诉人负担人民币6,510元。

上诉人杜x萍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陈x对被上诉人的出资已经审计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确认,被上诉人在银行询证函上亦确认上诉人与陈x合计人民币100万元出资的数据证实无误,已经证实上诉人与陈x履行了出资义务;至于被上诉人所称陈x与上诉人出资款由上海华x会计师事务所出面融资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