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文名:留置权
实质:担保物权
相关概念:抵押权;质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留置权只适用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以及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类型合同。
2、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需合同当
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
2.留置权的标的物限于动产。
3.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4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
留置权为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的权利
1.留置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留置标的物,即在债权未受清偿前,有权继续占有留置物。
(2)收取留置物所生孳息并用以抵偿债权。
(3)必要时适当使用留置物。
(4)请求债务人偿还因保管留置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5)就留置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留置权
留置权人承担的义务包括:
(1)妥善保管留置物。债权人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在债务人于合理期限内清偿债务或者另行提供担保时,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3)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与留置权人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留置权人的义务
(1)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对留置物的损失是否有过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责任。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务人予以协助的,其得请求债务人协助。如债务人应留置权人的请求却不予以协助,则对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得向留置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担保。
留置权
(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在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违反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债务人或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4、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被担保的主债权消灭。
(2)留置物灭失。
(3)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
(4)留置权人抛弃留置权。
(5)留置权实现。
(6)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