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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改革方案

科普小知识2023-01-01 10: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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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改革,其中提到出台盐业*改革方案。2016年5月5日,《盐业*改革方案》出台,对推进盐业*改革做出总体部署。《方案》明确,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1、*

1996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食盐专营办法》,对食盐产销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对食盐价格实行*定价。


盐业*改革

2001年随着经济市场化的推进,食盐*改革也开始推行。

从2001年起,国家曾制定过六次盐改方案,试图攻破盐业专营的堡垒。

最早一次的盐改方案,是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2001年提出的,主张废除和修改过时的《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实行盐业管理和经营的政企分开,管理职能从盐业公司中分离出。为了渡过难关,中国盐业总公司还在2001年8月24日的《人民日报》刊登了《食盐专营健康防线福泽万代》的文章。最后,因国家经贸委被撤销,盐改搁浅。

第二次盐改恰逢SARS爆发,抢盐风潮直接影响盐改进程。紧接着,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盐业管理职能划归国家发改委工业司,改革方案再度搁浅。

2004年,也就是第三次盐业*改革是从修订《盐业管理条例》开始的。7月29日,《〈盐业管理条例〉完善修改稿》由中国盐业协会完成并转交国家发改委,可方案最终未公布。

2005年是国务院确定的改革攻坚年,中国盐业*改革这一“被改革遗忘的角落”正式进入公众的视野。这也是第四次盐改。4月4日,国务院出台《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改革的意见》,提出了2005年十项重点工作,其中第二项要求“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在“深化垄断行业和公用事业改革”中提出“研究制定盐业*改革方案”。这是国务院首次明确提出研究制定盐业*改革方案。2006年5月至7月,受国家发改委工业司、体改司委托,国家发改委经济*与管理研究所“我国盐业*改革研究”课题组先后到四川、青海、贵州、上海、江苏、广东、海南等地调研,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

然而,由于2008年3月国务院大部制改革后,国家发改委的工业管理职能划归工信部,盐业*改革工作遭遇第四次搁浅。

第五次盐改始于2009年。2009年《*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快盐业等行业的改革。随后,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研究制定盐业改制方案。2009年7、8月份间,国家发改委多次以座谈会形式,召集企业研讨盐业改制办法。

2011年3月,日本核辐射引发食盐抢购潮,多地现盐荒。该事件直接导致盐改暂停。

第六次提出盐改是2011年4月,当时国家发改委经济*与管理研究所盐改课题组提出,食盐专营*改革是我国盐业*改革的中心环节。课题组认为,食盐加碘不等于食盐专营。专营这种高度垄断的管理*,导致经营效率较低、垄断滋生腐败、产销矛盾突出等问题,食盐专营代价高昂。打算采用“三步走”战略进行改革,但最终因盐业*改革将极大地“损害”既得利益者的垄断利润,受到多方阻挠。

2014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因为此前生产审批权限已经下放至各省,该管理办法早已名存实亡。此次废止该办法,正是基于简政放权的考虑,避免重复和过度审批。盐业专营的*并没有改变。

2014年11月,中国盐业协会披露,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已通过第七套盐业*改革方案,并在各部委完成意见征求。方案的核心为2016年起废止盐业专营,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

2014年11月,工信部确认将取消食盐专营,盐业*改革后,涉盐企业将可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和公平竞争。

2016年3月,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改革,其中提到出台盐业*改革方案。

2016年5月5日,《盐业*改革方案》正式出台,对推进盐业*改革做出总体部署。

2、方案要点

2016年5月5日,《盐业*改革方案》出台。《方案》提出,在完善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四项改革:

一是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


盐业*改革

二是改革食盐*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三是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

四是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储备不低于本省(区、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企业储备不得低于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

《方案》明确,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3、改革方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盐业*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

2016年4月22日


盐业*改革

为落实党*、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盐业*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盐业管理*。

(二)基本原则。

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注重统筹兼顾。把确保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改革稳妥推进。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三)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

(四)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五)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不变,由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食盐管理与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结合行政执法*改革,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改革,研究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三、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六)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七)改革食盐*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八)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各省级人民*要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并研究制定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有关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质检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九)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各省(区、市)根据本地食盐供需情况建立*食盐储备,储备量不得低于本省(区、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可以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本级财政预算应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行业协会研究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财政对原碘采购及碘添加剂生产、供应给予适当支持。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十)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技术水平、卫生保障条件等因素,制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规范条件。省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地方*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各级盐业协会要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二)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

(十三)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十四)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按照党*、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将解决*盐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统筹考虑,各级*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任务

(十五)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精神,抓紧对现行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推动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

(十六)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食盐生产及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储备、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十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省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改革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安排好*食盐储备、边远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碘盐供应财政补贴等工作,全面落实改革各项任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4、方案印发

2017年是盐业*改革的全面实施年,截至目前,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已全部出台盐业*改革实施方案。目前,各地正在加速推进盐业“政企分离”,2017年年底前,我国将建立全新的盐业监管*。


盐业*改革

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孟玮2017年5月18日表示,开展食盐跨区经营的主要障碍是,部分地方盐务局和盐业公司政企不分,盐业公司为商业利益设置行政壁垒。发改委要求各地盐业主管机构或食盐安全监管机构的行政职能与盐业公司未分离的,2017年6月30日前要编制完成省、市、县三级盐业监管*改革方案,年底前要实现分离。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相关部门赴地方进行了专项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从7个方面开展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专项行动,这7个方面包括:规范物流配送方式、有序开展自建渠道销售、严格企业信息告知范围、明确食盐质量监测要求、严格执行食盐加碘标准、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和规范网上交易服务平台建设等。专项行动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5、质量安全

近年各地公开报道的假盐刑事案件有数百起,涉及至少17省份。

市场上工业用盐每吨售价只要400元左右,劣质工业用盐的价格更低,相比之下,食用盐每吨市场售价超过4000元。此前贵州曝出“牲畜用盐卖给人用”案件,部分假劣食盐的利润可达20倍。

另外,制售门槛低,原料易得。专家表示,目前市场上用于假冒食盐的主要是精制工业盐、畜牧盐,也有用于饲料添加剂和印染助剂的盐类。虽然工业盐由盐业公司统一管理经营,但购买渠道畅通,很多化工商贸公司都有卖。

在哈尔滨警方破获的案件中,嫌疑人拥有6个分散在多处的制假、包装和仓储窝点。而在广州警方查获的案件中,制假团伙采取“速战速决”的加工模式,收取订单当天进货,深夜加工包装,即时出货,并且20多天就转换一次制假窝点。

在2015年涉及7省份的特大以工业盐冒充食盐案中,涉案团伙不仅通过传统的分销网络和互联网售卖,更勾结长途客运司机将假盐销往外地。多起假盐案中,假盐整体包装条喷码、安全标志一应俱全,除了袋侧的折印外,与正规食盐外观无异,消费者几乎无法分辨。

业内人士指出,假盐上餐桌的背后,是亟待填补的监管漏洞。

据介绍,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用于生产饲料和养殖牲畜,属农业部门主管,而根据《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规定,畜牧盐又属食盐专营的范畴。多头管理往往造成市场监管上的漏洞。

《盐业*改革方案》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盐产品市场和价格等,这些重大改革措施即将落实,食盐业竞争将会加剧。要警惕生产、经销商为增强价格竞争力,降低质量标准。

业内人士认为,要从源头上保障食盐的质量安全,还须实行更高标准、更加严格的食盐生产管理。要按与其他食品一样或更高的卫生标准来规范食盐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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