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离婚(双相情感障碍)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合议庭:
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离婚:
一、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
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缺乏应有的感情基础,系在双方父母包办之下结婚。在客观从所谓恋爱到结婚时间很短,婚前原告事实上在外打工,见面的机会很少,两个人之间的了解根本不够。
二、原被告婚后感情淡薄
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在父母压力下,仓促结婚,在婚后才发现,两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与爱好,很难进行有效的情感上的沟通。特别是之后发现被告存在精神问题即双相情感障碍,躁狂与抑郁交替出现,躁狂时多有暴力行为,伴有自残现象,在抑郁症时多有自杀的征兆,在这种情况下,夫妻感情没法夯实,原告只能通过在外打工来逃避现实。
三、离婚原因:该病症无法治愈
双相情感障碍(又称躁郁症、钟摆病),是一种兼有躁狂和抑郁的疾病。双相情绪障碍是以躁狂或忧郁的反复发作和交替发作为特征的心理疾病。过于欢乐或过度兴奋的状态称为“躁狂发作”,非常伤心甚至绝望的状态称为“抑郁发作”,患有双相障碍的人常常会经历其中一种情绪状态。有时候,还情绪状态可以同时包括躁狂和抑郁的症状,这就是所谓的混合状态。在混合状态下的人往往具有烦躁和脾气不好的症状。情绪的极端变化通常伴有精力、睡眠、日常生活规律和行为的极端变化。患者的情绪波动往往非常大,常常会导致人际关系糟糕、工作效率低下,并影响家庭生活,甚至会出现自残、自杀的结果。
双相情感障碍(bipolar affective disorder),是心境(情感)障碍的一种类型,也称双相心境(情感)障碍,一般指既有躁狂或轻躁狂发作,又有抑郁发作的一类心境障碍,它对患者的日常生活及社会功能产生不良影响。
该病症躲在15-19岁之间并发,青春期必有征兆,所以被告家属对被告的病症应是知情的,且该病多由遗传引起,据原告所讲被告亲属中有患类似病症者,且有人自杀。对此得出了很可能就是事实真相的结论,被告及被告家属婚前隐瞒了原告患精神病的事实。
双相障碍发病以后既有躁狂或轻躁狂发作、又有抑郁发作。躁狂发作需持续一周以上,抑郁发作需持续两周以上,躁狂和抑郁交替或循环出现,也可以混合方式同时出现。一般呈发作性病程,每次发作后进入精神状态正常的间歇缓解期,大多数病人有反复发作倾向,部分可有残留症状或转为慢性。
2003年美国的一项全国范围的调查显示,在双相情感障碍的生活总体结局中,自杀7.8%,呈现慢性化15.9%,反复发作27%,不完全缓解7.8%,缓解25.5%,康复16%。可以说,双相情感障碍是一种难以解决的精神健康问题。患者的病程中至少有一半时间存在症状。即使在没有症状的时期,也可能出现损害社会功能的表现。
四、夫妻处于分居状态且已无和好可能
原被告之间已经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尚不能达成离婚协议,是因为对财产分配以及给付赔偿金的数额与方式存在分期,对离婚并无本质上的争议。
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 李龙律师
2014年3月25日
上一篇:公司员工下半年工作计划怎么写
下一篇:网站项目合作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