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系统性风险

科普小知识2022-12-30 23:21:54
...

系统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或交易所在的整个系统(机构系统或市场系统)因外部因素的冲击或内部因素的牵连而发生剧烈波动、危机或瘫痪,使单个金融机构不能幸免,从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系统性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这种风险不能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因此又被称为不可分散风险。系统性风险可以用贝塔系数来衡量。

中文名:系统性风险

外文名:systematicrisk

别名:市场风险

解说: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所造成的影响

分类:政策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特点:对整个股票市场普遍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提高警惕、投入比例、赢损准备

系统性风险:经济好处不对称性监管缺陷

1、基本概述

系统性风险即市场风险,即指由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所造成的影响。系统性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对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就是对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宏观的经济状况作出判断。就是指对整个股票市场或绝大多数股票普遍产生不利影响。一般包括经济等方面的关系全局的因素。如世界经济或某国经济发生严重危机、持续高涨的通货膨胀、特大自然灾害等。整体风险造成的后果带有普遍性,其主要特征是所有股票均下跌,不可能通过购买其他股票保值。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都要遭受很大的损失,其中许多人都要竭力抛出手中的股票。

系统性风险中的经济周期波动等因素对股市的打击是极其严重的,任何股票都无法逃脱它的打击,每个股市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基本上是均等的。这种整体风险发生的概率是较小的。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对自然和社会驾驭能力的提高,对整体性风险发生的防范手段及其发生之后的综合治理办法都有很大增强。

2、基本特点

系统性风险的特点是:对整个股票市场或绝大多数股票普遍产生不利影响。系统性风险造成的后果带有普遍性,其主要特征是几乎所有的股票均下跌,投资者往往要遭受很大的损失。正是由于这种风险不能通过分散投资相互抵消或者消除,因此又称为不可分散风险。

3、基本分类

系统性风险主要是由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等宏观因素造成的,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政策风险

*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措施的变化,可以影响到公司利润、投资收益的变化;证券交易政策的变化,可以直接影响到证券的价格。而一些看似无关的政策变化,比如对于私人购房的政策,也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因此,经济政策、法规出台或调整,对证券市场会有一定影响,如果这种影响较大时,会引起市场整体的较大波动。

利率风险

市场价格的变化随时受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一般来说,市场利率提高时,会对股市资金供求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

购买风险

由于物价的上涨,同样金额的资金,未必能买到过去同样的商品。这种物价的变化导致了资金实际购买力的不确定性,称为购买力风险,或通胀风险。在证券市场上,由于投资证券的回报是以货币的形式来支付的,在通胀时期,货币的购买力下降,也就是投资的实际收益下降,也存在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证券投资活动中最普遍、最常见的风险,是由证券价格的涨落直接引起的。当市场整体价值高估时,市场风险将加大。对于投资者来说,系统性风险是无法消除的,投资者无法通过多样化的投资组合进行防范,但可以通过控制资金投入比例等方式,减弱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4、防范措施

对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提高警惕

当整体行情出现较大升幅,成交量屡屡创出天量,股市中赚钱效应普及,市场人气鼎沸,投资者踊跃入市,股民对风险意识逐渐淡漠时,往往是系统性风险将要出现的征兆。从投资价值分析,当市场整体价值有高估趋势的时候,投资者切不可放松对系统性风险的警惕。

投入比例

股市行情的运行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不确定性因素,投资者可以根据行情发展的阶段来不断调整资金投入比例。由于股市升幅较大,从有效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投资者不宜采用重仓操作的方式,至于全进全出的满仓操作更加不合时宜。这一时期需要将资金投入比例控制在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仓位较重的投资者可以有选择地抛出一些股票,减轻仓位,或者将部分投资资金用于相对较安全的投资中,如申购新股等。

赢损准备

投资者无法预测什么时候会出现系统性风险,尤其在行情快速上升的时期。如果提前卖出手中的股票,往往意味着投资者无法享受“疯狂”行情的拉升机会。这时,投资者可以在控制仓位的前提下继续持股,但随时做好止赢或止损的准备,一旦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的时候,投资者可以果断斩仓卖出,从而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5、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一个事件在一连串的机构和市场构成的系统中引起一系列连续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的溢出和传染是系统性风险发生时最为典型的特征,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性。与个别风险的管理相比,对分类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更艰难、更复杂、需要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的一些根本改变。

全球经济、金融体系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虚拟经济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远大于实体经济。在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上,国内外学术界过去的研究多重视虚拟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背离实体经济的发展(如国际货币市场的交易额远大于国际贸易额的规模),有些经济学家甚至认为这种“倒金字塔”型的经济、金融体系有崩溃的可能。但是,在人们的研究中,更强调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较为密切的方面,尤其是国际金融市场*化与工业化国家经济表现之间的关系。

经济好处

一方面,虚拟经济的发展确实为实体经济带来了好处,如国际货币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及与之相关的收入流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真实的购买力,以美国为例、金融、保险、房地产部门对美国GDP的贡献远比制造业大;另一方面,1970年以来,当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化蓬勃发展的同时,世界范围的经济增长率开始下降,主要工业发达国家20世纪90年代的产出增长率下降到了60年代的2/3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增长率也以大体相当的幅度下降。

很难为系统性风险下一个十分清晰的定义。现有文献中,一般认为,“系统性”一方面是指一个事件影响了整个体系的功能,另一方面是指一个事件让不相干的第三方也承担了一定的成本,“系统性风险”则是指一个事件在一连串的机构和市场构成的系统中引起一系列连续损失的可能性(GeorgeG.Kaufman)。因此,系统性风险是一种“外部性”,是单个公司(机构)强加于全社会的高于其实际价值的成本,风险的溢出和传染是系统性的风险发生时最为典型的特征,而且系统性风险的这一特征不仅仅局限于一国的经济、金融领域。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使各国经济极易受到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冲击;股票市场、外汇市场价格联动的特征则使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连锁反应速度加快;现代通讯技术及金融交易的高科技程度也为信息的传播及风险的溢出创造了条件,某个市场的动荡结果会通过计算机网络体系迅速得到蔓延,影响到世界其他地区的经济和金融局势。

不对称性

系统性风险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性,这也是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往往损害实体经济的重要原因之一。

系统性风险的存在可能使完全*的市场机制威胁金融、经济的整体发展。弥补完全*的市场机制的这一缺陷,主要依靠强有力的监管部门。迫使微观主体将系统性风险考虑在内,正是金融监管者的责任;监管当局的风险管理越严格,私人部门的成本就越高,就越能将系统性风险的外部性内在化。为了确保单个的投资决策者不仅考虑其个体面临的风险,而且将整个社会面临的风险考虑在内,监管者或者可以通过增添附加条件的办法。如,监管部门可以要求银行部门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一定标准(即要求其流动资本持有达到全部资产的特定比例),这种流动性资本的持有对于这些金融机构来讲,意味着必须放弃某些潜在的获得收益的投资活动,这就是一种成本,监管者希望借此抵御金融危机的冲击;监管者或者也可以尝试直接对投资者的行动做出某些限制。如通过对短期资本流动收取一定的费用,迫使私人部门将其成本与短期资本流动可能对一国经济造成的社会成本一并考虑在内;在某些情形下,监管者甚至或者可以对特定的资本流动实施直接的管制。

监管缺陷

与个别风险的管理相比,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更艰难、更复杂、需要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的一些根本改变。系统性风险监管困难的原因首先表现在对系统性风险估测的困难。监管者的工作必须包括禁止特定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风险,在这两种风险之间充当“警卫”,并且为了防止市场信心丧失造成的金融恐慌,*银行通过注入流动性资金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就是及其重要的。

但在很多情况下,当个别金融机构处于困境时,*银行可能不容易找到适当的渠道注入流动性资金,从而不能很好地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这是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又一困难。尤其是当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发生问题时,*银行可能无法动用自己的自有资源注入资金来提供援助。因此,监管当局有必要通过组织私人部门注入资金来进行援助,避免和减轻系统性风险带来的损失。

对系统性风险监管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以及类似的存款保险制度还存在另一个缺陷,当监管当局试图处理系统性风险时,常常不得不提供财务上的支持,于是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道德风险问题。系统性风险不是简单的私人风险之和,而是比私人风险之和还要大。同样,私人管理的风险之和要小于金融业的总风险,因为如前所述,私人只是在规避风险,而无法消除风险。最后贷款人、存款保险制度等的目的就在于控制这类社会风险,但是最后贷款人、存款保险制度等某种程度上只是将风险从私人部门转移到公共部门,将系统性风险的一部分转移为道德风险。因此,有效的监管应该区分不同情形提供最后贷款人援助,并对援助对象施以惩罚性利息;存款保险等制度不宜针对金融机构或个人投机者提供援助,只为遭受非投机性投资损失的家庭提供援助。

过去,对付系统性风险的主要监管措施之一就是将金融市场明确分工并相互分割开来,如“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服务业之间设置“防火墙”,禁止混业经营。但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市场*化的影响,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区分变得越来越模糊,以及金融市场全球化和一体化的程度日益加深,使得不论是国家间还是国际上,所有分裂的部分正紧密地相互依存着。特别地,在现代金融市场上,一个突出的特点是金融创新活动越来越活跃,以前从未发生或从未预见到的事件也不断发生,而往往正是全新的事件导致了最大的风险。这就使得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方式和理念受到了进一步的挑战,传统的分割地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诸如1987年那样在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间调度资金平抑波动的行动就越来越困难、越来越无效了。在此,人们想特别强调的一点就是,监管者必须具有某种灵活性,必须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而不是基于事先设定好的规则框架实施监管。其根本原因在于,作为现代经济系统核心的金融系统,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服务系统,而是综合考虑风险管理和自身发展的系统。因此,监管也就不能仅限于对金融业务、职能的管理,而应该坚持风险管理的原则。同时,监管者必须坚持基于市场变化的灵活性,对市场变化做出迅速的反应,因为任何约定俗成的规则和基于某些产品制定的规则都不可能适应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的变化。

6、对应风险

现实中,各企业的经营状况会受其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其他企业没有什么关系。

这种风险主要影响某一种证券产品,与市场的其他证券产品没有直接联系,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散投资的方法,来抵消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有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违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