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

科普小知识2022-12-29 09:46:32
...

2018年5月3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将可以展业的券商资质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券商开展场外期权业务数据报送信息、自律管理也提出明确要求。由于易出现随意加杠杆、变相降低投资门槛等违规乱象,场外期权业务近期受到监管关注,未来随着市场投机套利空间的缩窄,该类业务将进入有序发展期。

1、主要内容

监管对规模激增的场外期权业务祭出组合拳,继2018年4月监管叫停部分券商与私募基金合作开展场外个股期权业务后,券商场外期权业务也将整改。2018年5月3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将可以展业的券商资质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券商开展场外期权业务数据报送信息、自律管理也提出明确要求。由于易出现随意加杠杆、变相降低投资门槛等违规乱象,场外期权业务近期受到监管关注,未来随着市场投机套利空间的缩窄,该类业务将进入有序发展期。


场外期权

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共分七个部分,涉及交易商管理、标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数据报送、监测监控、自律管理和附则。

设一、二级交易商,未跻身者不得开展业务

据《通知》,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分级标准与券商的年度分类评级挂钩,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成为一级交易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可以成为二级交易商。

两类券商在进行相关交易时的可操作空间差距明显。一级交易商可以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二级交易商仅能与一级交易商进行个股对冲交易,不得自行或与一级交易商之外的交易对手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

而如果没能跻身这两类交易商的行列,那么券商将失去与客户开展场外期权业务的资格。

上述这些规定,与5月11日澎湃新闻获得的文件内容是相一致的。

不过,此前券商收到的文件草案中,监管层还给出了一个缓冲期,规定截至8月1日相关证券公司仍未取得认可(备案)的,不得与客户新增场外期权业务。

而根据正式发布的《通知》,新规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也就是说,不再有缓冲期,如果目前不符合备案条件或未能成为交易商,券商将直接被叫停场外期权业务。

交易标的不得超出“名单”

对于场外期权交易标的,《通知》也作出明确规定。交易商可以开展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个股、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资产为合约标的的场外期权业务。标的范围由证券业协会定期评估、调整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布,交易将被限定在当期名单的标的之内,不得超出。

此外,《通知》特别提到,交易商不得新开和展期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个股为标的的场外期权。

对于场外期权业务的对手方,《通知》指出,交易商应当通过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等措施,核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准入标准。

在正式公布的文件中,对于具体的“准入标准”并没有进行介绍。但在5月11日从券商处获得的文件显示,对手方必须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法人参与的,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二、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产品参与的,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

三、产品参与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这意味着,个人投资者将被拒之门外,机构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也有所提高。

私募参与标准大幅提高

据了解,目前,最大的场外期权业务对手方是私募机构。

根据协会最新披露数据,2018年3月场外期权业务新增492.67亿元。场外期权合约(名义金额)中,私募基金占比20.05%,商业银行占比44.46%;对比2016年12月的数据,私募基金占比7.39%,商业银行占比66.45%。2018年3月新增场外期权合约(合约笔数)中,私募基金占比40.16%,商业银行占比15.36%;对比2016年12月的数据,私募基金占比11.27%,商业银行占比46.87%。从合约笔数和名义本金来看,私募基金新增合约笔数已经超过商业银行,占据第一位,新增合约名义本金基本接近商业银行。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有私募机构利用其机构身份的通道优势把场外个股期权对自然人投资者进行兜售,导致部分并不具备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参与。

在这次的通知中,对此也进行了严格的规范。通知要求,如果以产品形式参与,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同时符合两项条件。

第一,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此外,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

有私募人士分析称,以前个人投资者若想参与场外期权,一般借助通道来成立私募产品,资金门槛最多也就在1000万左右。但新规中要求产品总规模不低于5000万,这将淘汰大批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未来个人投资者走通道的意愿将大幅下滑。

此次协会还明确要求,交易商应当通过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等措施,核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准入标准。交易商应当建立交易对手管理台账,对交易对手进行穿透核查,确保穿透后的委托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受托人的执业行为审慎、合规。交易商应当至少每年对投资者的资质复核一次,并通过定期回访、监测评估等方式确保投资者持续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同时交易商应当对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产品集中统一监测监控,对投资者准入过程充分留痕,并由总部进行最终审核。

《通知》规定,交易商及协会认定的场外期权业务重要交易对手,都应当定期向协会报送规定的场外期权业务信息。

如果交易商没有按要求报送业务信息,影响监测监控情形,证券业协会将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证监会查处。

具体来看,分为三种惩戒类型:

1.持续报告延迟笔数月累计达到3笔以上的,或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延迟报送的,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

2.错误笔数月累计达到3笔以上的,或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出现错误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3.截至交易到期日仍未报送业务信息的,或重大事项自发生之日起未在3个交易日内报告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和移送证监会查处。

2、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8〕40号)的相关要求,强化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场外期权

一、交易商管理

(一)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

(二)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成为一级交易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可以成为二级交易商。

未能成为交易商的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三)一级交易商可以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

一级交易商应当根据自身合约设计要求及标的范围确定是否接受二级交易商的个股对冲交易。

一级交易商应当建立公平、公正的个股期权报价机制,不得利用交易优势地位等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二级交易商仅能与一级交易商进行个股对冲交易,不得自行或与一级交易商之外的交易对手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

二级交易商应确保其与对手方和一级交易商分别达成的个股期权合约挂钩标的、合约期限、合约规模、收益结构等交易要素基本保持一致。

(五)交易商发现异常交易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六)二级交易商发生不符合备案条件、吸收合并其他证券公司等情形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协会报告,接受持续管理。

(七)协会对二级交易商执业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二、标的管理

(八)协会对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交易标的、对冲标的实行自律管理。

(九)交易商可以开展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个股、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资产为合约标的的场外期权业务。

(十)个股标的、股票指数标的的范围由协会定期评估、调整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布。

(十一)交易商场外期权业务个股标的、股票指数标的的范围不得超出协会公布的当期名单。

沪深证券交易所参照协会官方网站公布的标的名单,对一级交易商对冲专用账户进行监测监控。

(十二)场外期权业务个股标的、股票指数标的的范围实行动态调整,交易商不得新开和展期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个股为标的的场外期权。

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十三)交易商应当通过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等措施,核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准入标准。

(十四)交易商应当建立交易对手管理台账,对交易对手进行穿透核查,确保穿透后的委托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受托人的执业行为审慎、合规。

(十五)交易商应当对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产品集中统一监测监控。

(十六)交易商应对投资者准入过程充分留痕,并由总部进行最终审核。

(十七)一级交易商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引导职责,对二级交易商及其对手方的交易目的、交易标的、交易行为等进行监测评估。

(十八)交易商应当至少每年对投资者的资质复核一次,并通过定期回访、监测评估等方式确保投资者持续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

四、数据报送

(十九)交易商及协会认定的场外期权业务重要交易对手(以下统称报送机构)应当定期向协会报送规定的场外期权业务信息。

(二十)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SAC、NAFMII、ISDA等主协议项下的场外期权业务信息。

(二十一)业务信息应当由报送机构按规定报送至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

(二十二)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应在协会指导下对报送机构的业务数据报送实施管理。

五、监测监控

(二十三)中证报价应加强对业务信息的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协会、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报告。

(二十四)中证报价应加强业务情况的监测监控,监测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场外期权标的、交易定价、交易集中度、变动趋势、对手方分布、履约情况变动等重点环节,及时向协会、中国证监会报告异常情况和重大事项。

(二十五)交易商应密切关注中证报价通过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协会官网等渠道发布的场外期权相关信息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场外期权业务信息报送相关公告、风险控制相关公告等),并做好相关信息公告的管理工作。

六、自律管理

(二十六)交易商未按要求报送业务信息、影响监测监控情形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证监会查处。

1.持续报告延迟笔数月累计达到3笔以上的,或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延迟报送的,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

2.错误笔数月累计达到3笔以上的,或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出现错误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3.截至交易到期日仍未报送业务信息的,或重大事项自发生之日起未在3个交易日内报告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和移送证监会查处。

(二十七)交易商开展场外期权业务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协会将移交其住所地证监局依法处理,并报告证监会。

七、附则

(二十八)本通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协会其他自律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二级交易商备案须知

2.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标的管理须知

3.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数据报送须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8年5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8〕40号)的相关要求,强化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商管理

(一)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

(二)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成为一级交易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可以成为二级交易商。

未能成为交易商的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三)一级交易商可以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

一级交易商应当根据自身合约设计要求及标的范围确定是否接受二级交易商的个股对冲交易。

一级交易商应当建立公平、公正的个股期权报价机制,不得利用交易优势地位等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二级交易商仅能与一级交易商进行个股对冲交易,不得自行或与一级交易商之外的交易对手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

二级交易商应确保其与对手方和一级交易商分别达成的个股期权合约挂钩标的、合约期限、合约规模、收益结构等交易要素基本保持一致。

(五)交易商发现异常交易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六)二级交易商发生不符合备案条件、吸收合并其他证券公司等情形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协会报告,接受持续管理。

(七)协会对二级交易商执业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二、标的管理

(八)协会对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交易标的、对冲标的实行自律管理。

(九)交易商可以开展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个股、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资产为合约标的的场外期权业务。

(十)个股标的、股票指数标的的范围由协会定期评估、调整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布。

(十一)交易商场外期权业务个股标的、股票指数标的的范围不得超出协会公布的当期名单。

沪深证券交易所参照协会官方网站公布的标的名单,对一级交易商对冲专用账户进行监测监控。

(十二)场外期权业务个股标的、股票指数标的的范围实行动态调整,交易商不得新开和展期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个股为标的的场外期权。

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十三)交易商应当通过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等措施,核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准入标准。

(十四)交易商应当建立交易对手管理台账,对交易对手进行穿透核查,确保穿透后的委托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受托人的执业行为审慎、合规。

(十五)交易商应当对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产品集中统一监测监控。

(十六)交易商应对投资者准入过程充分留痕,并由总部进行最终审核。

(十七)一级交易商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引导职责,对二级交易商及其对手方的交易目的、交易标的、交易行为等进行监测评估。

(十八)交易商应当至少每年对投资者的资质复核一次,并通过定期回访、监测评估等方式确保投资者持续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

四、数据报送

(十九)交易商及协会认定的场外期权业务重要交易对手(以下统称报送机构)应当定期向协会报送规定的场外期权业务信息。

(二十)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SAC、NAFMII、ISDA等主协议项下的场外期权业务信息。

(二十一)业务信息应当由报送机构按规定报送至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

(二十二)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应在协会指导下对报送机构的业务数据报送实施管理。

五、监测监控

(二十三)中证报价应加强对业务信息的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协会、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报告。

(二十四)中证报价应加强业务情况的监测监控,监测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场外期权标的、交易定价、交易集中度、变动趋势、对手方分布、履约情况变动等重点环节,及时向协会、中国证监会报告异常情况和重大事项。

(二十五)交易商应密切关注中证报价通过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协会官网等渠道发布的场外期权相关信息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场外期权业务信息报送相关公告、风险控制相关公告等),并做好相关信息公告的管理工作。

六、自律管理

(二十六)交易商未按要求报送业务信息、影响监测监控情形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证监会查处。

1.持续报告延迟笔数月累计达到3笔以上的,或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延迟报送的,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

2.错误笔数月累计达到3笔以上的,或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出现错误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3.截至交易到期日仍未报送业务信息的,或重大事项自发生之日起未在3个交易日内报告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和移送证监会查处。

(二十七)交易商开展场外期权业务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协会将移交其住所地证监局依法处理,并报告证监会。

七、附则

(二十八)本通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协会其他自律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二级交易商备案须知

2.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标的管理须知

3.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数据报送须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