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保险

科普小知识 2024-04-19 14:09:16
...

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通常被用来集中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中文名称:保险

外文名称:insurance

类别: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

1、基本定义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日前所提起保险,是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所必须的工具。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2、主要分类

保险主要包括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政策性保险一般有社会福利性质,甚至带有强制性,主要有社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等。商业保险顾名思义就是商业性质,不具有强制性,这个时候的保险就是一种金融产品,主要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商业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

大类别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类,小类别按照保险标的的种类分类。

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1.火灾保险是承保陆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处于静止状态下的财产,比如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灾引起的损失。

2.海上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运输保险,它是各类保险业务中发展最早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海上危险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货物运输保险是除了海上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内陆、江河、沿海以及航空运输过程中货物所发生的损失。

4各种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承保各种运输工具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汽车保险、航空保险、船舶保险、铁路车辆保险。

5.工程保险承保各种工程期间一切意外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6.灾后利益损失保险指保险人对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可能引起的各种无形利益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7.盗窃保险承保财物因强盗抢劫或者窃贼偷窃等行为造成的损失。

8.农业保险主要承保各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和各类牲畜、家禽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9.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不论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在投保有关责任保险之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0.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其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11.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根据法律或者雇佣合同对雇员的人身伤亡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2.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产品的缺陷导致消费者或使用人等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其他损失引起的赔偿责任。

13.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职业者因工作中的过失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14.信用保险以订立合同的一方要求保险人承担合同的对方的信用风险为内容的保险。

15.保证保险以义务人为被保证人按照合同规定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权利人应履行义务的保险。

16.定期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17.终身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终身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18.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仍旧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有储蓄的性质。

19.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保证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领取款项的保险。


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物质财产或者物质财产利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保险期间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者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伤亡或者生存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除了包括人寿保险外,还有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疾病保险又称健康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或者因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按照保险单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分红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将收进来的资本(保费)除了提供给客户保险额度以外,还会去做基金标的连结让客户可以享受到投资获利。

万能人寿保险(又称为万用人寿保险)指的是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

再保险以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按照保险费用分,还有一类特殊的保险类别,即免费保险,也叫零险。

免费保险是指一种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免费赠送给客户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通过这种方式,使客户增加对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的认知。是通过客户对保险产品的免费体验,获得客户信任的方式。

3、发展历史

世界保险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公元前2500年前后,古巴比伦王国国王命令僧侣、法官、村长等收取税款,作为救济火灾的资金。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丧葬互助组织,用交付会费的方式解决收殓安葬的资金。古罗马帝国时代的士兵组织,以集资的形式为阵亡将士的遗属提供生活费,逐渐形成保险制度。随着贸易的发展,大约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时代,商业繁荣,为了援助商业及保护商队的骡马和货物损失补偿,在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了共同分摊补偿损失之条款。

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的罗德岛上,国王为了保证海上贸易的正常进行,制定了罗地安海商法,规定某位货主遭受损失,由包括船主、所有该船货物的货主在内的受益人共同分担,这是海上保险的滥觞。

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间,布匿战争期间,古罗马人为了解决军事运输问题,收取商人24-36%的费用作为后备基金,以补偿船货损失,这就是海上保险的起源。

公元前133年,在古罗马成立的各雷基亚(共济组织),向加入该组织的人收取100泽司,和一瓶敬人的清酒。另外每个月收取5泽司,积累起来成为公积金,用于丧葬的补助费,这是人寿保险的萌芽。

保险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从萌芽时期的互助形式逐渐发展成为冒险借贷,发展到海上保险合约,发展到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寿保险和其他保险,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保险。

17世纪,欧洲文艺复兴后,英国资本主义有了较大发展,经过大规模的殖民掠夺,英国日益发展成为占世界贸易和航运业垄断优势的大英帝国,为英国商人开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险业务提供了条件。保险经纪人制度也随之产生。十七世纪中叶,爱德华·劳埃德在泰晤士河畔开设了"劳合咖啡馆",成为人们交换航运信息,购买保险及交谈商业新闻的场所。随后在咖啡馆开办保险业务。1969年劳合咖啡馆迁至伦敦金融中心,成为劳合社的前身。

现行火灾保险制度起源于英国。1666年9月2日,伦敦发生巨大火灾(参见伦敦大火),全城被烧毁一半以上,损失约1200万英镑,20万人无家可归。由于这次大火的教训,保险思想逐渐深入人心。1667年,牙科医生尼古拉·巴蓬在伦敦开办个人保险,经营房屋火灾保险,出现了第一家专营房屋火灾保险的商行,火灾保险公司逐渐增多,1861年-1911年间,英国登记在册的火灾保险公司达到567家。1909年,英国*以法律的形式对火灾保险进行制约和监督,促进了火灾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

英国在1688年建立的“寡妇年金制”和“孤寡保险会”等保险组织,使人寿保险企业化。。

中国保险

1929年11月20日,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在国内、香港和东南亚地区设立了多家分机构,成为当时我国保险市场上一家实力雄厚的民族保险公司。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大型综合国有保险公司的诞生。

1956年,太平停办国内业务,专营*业务。

1958年12月,全国财政会议正式决定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中国保险学会成立。

1981年12月31日,我国颁布了《*经济合同法》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规定,成为制订相关法律的依据。

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1984年1月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对保险企业管理的法律文件。

1988年5月28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当时的平安保险公司由招商局与中国工商银行共同出资设立,是新中国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国内成立的第二家全国性商业保险公司,平安保险的成立与后来发展所创造的贡献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991年5月13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中国太保的成立形成了中国人民保险(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及中国再保险前身)、中国平安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国内数家大型保险企业并延续至今。

1991年9月,开始起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保险法。

1993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引进美国摩根斯坦利和美国高盛集团两大国际投资银行入股平安13.7%的股份,成为新中国第一家引进外资的保险企业。

1994年10月,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5年1月,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保险法》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了法制建设的新时期。

1996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等子公司

1996年8月,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

1996年8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

1997年9月9日,13家全国性、区域性中资保险公司共同签署我国第一个《全国保险行业公约》,并于10月1日起实施。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

1999年1月18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重组,集团公司撤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继承人保品牌,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999年1月,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1999年3月18日,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

2000年6月,国内首家保险经纪人——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综合保险经纪公司。

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宣告成立。

2000年11月20日,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4家人寿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东方人寿、生命人寿和恒安人寿。

2001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1929年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香港专营海外业务近半个世纪的太平人寿全面恢复经营国内人身保险业务,成为第六家全国性寿险公司。

2002年,中国人寿启动了重组改制工作,2003年在纽约、香港成功上市。2003年,中国人保顺利完成重组改制,人保财险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中国内地国有金融机构海外上市“第一股”。

2003年2月4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完成分业重组,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后更名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

2003年6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重组,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21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003年由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控股的平安银行成立,平安银行是中国第一家由保险企业绝对控股的银行。平安银行前身为福建亚洲银行,2003年被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收购。2006年11月中国平安收购深圳市商业银行,2007年6月深圳市商业银行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更名为深圳平安银行,2009年1月深圳平安银行正式更名为平安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22日,经过重组改制,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成立。

2004年12月11日起,我国保险业已经全面对外开放。

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国十条")正式发布。

2006年12月,由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发展公司等六家大中型企业发起,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登陆A股市场。泛华保险在纳斯达克上市交易。

2007年6月,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复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2007年9月,美国上市公司ehealthinsurance旗下优保在厦门正式上线,意味着我国保险进入电子商务时代。

2009年6月3日,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

2009年12月23日,中国太保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与内地另两大保险巨头会师香江。

2011年12月15日、12月16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H同步上市。成为国内第一家A+H股同步上市的保险公司,同时也是国内第四支保险股。

2012年3月,中国太平被列入*直接管理金融企业。

2012年5月14日,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开心保网为该公司旗下网站,是中国技术领先的大型保险电子商务网站之一,同时也是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面向全国范围内进行保险类产品销售与服务提供的综合性保险电子商务平台。

2013年6月7日,中国太平保险重组改制整体上市,将公司更名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整体上市。

2013年6月9日,保监会确定7月8日为“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加强社会大众保障意识。

4、保险作用

一、保险必须有风险存在。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风险则无保险。

二、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三、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四、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5、相关对象

主体

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拥有保险利益所有权的人,很多时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单受让人。

客体

保险客体,即保险合同的客体,并非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险标的受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益人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只是可保利益的载体。

内容

保险内容,即是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保险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和保险合同条款解释。

6、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规则

保险利益的性质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近因原则

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但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它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

损失补偿原则

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7、赔偿内容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的补偿: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8、适合人群

家庭结构

购买保险应该根据自身的年龄、职业、家庭结构、经济收入等实际情况,力所能及地购买人身保险,既能够负担得起保费支出,也能够适当转移相关风险。

单身一族(18岁-30岁):对于这类人群,购买保险可以首选综合意外医疗保险。这类保险费率低,并且可以针对意外提供高额身价保障,并能够附加意外医疗和住院医疗,有效补充城镇医疗报销不足的空缺。其次,根据自身情况适当选择补充重大疾病保险,转移未来高额医疗费用带来的负担。一般未婚人士在保障类保险规划的支出不超出自己年收入20%为宜。

有家一族(24岁-35岁):对于这类家庭,在进行保险规划时。应当从基础开始规划,首先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要有基础医疗保障、重大疾病保障;其次适当的为孩子准备教育年金与婚嫁金(0-5岁是准备的最佳年龄);最后考虑的就是养老年金的规划(40岁之前准备是最佳的年龄)。当然,保险规划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根据年龄阶段,收入阶段的不同而不断规划的。

经济收入

经济收入的不同,在规划保险时考虑的重点就不一样。

年收入100万以下的工薪家庭:主要考虑的是人身保障,转移意外、健康、养老、理财方面的风险。

年收入100万及以上非工薪的家庭:主要考虑的是资产安全(资产的转移,资产的剥离,资产的传承)。

高额损失

从现实来看,损失的严重性是衡量风险程度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一般来讲,较小的损失可以不必要保险,而严重程度的损失是适合于保险的。人们除了购买保险来对付它,没有别的更好的办法。对于高额损失就需要投保高保险金额。

利用免赔

如果有些损失消费者可以承担,就不必购买保险,可以通过自留来解决。当这个可能的损失是自己所不能承担的时候,可以将自己能够承受的部分以免赔的方式进行自留。

合理搭配

投保人身保险可以在保险项目上搞个组合,如购买一个至二个主险附加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使人得到全面保障。但是在全面考虑所有需要投保的项目时,还需要进行综合安排,应避免重复投保,使用于投保的资金得到最有效的运用。

9、保险合同

合同意义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公民、法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协议。根据此协议来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在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如被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出现时,或期限届满如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关系重大,只有保险合同有效订立之后,才能实现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但是在中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鉴于此,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合同性质

1、保险合同是法律合同,受到法律保护。

2、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是有风险保障的。

3、保险合同是有价合同,需要支付一定保险费。

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等。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即不一定履行,这只适用于消费型的航空意外保险等险种。

6、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即保险公司一方先定好合同的内容。

7、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双方诚信、如实告知的基础上,签署保险合同。

合同成立

1.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

按照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2.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中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中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合同生效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10、选购指南

投保必知

(1)当业务员拜访您时,您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评书》、《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

(2)您有权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当您决定投保时,为确保自身权益,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3)在填写保单时,您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

(4)当您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您也可要求业务员带您到保险公司付款。

(5)投保一个月后,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单,请向保险公司查询。

收到保险单后,您应当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

(6)投保后一定期限内,您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况视各公司规定。

(7)如您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确保您能享有持续的服务。

(8)对于退保、减保可能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予以关注。

(9)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参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

(10)您对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向保险公司的有关部门咨询、反映或向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文件保管

购买保险以后,请妥善保管保单、发票以及身份证等,避免被他人利用于退保或者虚假理赔等。同时,请您记下公司名称、险种名称、保单号码及保险金额,如有遗失或损毁,可申请挂失、补发。

注意事项

合理利用犹豫期


注意事项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设有犹豫期。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消费者若对所投保的险种或者所选择的保险公司等不满意,可以在犹豫期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工本费(一般为10元)后退还全部保险费。在犹豫期过后退保,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收取退保费用,消费者会有一定损失。

配合接受回访

如果保险公司对您进行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的回访,请回答保险公司的问题,同时可以就保险合同的相关问题要求保险公司答疑解惑。

及时续缴保险费

如果您购买的是分期缴费的保险,一定要记得及时缴费,以避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续期保险费的缴纳有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公司催收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纠纷解决渠道

如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保险合同争议,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发生纠纷时,首先双方应当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三种途径解决:

一是调解。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二是仲裁。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另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诉讼。没有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专有名词

保险

“保险”是一个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很高的名词。一般是指办事稳妥或有把握的意思。但是在保险学中,“保险”一词有其特定的内容和深刻的含义。在中国,保险是一个外来词,是由英语“insurance”一词翻译而来的。在西方保险业最先进入中国的广东省,曾习惯称保险为“燕梳”,也正是其英文的音译。保险作为一种客观事物,经历了萌芽、产生、成长和发展的历程,从形式上看表现为互助保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保险费

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被称为“保险费”。大量客户所缴纳的保险费一部分被用来建立保险基金用来应付预期发生的赔款,另一部分被保险人用做营业费用支出。如果自始至终保险人所支出的赔款和费用小于保险费收入,那么差额就成为保险公司的利润。

1.可保风险的存在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保险费率的厘定

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5.保险合同的订立。基本概念向保险人支付费用的人被称为“投保人”。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即保险对象,人身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而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财产损失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的财产,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信用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信用导致的经济损失。

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保险费率又被称为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

保险人使用保险精算来量化风险。保险人通过数据的编制来估算未来损失(预定损失率),通常采用合理的近似。保险精算使用统计学和概率来拟合并分析风险分布状态,保险人运用这种科学原理并附加一定条件来厘定保险费率。

这些附加条件包括预定投资收益率、保险单预定利率、预定营业费用和税金,人寿保险公司的附加条件还主要包括预定死亡率。

保险公司所必须支付的预定利率将会拿来与市场上的借款利率相比较,根据比较,许多保险公司并没有在预定利率方面胜出,但是他们宁肯将其控制到比从别处借款的利率还要低。如果不这样,保险公司将不会给所有者的资本以回报,那么他们将借钱给其他地方以获得市场价格的投资回报。

简单赔付率

简单赔付率:简单赔付率是一个时期内的赔款支出占保险费收入的百分比。

经过保险费赔付率:年内赔款支出/(P101×1/24+P102×3/24+P103×5/24+P104×7/24+P105×9/24+P106×11/24+P107×13/24+P108×15/24+P109×17/24+P110×19/24+P111×21/24+P112×23/24+P201×23/24+P202×21/24+P203×19/24+P204×17/24+P205×15/24+P206×13/24+P207×11/24+P208×9/24+P209×7/24+P210×5/24+P211×3/24+P212×1/24)

其中P101指上年一月份保险费收入;P205指五月份保险费收入,余者与此含义相同。

例子:家庭财产保险

例如,家庭财产价值$100,000,众所周知财产发生风险引起损失足以导致家庭财务危机,所以财产所有者习惯上会购买财产保险。保险公司会拟定一个保险费率,比如一年交费$1,000,交费后,财产损失的风险就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家庭财产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就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通常条件下,该金额经常被核定为家庭财产重置或者修理的价格。

12、从业资格

由于保险面对的客户是来自不同专业背景,因此,业内对从业人员尤其是销售人员的专业限制并不局限于金融、保险等相关专业。招聘员工没有专业限制,当然,金融、保险等相关专业我们会优先考虑。

大概由于行业性质的缘故,保险业各公司一般都以内训为主,并愿意通过内部培养来壮大公司的人员结构。

13、官方表态

项俊波:不允许保险被金融大鳄借道藏身

2017年2月22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国新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谈及2017年工作重点时表示,对个别浑水摸鱼、火中取栗且不收敛、不收手的机构,依法依规采取顶格处罚,坚决采取停止新业务、处罚高管人员直至吊销牌照等监管措施,绝不能把保险办成富豪俱乐部,更不允许保险被金融大鳄所借道和藏身。

他进一步表示:“保险市场就必须遵守保险监管的规矩,就必须承担保险业对社会、对实体经济、对人民群众的社会责任,容不得挑战监管的底线、破坏行业的形象、损害群众的利益,否则我们就要坚决把它驱逐出保险业。”


保险

项俊波还表示,当前保险行业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传统风险。“2016年,保险公司整体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247%,行业风险总体可控。但是包括利差损、非正常退保和满期给付、流动性等在内的传统风险因素不容忽视。”

二是激进经营风险。“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极少数公司出现了公司治理、业务与投资激进、盲目并购等问题,对此已经果断采取了措施,如暂停了违规公司的委托股票投资业务,暂停了部分公司的万能险新产品的申报,而且派出专项检查组进驻公司进行检查。总体来看,极少数公司的风险隐患得到了有效防控。”

三是宏观环境的影响。“面对宏观经济下行和资本市场波动,造成了企财险、货运险等领域的业务下滑,也加剧了行业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2016年,保险资金运用的平均收益率5.66%,相较2015年下降1.9个百分点。”

四是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和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基金等领域的交叉性有所增多,一些互联网理财和P2P平台利用保险问题征信,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传递风险开始显现。

正因如此,项俊波指出,下一步将按稳中求进的总要求,继续深化市场体系、条款费率、资金运用等重点领域市场化改革,推动行业平稳发展、规范发展、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表示,保险资金在投资中应当以固定收益类的产品为主,股权等非固定收益类的产品为辅。股权投资应当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即便是战略投资,应当是以参股为主,控股为辅。

保监会:保险业绝不允许再出现所谓“特殊公司”

2017年9月21至24日,保监会在京举办局级主要领导*研修班,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保监会系统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明确监管定位,统一思想认识,重塑保险监管。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作主题辅导报告,副主席黄洪、梁涛出席。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各会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围绕培训主题,安排了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解读等授课,并组织学员围绕“关于行业定位与监管定位”“关于监管资源与统筹协调”“关于监管制度的顶层设计与规范执行”“关于监管队伍建设与党的建设”等多个主题开展了深入研讨。

陈文辉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站在新的时代高度,统筹国内外政治经济大势,深刻把握经济金融规律,就金融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科学回答了事关金融工作全局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总书记金融工作系列重要讲话高屋建瓴、内涵丰富,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战略性、前瞻性、指导性,开创了中国特色*金融理论的新体系,开拓了中国特色*金融发展的新境界,开辟了中国特色*金融体系的新道路,构成了一套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理论体系,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总书记对现代金融发展规律的深邃思考,体现了总书记对经济新常态下我国金融发展的战略总设计,是我们当前和今后全面做好金融保险工作的根本指针和基本遵循。

陈文辉表示,学习领会*总书记金融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一个持续推进、逐步深化的过程。要把学习作为长期任务推向深入,坚持通读原文学、结合实践学、融入思考学、带着感情学,领会思想精髓,增强行动自觉,做到真学、真信、真用,更加自觉地以*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指导监管工作实践。今年4月份以来,保监会已先后举办2期全行业专题培训班,监管系统2期青年*轮训班、2期处级*轮训班和2期局级*轮训班,在学习传达、统一思想方面取得了很好效果。此次局级主要领导*研修班,要聚焦主题,深化认识,解决深层次矛盾。一要深刻理解金融。要全面系统认识金融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是关乎社会稳定的重大命题。要历史辩证地把握金融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二要准确定位监管。要明确职责,深刻认识金融监管的特殊重要性。要厘清边界,坚决纠正金融监管定位偏差。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是监管,不是做大行业。要厘清监管者与监管对象的关系,明确红线、划清底限,严格监管。三要把握目标任务。坚持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等四个重要原则。落实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等三项重点任务。四要强化保障措施。加强作风建设,提升监管能力,补齐监管短板,完善监管机制。

陈文辉强调,要对照*总书记金融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思考和明确保险监管的几个问题。一是关于“保险业姓保”,回归本源。要充分认识回归本源的重要意义,“保险业姓保”是*的根本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保险业姓保”是行业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背离“保险业姓保”后果极其严重。要准确把握回归本源的深刻内涵,深刻认识保险产品首先是一个消费品而非投资工具;正确看待保障型保险产品的市场空间;准确把握“保险业姓保”的衡量标准。要切实把回归本源落到实处,树立全新的发展理念,找准“保险业姓保”的着力点,探索“保险业姓保”的有效途径。二是关于监管姓监、重塑监管。要重塑监管的理念和定位。监管目标应着重于保护公共利益、确保市场公平和维护行业稳定三个方面。在消费者和市场主体之间,保险监管要站在消费者一边,旗帜鲜明地坚持为民监管的正确方向。在市场主体之间,要坚持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今后保险业绝不允许再出现所谓“特殊公司”。在发展与安全之间,要坚决选择以风险为导向,维护市场稳定。要重塑从严监管氛围。牢记监管职责,敢于亮剑,敢于碰硬,坚持严罚重处,保持高压态势,对违法违规者形成强大威慑。要重塑监管能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合理配置监管力量,提升监管技术水平,加强监管统筹协调。要重塑监管纪律,强化问责机制,层层传导压力和责任,防止制度空转,权力滥用。要重塑监管文化,强化审慎监管、科学监管、专业监管的文化。要坚持党管保险,确保行业改革发展全面服从服务于党的意志和国家大局。三是关于补齐短板、化解风险。全系统要坚持“源头要严、纠偏要严、执行要严”的总体思路,切实推进从源头强化对保险业的风险治理,防范动机不纯的投资人进入保险业。要深化公司治理改革、深化产品管理制度改革、深化资金运用改革,切实推进行业发展纠偏。要完善监管处罚制度,细化处罚,坚持纠罚并重,切实推进监管从严从紧从硬。要强化外部监管协调。自觉服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履行好宏观审慎管理职责,自觉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相关部委以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协作,筑牢全国一盘棋的金融“防火墙”。

陈文辉要求,要坚定不移地践行*总书记金融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一要着力加强党对保险工作的领导。保险监管部门首先是政治机关,保险工作首先要政治过关,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保持高度一致。要重构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责任担当,加强队伍建设。二要进一步推进“1+4”系列文件落地。保监会“1+4”系列文件是保险业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要求,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打出的系列组合拳,发布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系统务必要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三要积极稳妥处理突出风险隐患。根据党*国务院的总体要求,通过摸清风险底数、严控市场准入、治理股东虚假出资、规范产品开发、规范公司投资举牌行为、严控流动性风险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控制增量风险,减少存量风险,坚决刹住风险累积蔓延的势头。针对重点问题公司,及时采取有针对性处置措施,维护公司稳定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陈文辉强调,当前保险业处于特殊而又重要的关键时期,保险监管责任重于泰山。保险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突出重点难点,推进监管重塑,坚守风险底线,确保保险市场安全稳定运行,强化责任担当,加快推进监管队伍建设,以崭新的精神面貌和出色的工作业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