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1、定义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2、刑法条文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盐城市*局亭湖*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盐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昌国,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未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6年4月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洪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李昌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8日晚,被告人蔡某受邀至位于本市亭湖区南洋镇渔港巷被害人朱某乙(女,某年某月某日生)家中吃饭期间,趁酒兴见被害人朱某乙一人在房间,即采取抠、摸下身的方式对被害人朱某乙实施猥亵,致使朱下身出血、水肿。
被告人蔡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蔡某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证人姜某、杨某、朱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就诊病历,盐城市*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生物物证鉴定意见,盐城市*局亭湖*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出具的被告人蔡某及被害人朱某乙的户籍证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可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为寻求性刺激,采取抠、摸等手段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并应从重处罚。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本案是由被告人蔡某报警而案发,虽在出警民警对其进行询问时没有认可犯罪事实,但至派出所经教育后并没有逃避,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蔡某是在与被害人的亲属因其是否抠、摸被害人下身发生争执的情况下打110报警,在民警至现场询问后,被告人蔡某仍然否认抠、摸被害人下身的事实,后在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指认和民警的审查下才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不符合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自首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蔡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儿童身心健康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9日(羁押之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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