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
2018年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302号文)。
1、主要内容
2018年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
债券市场
2018年1月5日,银监会就《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征求意见期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出台;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1月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号文),严格限制委托贷款。
新规明确存款类金融机构自营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余额若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80%,保险公司自营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总资产20%,其他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余额超过其上月末净资产120%,需向监管部门报告。
新规明确,参与者不得通过任何债券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或者为他人规避内控与监管提供便利。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交易结算等合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强调,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在指定交易平台规范开展债券交易,未事先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备不得开展线下债券交易。货币经纪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各类经纪业务。
通知明确,参与者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主协议。其中,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应签订回购主协议,开展债券远期交易的应签订衍生品主协议等。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
参与者在债券市场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质押登记。参与者开展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换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可以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通知强调,参与者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并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出现下列情形的,参与者应及时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是存款类金融机构(不含开发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自营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80%的。
二是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月末净资产120%的。
三是保险公司自营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总资产20%的。
四是公募性质的非法人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40%的。其中,封闭运作基金和避险策略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100%的。
五是私募性质的非法人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合格机构客户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100%的。
通知强调,中国人民银行对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必要时可对参与者杠杆要求进行逆周期的动态调整,并协调各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债券交易业务规范管理工作。
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所管理的金融机构及其他债券市场参与者内控制度建设、债券交易规范、杠杆比率审慎水平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
通知明确,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参与者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内控制度等进行自查整改,一年内未完成整改的,不得新开展各类债券交易。对于本通知印发之日尚未了结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各类债券交易,可以按合同继续履行,但不得续作,同时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要求纳入表内规范。因纳入表内造成相关交易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不达标的,一年之内予以豁免。
2、官方解读
2018年1月5日,据央行消息,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302号)。针对债券市场参与者的关切和市场的不同解读,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债券市场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梳理已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在《通知》中再次重申了针对市场参与者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相互租借账户、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等。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一、《通知》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我国债券市场不断发展,部分逐利动机较强、内控薄弱的市场参与者,在场内、场外以各种形式直接或变相加杠杆博取高收益。同时,还有市场参与者采用“代持”等违规交易安排,规避内控风控机制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要求、放大交易杠杆,引发交易纠纷,这些不审慎的交易行为客观上使得债券市场脆弱性上升,潜藏较大风险隐患。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经济工作会议等提出的“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明确要求,针对债券市场存在的一些不规范交易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研究制定《通知》,旨在督促各类市场参与者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健全债券交易相关的各项内控制度,规范债券交易行为,并将自身杠杆操作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通知》适用于哪些投资者?
《通知》适用对象包括场内、场外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适用范围包括现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符合规定的债券交易业务。
三、对于市场参与者的内控机制都有哪些要求?
《通知》明确了市场参与者建立内控制度及风控指标的有关标准,进一步强调了对前台部门的业务划分及有效隔离、对中后台部门的统一管理及职责,并对从业人员提出了一定要求。同时,引导市场参与者实施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避免以人员挂靠、部门承包等方式放松管理,造成行为扭曲和过度投机。
四、哪些行为是明确禁止的?
通过梳理已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在《通知》中再次重申了针对市场参与者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相互租借账户、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等。
五、对于债券交易,都有哪些规范措施?
《通知》着重强调市场参与者在债券市场开展债券交易均应在指定交易平台线上达成并签署相关交易合同和主协议,同时还明确了市场参与者要按照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对于约定由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返售、或者为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由其购回的债券交易,应通过买断式回购交易达成,按照相应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以此计算风控指标,统一管理。
六、如何理解《通知》对杠杆比率的要求?
《通知》要求市场参与者根据审慎展业的原则,合理控制自身债券交易杠杆比率。金融机构的总杠杆水平往往由多种金融产品和交易共同构成,债券回购是常用的加杠杆工具之一。
《通知》将债券交易的杠杆比率主要作为监测整体杠杆的观测指标,要求市场参与者的债券交易杠杆比率超过一定水平时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以引导市场参与者审慎经营,切实加强风险防控意识。
七、在《通知》下发后,如何引导市场完成平稳过渡?
为实现平稳有效降低债券市场风险的目标,《通知》规定了一年时间为过渡期,引导市场参与者在过渡期内,完善内控风控机制建设与管理,规范债券交易行为,有效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等。此前应按未按买断式回购处理的交易,在过渡期内可以按合同继续履行,但不得续作,并纳入表内规范,由此造成相关指标不达标的可以在过渡期予以豁免。过渡期结束后,对于仍不符合《通知》有关要求的市场参与者,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等将对其进行后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