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
包工头是指工程承包商,能把一项工程成本控制在工程建设方发包价以内就可以挣到钱,一般属于建筑、装修行业。
中文名:包工头
性质:工程承包商
领域:建筑、装修行业
代替:劳工代表
1、定义
包工头,顾名思义,把工作包揽过来,招人作业,他自己当头,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当城市发展需要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而农村剩余劳动力迫切需要进城找工作之时,包工头作为一种满足供求双方需求的职业介绍,应运而生。在不少人印象中,包工头常常被视为靠榨取农民工血汗而发家致富的“剥削者”。现在一般认为,“包工头”并非拖欠民工工资的“罪魁祸首”,只是欠薪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而非源头。
不能否认的是“包工头”仍然是建筑劳务市场上被投诉的热点和欠薪主体之一的事实。建设部决定用3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包工头”将被“劳工代表”代替。
2、法律地位
中国建筑法律一直没有给包工头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按法律规定,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直接发生关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定劳务合同(实践中多数叫施工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定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这种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确属工程承包、转包等法律禁止性的行为外,一律按劳务合同关系即有效合同处理。
其次,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或劳务分包关系,因此施工企业不能将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转嫁给包工头。尽管包工头负有部分管理职责,但仅限于对民工的日常管理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应由施工企业全部承担,而不能将这些法定责任转嫁给包工头。中国《建筑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将工程质量、安全等工程责任确定为施工企业的法定责任,施工企业不能以合同形式将其法定责任转嫁给第三人。因此,即使施工企业与包工头签定的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法院亦可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该条款无效。
由北京大学、香港理工大学等联合发布的最新调研报告称,包工制度不仅是建筑业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根源,也造成了建筑业的一系列问题,是建筑业的万恶之源,北京大学和香港理工大学共同创办的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在京发布了《无约束的资本,伤不起的工人建筑业职业安全与职业保护调查报告》。
3、文化
部分导演、编剧、舞美、音乐等垄断舞台艺术生产的一条龙班底,被人形象而不无贬义地称为“文化包工头”。
在中国戏曲学院特聘教授、研究所所长傅谨看来,这些优秀导演和其创作团队之所以广受欢迎,并不能简单看成是“市场的选择”。它反映了舞台二度创作人才的严重匮乏,也反映了围绕评奖、形象工程,创作组织者心态极度浮躁、扭曲。据观察,这一现状正在恶化,一方面因为各地“文化标志”性创作工程纷纷上马,知名导演及其团队垄断之势加剧;一方面创作经费水涨船高,被编导隐性“烧”掉的钱,事后也没有严格的项目审计或者与市场收成挂钩等举措来制约,成了“一竿子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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