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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科普小知识2022-12-25 08: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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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五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相关案例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泌刑初字第00471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泌阳县*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3月26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景某某,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新青、闫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景某某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本案在审理阶段,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至8月份,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庄分社工作人员王某某,在办理佛山众融贸易有限公司、南阳市华瑞纺织有限公司银行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共11笔予以承兑、付款,共计4085.41万元,造成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别重大损失。2012年4月至8月份,泌阳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官庄分社工作人员王某某在复核佛山众融贸易有限公司、南阳市华瑞纺织有限公司银行票据业务中,对违法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共19笔予以复核,共计2945万元,造成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别重大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发表如下公诉意见: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89条之规定,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但本案事实的造成是由多方原因造成的,请合议庭综合整个案件,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办理业务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办理业务没有违反规定,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1、公诉人提供证据《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是证实张某某等人的行为给其所在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专门制定的,张某某等人的罪名与本案性质不同,构成要件不同,不可以套用。2、《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只能证明张某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但不能证明王某某是否构成犯罪,因证据无法显示王某某的行为具体给单位造成了多少损失,而该罪名必须以造成“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二、王某某在经办、复核业务中不存在过错。1、根据《票据法》规定,在办理转款业务时,只要票据要素具备,办理人身份相符,金融部门就可以办理,本案中,经办人身份证件与本人相符,且提供了开户人的全套印章,王某某办理转账业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2、根据《票据法》规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业务,是按照“见票即付”的原则办理具体业务,而不是审查经办人是不是开户人本人或其单位的工作人员来决定是否办理。三、王某某在经办、复核票据业务时未能识别印鉴真伪,是客观原因造成,其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1、假印鉴系王某某所在信用社主任李某某制作,因李某某对信用的印鉴识别方法、设备、技术手段非常了解,其制作的假印鉴难以识别。2、案发后对真假印鉴进行鉴定时,是在专家的参与下,使用专门技术与设备,才识别出真假印鉴在两个字上有“细微”的区别,而一般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当时的条件,根本无法区分这种“细微”差别。3、参与识别印鉴的银行柜员多达十数人,办理过的业务多达一百多次,在没有事前统一部署的情况下,无一人能识别出真伪。四、通过各个部门的努力,泌阳县宇兴公司承担了泌阳县信用社办理的所有涉案业务中的债权债务,开户人与信用社都没有损失。本案罪名只有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综上,建议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张某某、李某某、禹某某成立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居阳华府项目,开发过程中资金链断裂,因李某某当时是官庄信用社主任,张某某在车站信用社工作,禹某某在宏达信用社工作,三人便商议走银行开对公一般账户,然后用假印鉴把钱转出来。他们与南阳刘某某签承诺还款书后,让刘某某的佛山众融贸易有限公司、南阳市华瑞纺织有限公司在官庄信用社开立一般对公账户。李某某将上述两个公司预留在银行的印鉴片复印以后,制作两个公司的假印鉴片,然后由“居阳华府”的工作人员带着假印鉴去官庄信用社办理两个公司的转款业务。

2012年4月至8月份,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庄分社工作人员王某某,在办理佛山众融贸易有限公司、南阳市华瑞纺织有限公司银行票据业务中,没有辨别出居阳华府工作人员所持有的印鉴片系假印鉴片,因而对加盖假印章的票据共11笔予以承兑、付款,共计人民币4085.41万元;在复核佛山众融贸易有限公司、南阳市华瑞纺织有限公司银行票据业务中,对加盖假印章的票据共19笔予以复核,共计人民币2945万元。

另查明,本案*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2014年1月10日泌阳县宇兴公司和泌阳县农村信用联社签订《资产处置意向书》、2014年1月27日泌阳县宇兴公司与泌阳县农村信用联社签署《资产处置框架协议》,约定由泌阳县宇兴公司承接张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并向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故意转嫁风险资金所涉及的全部债务;2014年5月7日,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与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涉及票据诈骗给泌阳县信用联社造成的损失由泌阳县宇兴公司负责偿还。

另查明,张某某、李某某、禹某某等人利用假印鉴片通过农村信用社柜员将南阳市华隆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凌弘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华瑞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众融贸易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15300万元转出。本案案发前张某某等人已通过不同途径返还给上述四家公司10900万元,对于剩余4400万元损失,2015年2月5日,泌阳县宇兴公司与上述四个公司签署了具体的还款协议,约定2015年5月31日之前全部还清,佛山众融贸易有限公司、南阳市华瑞纺织有限公司已向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了销户申请。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证明王某某在联社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此案是因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刑事案件造成,致使柜员承兑,并且资金处置已经得到妥善解决,请在法律幅度内最大限度对王某某从轻或免除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供述

2013年12月29供述:2012年4月2日一个大约40左右的男子来我的柜台前办理业务(我当时在泌阳县农联社官庄信用社综合柜员),他向我出具了佛山众融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章、法人代表张某娟的印鉴还有他本人身份证,要求我向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转账300万元人民币,我当即请示了主管会计徐某某,徐某某同意以后我就给他办理了转账业务,由马某某负责复核。还有一笔是2012年2月23日,时任官庄信用社柜员的段某某给我拿了一份填写好的由南阳市卧龙区殡仪服务中心转给宁某某295万元的转账支票让我复核,我当时复核正确后加盖了我的个人印章。佛山众融贸易有限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章有佛山众融贸易有限公司的财务章、个人印章和单位行政公章。我今天才知道应该严格比对预留银行签章。我当时以为预留的财务章和行政章两者只要其中一个吻合就可以办理。如果要办理支票转账业务必须要严格比对预留银行签章中的财务章吻合后才可以办理转账业务。当时办理相关的业务的柜员办理完毕后就把相关支票交给我了,我也和该公司预留我们银行的印鉴片比对了,经我确定无误后加盖了我的印章,我还办了几笔从佛山众融贸易有限公司往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转账的业务,具体的办理时间和转账金额我记不清楚了,但是相关的操作流程基本和我上述办理2012年4月2日那次一样,但是这几次的转账支票上面加盖的是佛山众融贸易有限公司的财务章还是行政章我记不清楚了。

2014年2月10日供述:佛山众融、华瑞纺织公司的转账业务是一个叫陈某某的到我们社办的。陈某某有时带着填好的并加盖公司全部印鉴的转账支票来办理,有时是带着公司的全印鉴在我们社现买支票再加全印鉴。具体多少笔我记不住了,以我们社的记账凭证为准。我在办理这些业务时,根据我的权限向会计、主任汇报,对印鉴进行了折角比对,一致后才办理的。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策证言:主要证实张某某等人拉储户存到信用社,然后由陈某某等人转款的情况。

2、证人刘某某、张某娟、鲁某某证言:以上三人主要证实往各个信用社存款的情况。

3、徐某某、段某某、高某某、梁某某证言:以上主要证实临柜时办理的情况及程序。

(三)书证

1、被告人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王某某经手办理的佛山众融贸易有限公司银行票据复印件;泌阳县农联社关于远程集中授权业务操作流程通知;被告人王某某到案经过。

2、(驻)公(刑)鉴(文)字(2013)050号、(2014)042号、(2014)007号、(2014)040号、(2014)088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驻正泰司会字(2014)第03号司法会计鉴定补充意见书、补充意见书(二)、补充意见书(三)。

3、2014年1月10日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与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署资产处置意向书、资产处置框架协议;2014年5月7日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与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20150205号协议、20141228号协议、20150210号协议。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对王某某从轻处理的情况说明;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佛山市众融贸易有限公司、南阳市华瑞纺织有限公司票据业务时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对违法票据付款罪。对被告人无罪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假印鉴系被告人王某某所在的官庄信用社主任李某某将真印鉴复印之后制作的,且当时识别真假印鉴的方法是折角对比,而非现在的电子鉴别手段,客观条件造成被告人难以识别其经办的票据上的印鉴系假印鉴。被告人王某某办理业务时,按照《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远程授权业务操作流程(暂行)》的规定提交联社授权中心授权之后才予以转款。被告人未审查出假票据存在各种客观因素,其主观过失较小。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办理的佛山市众融贸易有限公司、南阳市华瑞纺织有限公司票据业务时转出的现金,案发前已由张某某等人通过其它手段偿还了大部分,经协调,剩余部分由泌阳县宇兴公司负责偿还,且已签订了具体的还款计划,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日期。

被告人王某某被*机关传唤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办理业务的基本情况,应当认定为自首。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主观过失较小;该案的损失大部分已得到弥补,未弥补部分也有了妥善的处置方案;案发后被告人自首且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对违法票据付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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