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
吴英,1981年5月20日出生,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11月27日,两起和房产相关的吴英"案中案"在浙江金华中级法院开庭重审。2013年11月2日,浙江东阳市*首度对外通报了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情况。2014年7月11日,浙江"亿万富姐"吴英减刑案在浙江省女子*开庭审理,法院裁定,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81年05月20日
籍贯:浙江
民族:汉族
职务:法人代表
1、个人履历
吴英,1981年5月20日出生,生长在浙江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据悉,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去姑姑的美容院学美容技术,后结识了丈夫周红波,一起开了家女子美容院(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做起了生意。之后因发展需要在西街开设了贵族美容美体中心,当时几年“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不少钱。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最大的足浴店千足堂。“嗅”到了汽车租赁业商机,她就利用原先积累的资本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韩流”袭来,她又开出了韩品服饰店。此后,她又接收了喜来登娱乐城,成了娱乐城的老板娘。
吴英
2006年3月起,吴英在东阳注册成立了12家以本色命名的实业公司,涵盖商贸、地产、酒店、网络、广告等众多领域。其中,浙江本色控股集团公司,注册资金达5000万元,吴英本人出资4500万元,另500万元以吴英妹妹吴玲玲的名义出资。4月,在东阳成立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并租赁7000平方米的房子准备做家居商场;在湖北成立荆门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月,成立汽车美容公司。7月,成立洗衣店。8月,成立本色广告公司、酒店管理公司、洗业管理服务公司、电脑网络公司、装饰材料公司、婚庆公司。9月,成立本色物流公司。
2006年12月,吴英以本色集团名义,一次性申请注册了“吴英”、“巾帼英雄”、“穆桂英”3个商标。
2006年,媒体曝光吴英的总资产达38亿元,吴英当位列2006年胡润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同时其极为张扬的个性作风引起了极大争议。
2006年12月,在外界风传吴英和她的本色集团遭遇资金危机的关键时刻,吴英突然神秘失踪了。8天后吴英终于重新现身,她声称自己是被人绑架了。这次绑架最终因缺乏证据未被*机关证实;她在失踪8天后的重新现身也未能化解本色集团的这次资金危机。
2007年2月初,吴英却在北京首都机场被东阳警方抓获。警方随后发布消息称,吴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英和她的本色控股也从此倒下。2009年4月16日,金华中院开庭审理吴英案。根据检方的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亿余元。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由此,外界才获知,吴英和她的本色控股迅速崛起的原因,是来源于对外借债。
对于检方指控,吴英表示不认可,她强调自己都是正常经营,如果不被抓,肯定有利润还掉这些借款。吴英的代理人也为她做了无罪辩护。2009年10月29日,金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吴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高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巨额负债和大量虚假注册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等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作各种虚假宣传,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实际骗取3.8亿余元,尽管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余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
2012年1月18日,浙江高院对吴英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法复核。最高法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高院重新审理后认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此后,吴英进入*服刑。2014年7月11日,浙江高院公开开庭审理吴英减刑一案,并当庭作出裁定:将吴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英目前仍在*服刑,其刑期已经超过10年。
2012年5月21日,吴英案已经判决结案,吴英开始到浙江省女子*服刑,结束了司法审判程序。蔺文财提出,作为对吴英案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东阳市*局最迟到2012年5月21日就结束了《刑事诉讼法》的个案授权,恢复行政机关职能状态。行政机关继续查封、扣押吴英企业财产,自然属于行政行为,完全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条件。所以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和代理人蔺文财在2013年开始了行政诉讼之路。
2013年5月初,蔺文财作为代理人向金华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东阳市*,并将东阳市*局为第三人。2015年11月,金华中院做出行政裁定,对这起诉讼不予立案。裁定提出,东阳市*的公告本身并不直接影响本色集团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或变更。除公告外,本色集团并未提供*指导或指示、干预行为存在的证据。吴英不服这一裁定,向浙江省高院上诉,浙江省高院裁定,维持了不予立案的结果。蔺文财认为,浙江省高院及金华中院的不予立案裁定,是在延续当地政策。按照程序,吴英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18年1月26日,最高法院派员前往浙江省高院,听取吴英代理人的意见。
2、案件脉络
2014年7月11日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
2013年2月,吴英委托律师正式提起申诉,要求改判无罪。
2012年12月24日浙江高院对吴英案外案终审裁定:维持金华中院裁定
2012年11月27日吴英近亿房产被贱卖案重审
2012年5月21日浙江高院经重新审理判吴英死缓
2012年4月20日最高法未核准吴英死刑发回高院重审
2012年1月18日吴英案二审判决维持死刑判决
2011年4月07日吴英二审当庭承认非法吸收存款罪
2010年4月01日吴英狱中手书资金流向单
2010年1月24日吴英炒期货实际共亏损五千万
2010年1月21日吴英案纪委介入时机未到
2009年12月30日吴英上诉称不是集资诈骗求改判
2009年12月18日吴英因集资诈骗一审被判死刑
2007年3月16日亿万富姐吴英被批准逮捕
3、依法减刑
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浙江省女子*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浙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鉴于罪犯吴英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浙江省女子*依法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将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浙江省*管理局审核,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管理局和浙江省女子*分别指派警官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吴英到庭参加诉讼。吴英的亲属吴永正等人、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基层代表参加了旁听。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各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听取了各方意见。经审理查明:吴英在减为无期徒刑后,能服从管教,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期间共获得9个表扬。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罪犯吴英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