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1、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十四)商检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相关案例
吴某某商检徇私舞弊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某,原系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报检、计费、收费、签发检验检疫通关证明等。2002年3月至2003年5月,吴某某接受报检员徐某某等的请托,为徇私情,在明知报检的出境货物未经过产地检验检疫部门检验的情况下,擅自签发内容为“上述货物业经检验检疫,请海关予以放行”的《出境货物通关单》,致使产地系本市及外省市的126批未经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得以在上海口岸报检通关。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吴某某犯商检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商检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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