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
顾雏军是格林柯尔系的创始人,旗下控制科龙电器等五家上市公司,善玩各种左手倒右手的资本游戏。2005年1月登上了第二届“胡润资本控制50强”的榜首。2005年9月顾雏军正式被捕,2008年因虚假注册、挪用资金等罪一审获判有期徒刑十年。
中文名:顾雏军
国籍:中国
出生地:江苏泰县
出生日期:1959年
职业:商人
毕业院校:天津大学动力工程系
主要成就:格林柯尔系的创始人
1、人物简介
顾雏军,格林柯尔集团的创办人,曾于天津大学任教,是顾氏制冷剂的发明者。曾任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和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顾雏军从格林柯尔香港创业板上市到收购科龙,继收购国内企业亚星客车、ST襄轴进军汽车产业后,再次收购欧洲汽车配件公司和汽车设计公司,得以打通客车从设计到零部件再到整车生产的整个产业链。一直以来,媒介、学界对顾雏军的怀疑未见消停。生活在质疑阴影中的顾雏军不改初衷、我行我素。
顾雏军
顾雏军于2001年走进公众视野,2001年10月31日,格林柯尔公司以5.6亿元收购科龙电器20.6%的股权,成为这家国内制冷家电龙头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之后顾雏军以每隔半年的频率,先后收购吉诺尔、收购美菱、收购亚星等,迅速打造了一个庞大的格林柯尔系。
2001年底,顾雏军控股科龙电器。2002年对科龙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民营化重组改造,使公司迅速摆脱困境,当年扭亏为盈。2003年5月,顾雏军收购了美菱电器20.03%的股份。2003年11月,顾雏军收购亚星客车60.67%的股份;2004年4月,收购襄轴股份29.84%的股份,标志着格林柯尔进入汽车制造和配件行业,公司发展又迈进了新的阶段。
2004年8月,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对顾雏军的并购行为提出质疑,称顾雏军大量挪用科龙电器的现金流完成各项收购,一场声势浩大的“郎顾之争”由此展开。
2005年1月登上了第二届“胡润资本控制50强”的榜首。2005年9月顾雏军正式被捕,2008年因虚假注册、挪用资金等罪一审获判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9月6日出狱。
2015年8月17日下午14时,顾雏军在北京梅地亚召开新闻发布会。他宣布起诉海信科龙、海信集团,要求后者赔偿其个人及格林柯尔系巨额经济损失,合计489.61亿元人民币。在公开报道中,这是近30年*最高的民事索赔。
2、人物履历
1959年生于江苏泰县。
顾雏军
1975-1977年上山下乡,在泰县农村劳动,
1981年江苏工学院动力工程系本科毕业,
1984年天津大学热能工程系研究生毕业,
1985-1988年天津大学热能研究所从事科研,
1988年9月发明格林柯尔制冷剂,1989年下海经商,
顾雏军
1990年在英国成立首家分销公司,
1993年业务拓展至美国,
1995年成立格林柯尔中国有限公司(在天津建立制冷剂厂
1996年在美国从事一起企业收购成功,
1998年在北京和深圳成立格林柯尔工程公司,
1999年在湖北和海南成立工程公司,
2000年7月格林柯尔在香港创业板上市,
2001年10月收购科龙电器,
2003年6月顾雏军拥有全资股份的顺德格林柯尔成功入主上市公司美菱电器,成为其控股一大股东,
2003年12月顾雏军宣布出资4亿余元入主亚星客车。由柳洪平创建.
2005年7月底,被正式拘留
2008年,法院一审判顾雏军有期徒刑12年,执行10年。
2009年4月,终审法院宣判,维持原判
2012.9.06顾雏军提前获释出狱。
3、经济犯罪
被控罪名
第一项虚报注册资本罪
涉及被告:顾雏军、姜宝军、张细汉、刘义忠
第二项虚假财会报告罪
涉及被告:顾雏军、姜宝军、严友松、晏果如、刘科、张宏
第三项挪用资金罪
涉及被告:顾雏军、姜宝军、张宏、曾俊洪
第四项职务侵占罪
涉及被告:顾雏军、姜宝军
罪行宣判
2009年4月10日,广东省高院对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中,顾雏军因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案件细节
广东高院二审查明,2001年11月,顾雏军为收购科龙电器法人股,成立了注册资本为12亿元的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中,顾雏军无形资产出资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5%,而当时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2002年4月,工商部门不予顺德格林柯尔年检。为将无形资产降到法定比例,顾雏军指使刘义忠等人通过来回转账的方式制造了天津格林柯尔向顺德格林柯尔投资6.6亿元的假象,并提交虚假资料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从而骗取了原顺德市工商局对顺德格林柯尔的变更登记。
另查明,2000年和2001年,科龙电器连续两年亏损,被证交所戴上“ST”的帽子。为防止科龙电器在2002年继续亏损而退市,2002年至2004年间,顾雏军指使姜宝军等人以加大2001年的亏损额、压货销售、本年费用延后入账、作假废料销售等方式虚增利润。2003年,顾雏军还指使成立了两家公司专门来操作压货销售增加利润额。通过这些措施,科龙电器2002年、2003年公布的虚假财务报告显示,其利润分别达1亿余元、2亿余元。
顾雏军新闻发布会
法院还查明,2003年,顾雏军为收购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指示张宏等人以顾雏军父子的名义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筹集8亿元的现金出资,顾雏军指示以江西科龙、江西格林柯尔为操作平台,调拨8亿元资金经天津格林柯尔转入扬州格林柯尔。2005年3至4月间,顾雏军、姜宝军在未经扬州亚星客车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起草了《付款通知书》,要求扬州机电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应付给亚星客车的股权转让款及部分投资分红款共6300万元支付到扬州格林柯尔的账户。
广东高院终审认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八人分别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狱状况
顾雏军于2012年9月6日提前获释,2012年9月14日下午,前格林柯尔集团创始人、原科龙电器董事局主席、资本狂人顾雏军深陷牢狱之灾七年后大规模召集媒体,他声称要回应《民营企业家顾雏军的牢狱之灾》。
顾雏军
2012年9月14日下午,前格林柯尔集团创始人、原科龙电器董事局主席顾雏军在北京朝阳区举办新闻发布会,其出场方式引发一阵惊呼:头戴白纸做成的高高的帽子,上面写着“草民完全无罪”。顾雏军脸上带着一些微笑,为让大家看得更清楚,让媒体拍照三分钟。
发布会上,顾雏军向在场多家媒体发放了长达27页的举报信,并附上自己撰写的新闻稿。还有存储了多份判决书、辩护意见等文件的光盘。
顾雏军说,“其他几个人都不愿意出来说,冤案古代有,未来也会有,但是有冤案都不敢出来喊,说明里面有问题,这几位贪官污吏太凶残了!抓之前,我没觉得自己会抓,因为陈云贤跟我都没什么仇恨,当初他说我不给他公司就要抓我,我没想到这是真的!”现场顾雏军再次提起“冤案”二字,在顾给现场媒体的光盘资料中,有4个文档的“喊冤信”。
4、个人荣誉
收购中国家电巨头科龙的交易使格林柯尔和顾雏军浮出水面,《福布斯》2001中国富豪排行榜第20名。《福布斯》这样描述,41岁的顾,早在20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投资开发环保节能的不含氟利昂的制冷剂。格林柯尔在英国和天津均设有生产基地,它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非氟利昂制冷剂的生产厂商之一。
5、案件概要
2005.8.01顾雏军闪电被拘。
顾雏军
2005.8.04顾雏军被拘押看守所。
2005.8.13科龙罢免顾雏军。
2005.8.17佛山市*介入科龙。
2005.12.30科龙确认将向顾雏军追偿。
2006.3.15科龙否认拍卖顾雏军股权。
2006.5.11顾雏军被免去执行董事职务。
2006.7.17顾雏军被证监会永久性市场禁入。
2006.8.164项罪名顾雏军被提起公诉。
2006.8.24顾雏军案突然推迟至9月。
2006.9.07顾雏军取保被拒或判20年。
2006.9.15顾雏军入主前科龙七项违法。
2006.9.18证监会开罚顾雏军罚30万。
2006.10.10顾雏军案再添一项指控。
2006.10.11顾雏军案开庭再延期。
2006.10.16科龙原监事会主席追为被告。
2006.11.07顾雏军案今日开庭审理。
2006.12.12科龙顾雏军案12日再次开庭。
2012.9.06顾雏军出狱。
2012.9.14顾雏军计划召开记者招待会。
6、人物事件
一审判决
2008年1月30日,广东佛山市中院今天对格林柯尔系掌门人顾雏军案一审作为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680万元。
顾雏军
同案被告曾俊洪被判无罪,包括顾雏军在内的另外8名被告均领刑。
2005年7月底,包括顾雏军在内的9名科龙及格林柯尔高管被警方控制,随后因涉嫌虚假出资、虚假财务报表、挪用资产和职务侵占等罪名被警方正式拘捕。该案于2006年11月和12月两度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
顾雏军及格林柯尔起诉海信科龙等八家公司索要489亿元“天价赔偿”的案件获佛山中院立案后,引来了社会关注。2015年9月7日,佛山中院向媒体通报称,该院于9月6日对此案作出一审裁定,认定顾雏军等提出的六项起诉中,包括索赔489亿元的四项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的受理范围,应予驳回,另外两项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的起诉则会继续审理。
2015年9月6日,佛山中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明确注明其提起的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但其起诉的多个请求涉及不同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和法律程序,且经该院释明仍拒绝作任何变更。根据相关规定,该院对原告的起诉先行立案受理,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原告的第二、三、四、五项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此外,法院还指出,青岛海信空调、青岛海信电子、海信集团并非该院852-3号分配方案的当事人,也没有对原告针对分配方案的异议提出反对意见,不应作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被告。佛山中院还表示,余下的第一、六项诉讼请求,将会继续审理。据了解,裁定书已于昨天送达。
9月7日,佛山中院详述了驳回的四项起诉的理由。其中第二项起诉,实际上属于执行回转的主张,执行回转须以“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为前提,但该案现在不具备此前提;第三项起诉,原告实际上是请求撤销生效判决,应当寻求申请再审等救济途径;第四项起诉,实际上是原告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至于请求489亿余元的第五项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把已经生效判决的争议再次向法院起诉,原告主张赔偿的前提应是执行依据的16个判决确有错误并被人民法院撤销,但目前该前提条件并不具备。
顾氏理论
生于江苏扬州的顾雏军,在天津大学热能工程系读完硕士,选择的是制冷剂这个偏门专业。1988年,顾雏军在英美合办的权威杂志《能源》上发表了论文《一个新型热力循环的研究》,宣称突破了传统的卡诺循环理论,据说是被国际工程热物理学界命名为“顾氏循环理论”。顾雏军开始为其兴趣点寻找实用突破口,发明了格林柯尔无氟制冷剂。
这个所谓的理论一出来就受到学术界的抵制,认定:顾氏循环不成立,顾雏军是在“哗众取宠、糊弄外行”。他的研究生导师吕灿仁直接指出:“顾氏循环是骗人的!”但顾雏军本人不仅坚持,而且还对批驳者提出了“侵害名誉权”的指控。
创业,按上市公司要求做
从1995年开始,顾雏军开始考虑是否把格林柯尔从小做大。自从1989年受英国合作伙伴的邀请到赴英创立格林柯尔后,顾雏军一直认定自己是个技术提供者的角色,从来没有想过自己会当一个老板。在英国的时候,顾雏军开始考虑收购一个同业的美国公司,利用它可以使格林柯尔制冷剂产品在美国的市场份额提高到20%。顾雏军共花了17个月的时间做这件事。在完成人才架构和全球分区域建立了9家格林柯尔公司后,1995年顾雏军决定回国建立根据地。
顾雏军在国内建立的任何公司,完全按照美国、香港上市公司的要求运作。这种未雨绸缪的做法使顾很快尝到了甜头,他整合四家公司组建的格林柯尔科技控股公司去年在香港创业板成功上市,一举融资5.5亿港币。上市后他卖了旧股,*3个多亿,又分红1亿,这些资金储备成为进一步收购的基础。
入主科龙
格林柯尔入主科龙其实可以选择在香港以收购H股的方式,为顺利并购科龙,顾雏军以个人名义成立了顺德格林柯尔公司,并从自己的腰包里掏出5.6亿元的真金白银。“格林柯尔的资本步履只算是迈出了一条腿,许多运作现在还处在种子阶段,但我自己心里非常有数。”顾显得很有底气。
督促重审
2014年1月17日,广东省高院已经正式受理了顾雏军对于佛山中院和广东省高院判决的申诉。
顾雏军案再审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认定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六十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2012年9月,顾雏军在刑满释放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将顾雏军申诉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2014年1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诉立案审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诉进行审查期间,顾雏军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提出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提审本案。
再审案合议庭成员确定
2018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和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合议庭已经组成。
顾雏军再审案,审判长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二庭庭长、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裴显鼎。合议庭成员分别为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主审法官张勇健,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罗智勇,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司明灯、刘艾涛。石冰担任法官助理,张燕清担任书记员。
2018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决定再审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办案组,依法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同步进行审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案件再审
最高法定于2018年6月13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案。2005年,顾雏军涉违规信披被刑拘。2008年,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及挪用资金罪等被判刑10年。2012年出狱。
顾雏军案再审
2018年6月14日,深圳,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继续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虛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最高法二级大法官裴显鼎担任审判长。
经历了6月13日长达15个小时的法庭调查、质证环节后,6月14日的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
6月14日的庭审中,最高检的检察员在发表意见时表示,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审查认定的事实。经审查认为,顺德格林柯尔在注册登记手续及注册资本构成方面确有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况,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顾雏军等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尚属行政违法范畴,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构成犯罪。原审裁判在定罪的同时,在量刑上酌情作出从轻处罚,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顾雏军等人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但对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应当结合国家相关法律的变化和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以及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精神,加以综合考量。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顾雏军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审查认定的事实。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科龙电器提供的2002年至2004年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原审裁判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顾雏军等人定罪处刑,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鉴于认定损害后果部分的事实无法查清,证据不足,对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应按无罪处理。
综上,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每年年底通过压货方式进行虚假销售,导致其公开披露的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证明科龙电器行为造成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后果的证据不足。本案系因原审被告人申诉启动的再审案件,认定案件事实应主要立足于原审已经在案的证据,虽然本案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收集了能够间接证明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但仍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从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的立场出发,对顾雏军等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原审用以证明造成损害后果达到50万元的证据中,股民陈焕平、陈艳桃提供的证言因程序瑕疵应不予采信;股民张黎丽因未在其间卖出股票,其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确定;股民陈永康提供的证言未经一审法庭举证、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股民的具体损失数额,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规定的追诉标准。
三,关于挪用资金罪。本宗罪共涉及两笔挪用资金行为,分别阐述如下:
(一)关于挪用科龙系公司2.9亿元资金的行为。经审查认为,顾雏军等人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合计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原审裁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二)关于挪用扬州亚星6300万元资金的行为。经审查认为,顾雏军等人挪用扬州亚星6300万元的基本事实清楚,但原审裁判直接适用1998年的司法解释,而未适用2002年的立法解释,属适用法律错误,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人谋取个人利益,该笔挪用行为不应按犯罪处理。
上述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此后,审判长裴显鼎宣布:第一轮法庭辩论结束,从检辩双方发表的意见看,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关于虚报注册资本事实,检辩双方均认为不构成犯罪,但辩方认为虚报注册资本事实不存在;检方认为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辩方认为没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检方虽然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危害后果,可以无罪处理,但认为科龙电器提供的2002年至2004年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关于挪用资金的第一起事实,辩方认为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时,从科龙电器、江西科龙调用资金的事实存在,但属于科龙系公司归还格林柯尔系公司的欠款,不属于挪用资金,不构成犯罪;检方认为顾雏军等人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合计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裁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4.关于挪用资金的第二起事实,辩方认为涉案的6300万元资金系扬州格林柯尔向扬州机电的借款,不属于挪用资金,不构成犯罪;检方认为认为顾雏军等人挪用扬州亚星6300万元的基本事实清楚,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人谋取了个人利益,该笔挪用行为不应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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